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家庭法 | 离婚100问-PART 26
Question 69
🔹 赡养费一定是老公付给老婆吗? 老公可以向老婆索要赡养费吗? 🔸 是可以的,如果老公有需要。
Question 70
🔹 孩子的赡养费包括什么费用呢? 🔸 孩子的赡养费包括生活费, 住宿, 医药费用, 交通费用, 教育等。
Question 71
🔹 孩子的赡养费会需要一直支付到什么时候呢? 🔸 在家庭法第 95 条文下,除非法庭另外提供一个期限, 否则孩子的赡养费都会一直安排到成年(18 岁)后, 或如果孩子生理或心理有缺漏,直到此缺漏痊愈。又或者是如果孩子有求学的话呢, 比如说大学, 会一直给到孩子大学毕业。
Question 72
🔹 在什么情况下法庭可以做出孩子的赡养费安排呢? 🔸 当对方:
不愿意抚养孩子或甚至抛弃孩子;
对方抛弃了老婆和孩子;
在婚姻诉讼及申请进行审判当中;
在对孩子的抚养权或探视权做出安排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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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索偿与假发票:即使没有贿赂,第18条也可能令你被告上法庭 English 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한국어 日本語 Bahasa Melayu 虚报索偿与假发票:即使没有贿赂,第18条也可能令你被告上法庭 以浅白语言解读《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下的虚假索偿罪、它所涵盖的日常文件,以及公司如何识别虚假、虚报及重复的发票 一项不涉及贪污的贪污罪行 《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反贪会法令)下的大部分罪行都涉及贿赂,即法令所称的「报酬」。第18条则有所不同。它针对的是利用虚假文件误导雇主或其他委托人的人。本书把它形容为与法令中其他贿赂罪行截然不同的罪行。 涉及的金额可以非常庞大。本书提到,反贪会曾就一项从未举办的数码科技培训计划中约2700万令吉的虚假索偿,扣留了多名人士。成为虚假索偿受害者的公司,可能为从未进行的工作,或为价值远低于所付金额的劣质货物及服务,损失数以百万令吉计的金钱。批准这些索偿的不良员工,往往正是主要的得益者。 第18条的规定:浅白解读 若有人作出以下行为,即触犯第18条下的罪行: 他向代理人(例如客户或政府部门的雇员)提供 或他本身作为代理人,意图欺骗其委托人(例如他的雇主)而使用 任何委托人拥有利益的收据、帐目或其他文件,而他有理由相信该文件含有在重大细节上虚假、错误或有缺陷的陈述,并意图借此误导委托人。 控方必须证明的事项 实际上的意思 被告向代理人提供文件,或作为代理人使用该文件 供应商把发票交给客户的员工,或雇员向公司提交索偿 该文件是委托人拥有利益的文件 与雇主或客户事务有关的文件,通常涉及金钱事宜 该文件含有在重大细节上虚假、错误或有缺陷的陈述 重要的细节有误,例如数量、日期、金额或工作是否已经完成 被告有理由相信该文件是虚假的,并意图借此误导委托人 他知道或有充分理由相信文件有误,并意图欺骗 这项罪行历史悠久。《1961年防止贪污法令》及《1997年反贪污法令》都有类似的条文,而它最初是从英国《1906年防止贪污法令》引入的。下文的数宗案件是根据1961年法令作出裁决,但有关原则至今仍然适用。 规则一:无须涉及贿赂,也无须有个人利益 对这项罪行最早的挑战出现在英国的Sage v Eicholz一案。该案根据英国1906年法令作出裁决,其后也获马来西亚法院引用。一名业主向水务当局提交了一份「空置索偿」,虚报其建筑物部分单位空置的时间比实际更长,以便缴付较低的水费。他辩称,由于该法令关乎贪污,而没有任何人被收买,因此他不可能有罪。 英国法院驳回了这个论点。法院指出,「贪污地」一词出现在该条文两项有关贿赂的部分,却被刻意排除在虚假索偿的部分之外,原因可能是贪污往往很难证明。当法律的文字清晰时,不能用法令的名称来收窄其含义。马来西亚法院也依循这个立场。 案例焦点:Abdul Rahim Hassan & Anor v Public Prosecutor [1997] 4 CLJ Supp(新山高庭) 案情:第一上诉人是新山警区主任。他签署了三封致陆路交通局(JPJ)的信函,指三辆车子已在警方拍卖中售予第二上诉人,并要求陆路交通局协助为这些车子办理注册。事实上,这些拍卖从未举行。这些车子原本在新加坡注册。当关税局后来扣押这些车辆并展开查询时,下属官员被指示篡改警方档案,使这些车子看起来像是无人认领并经妥善拍卖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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