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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税务尽职调查

马来西亚已发展成为东南亚重要的战略投资枢纽。其监管体系融合了普通法基础、成文税法、行业特定许可制度以及具有追溯力的执法权,使整体税务环境既有制度性,也高度复杂。对于通过以下方式进入马来西亚市场的外国投资者而言:• 并购交易(M&A)• 股权或资产收购• 企业重组• 合资项目• 风险投资• 成长期或上市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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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营运尽职调查

在跨境并购中,外国投资者通常最关注以下三类尽职调查:
• 法律尽职调查(LDD)
• 税务尽职调查(TDD)
• 财务尽职调查(FDD)

然而,即使一家企业合法合规、税务干净、财务盈利,也不能保证该业务在新东家接手后仍能持续稳定运营。这正是运营尽职调查(Operational Due Diligence, ODD)不可或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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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法律与税务尽职调查

外国投资者往往将马来西亚视为一个相对“简单”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政府结构稳定、成文法体系清晰、司法独立可靠,监管体系也日趋成熟。

然而,在这种表象之下,隐藏着一个多监管机构、分层复杂的法律与税务环境,其中的不合规问题往往会潜伏多年,直到被以下情形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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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商业尽职调查

在马来西亚,无论是企业收购(M&A)、股权投资、合资合作、融资贷款,或对供应商与合作伙伴进行背景审查,商业尽职调查(Business Due Diligence)都是不可或缺的核心步骤。

尽职调查的价值包括:

核实企业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

揭露隐藏的法律、税务及合规风险

评估企业商业模式与财务是否可持续

避免接手前任遗留的责任

为后续交易条款与价格谈判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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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税务上诉程序大全

在马来西亚税务上诉制度的架构中,馬來西亞特別稅務委員會(Special Commissioners of Income Tax,简称 SCIT)不仅是一个事实与法律的审理机关,更是税务法治理念的实践平台。其职能不仅体现在「裁断是非」,更体现在「保障程序正义」。
《1967年所得税法令》(Income Tax Act 1967,简称 ITA 1967)第四附表与第五附表,对特别专员的听审程序、证据规则及上诉准备,均有详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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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特别税务委员会在税务上诉中的角色与程序分析

马来西亚的税制虽然以「自行评税制度」(self-assessment system)为基础,但在纳税人与内陆税收局(LHDN)之间出现争议时,法律仍提供了一套制度化的申诉与复审机制。该机制确立于《1967年所得税法令》(Income Tax Act 1967, ITA 1967)之下,其核心环节为 特别税务委员会(Special Tax Commissioners),一个兼具行政与准司法性质的独立机构,负责审理有关评税决定的上诉,以确保税务行政的公正与法治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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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儿女抚养费法庭会怎么判?

在婚姻破裂或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法律责任并不会因此终止。子女的抚养与生活保障(maintenance),是家庭法中最核心、最具人性关怀的议题之一。马来西亚法律体系下的子女抚养费制度,既延续了英国普通法传统,也在地化地反映出本地社会的经济现实与性别角色变化。

本文旨在从法律条文、司法判例及社会政策角度,深入探讨马来西亚子女抚养费制度的意义、法院权力、父母义务、判决趋势与未来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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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监护权、抚养权与子女福利法律分析

根据《1976年婚姻与离婚法令》(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以下简称 LRA)第88条,法院有权颁布子女监护(custody)命令。该条文授权法院可将子女交由父母之一、其他亲属,或任何适当之人或机构监护,其宗旨以 “子女福利”(welfare of the child)为最高考量。法院在裁定监护归属时,必须兼顾:子女之整体福祉;双亲之意愿;若子女年龄足以表达意见,则须考虑其自主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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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财产分配与离婚法第76条之应用

离婚不仅是情感的终结,更涉及家庭经济的重新划分。
马来西亚《婚姻与离婚法改革法案 1976》(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下称 LRA 1976)第76条授权高等法院在颁布离婚或司法分居令时,有权命令对“婚姻财产”进行分配,或命令出售该财产后分配其收益。
该规定的精神在于维持婚姻破裂后的公平与责任平衡:既保障经济上主要供养者的贡献,也承认家庭照顾者的非金钱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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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황지위 변호사
Divorce, Child Adoption, Will, Probate & LA, CIPAA, Civil & Corporate Litigation, Debt Recovery, Defamation, Tax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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