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贿,后洗钱:贪污案件如何演变成洗钱案件

先行贿,后洗钱:贪污案件如何演变成洗钱案件

为什么一笔贿款可能导致反贪会法令及反洗钱法令下的两组控罪、控方必须证明什么,以及从SRC案、警员包庇赌博案及国油勘探虚假索偿案中汲取的教训

 

一项计划,两部法律

当人们想到贪污案件时,通常会想像只有一项控罪:某人行贿或受贿。实际上,马来西亚的检察官越来越常从同一组事实提出两组控罪。第一组是根据《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反贪会法令),针对贪污行为本身提出。第二组则是根据《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反洗钱法令),针对事后如何处理那笔钱而提出。

最著名的例子是SRC国际案。这名前首相面对三部不同法律下的七项控罪,包括一项根据反贪会法令第23条利用职位谋取报酬的控罪、三项根据《刑事法典》第409条的背信控罪,以及三项根据反洗钱法令第4(1)(b)条、因把同一笔4200万令吉收进其个人银行户口而提出的洗钱控罪。他被裁定全部七项控罪成立,而上诉庭及联邦法院都维持了定罪。

《Corporate Liability for Corruption in Malaysia》一书所描述的另一个备受瞩目的例子,是拿督斯里阿末扎希(Datuk Seri Dr Ahmad Zahid Hamidi)的案件。他在2018年及2019年就涉及Yayasan Akalbudi基金的背信、贪污及洗钱被控合共47项罪名。该书记录,在撰写该书时审讯仍在进行中,而其后的发展并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

本文将说明这两部法律如何互相关连、检察官为什么会同时引用两者,以及个人和公司可以从这些案件中汲取什么教训。

 

贿款如何变成「黑钱」

反洗钱法令第4条下的洗钱罪,正是上诉庭在Azmi bin Osman v Public Prosecutor一案中所称的上游罪行后的罪行:它关乎在明知的情况下处理一项已经完成的罪行的收益。贪污与洗钱之间的关联分为四个步骤。

步骤

法律的要求

如何适用于贪污

1. 一项严重罪行(「上游罪行」)

「非法活动」,即本身是或导致严重罪行的活动。严重罪行包括反洗钱法令第二附表所列的罪行

Small AMLA book指出,反贪会法令下有10项罪行列于第二附表。上诉庭在Mohd Ismail案中确认,反贪会法令第17(a)条下的收受报酬属于严重罪行

2. 收益

直接或间接从非法活动中衍生的财产或经济利益,包括用它购买的财产,或可合理相信与它有关的财产

贿款本身,以及用它购买、投资或转移的任何东西

3. 处理收益

进行涉及收益的交易,取得、收取、持有、掩饰、转移、转换、运送、处置或使用收益,把收益带进或带出马来西亚,或隐藏其真实性质、来源或拥有权

存入贿款、在家中保存现金、购买保险或产业,或经由其他公司的户口转移

4. 犯罪意图

知道、有理由相信或合理怀疑有关财产属于非法活动收益,或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合理步骤查明

可从客观事实中推断,例如无法解释的财富、当事人的角色,或其参与上游罪行的情况

自2026年起范围更广

根据BIG AMLA BOOK,第3条中「严重罪行」的定义如今也涵盖任何可被判监禁一年或以上的联邦法律下的罪行,以及企图及教唆这些罪行。该书指出,《2025年反洗钱(修正)法令》已于2026年3月1日生效,而在该日之前所犯罪行的法律程序,将继续按照修正前的法律进行。该书也指出,如此广泛的范围日后可能引起相称性的问题。

 

案例焦点:SRC国际案

Dato’ Sri Mohd Najib bin Hj Abd Razak v Public Prosecutor [2022] 1 MLJ 137(上诉庭)

贪污部分:上诉庭维持以下裁定:时任首相兼财政部长参与了2011年及2012年的两项内阁决定,为SRC国际向国家退休基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取得的40亿令吉贷款提供政府担保,从而利用其职位谋取报酬,而他对SRC国际拥有全面的控制权。他没有申报利益,也没有离开会议。法院裁定,根据反贪会法令第23条,无须实际收到报酬,罪行就已经完成。

资金流向:在2014年12月及2015年2月,属于SRC的合共4200万令吉,从SRC的户口转到其子公司Gandingan Mentari Sdn Bhd,再转到一家名为Ihsan Perdana Sdn Bhd的公司,最后转入他的个人户口。法院把这些经由中间人的转帐形容为分层,目的是掩饰这些资金与SRC之间的关联并避免被察觉。这笔钱随后被花掉,包括用于装修他的私人住宅。

为什么这也是洗钱:法院解释,上游罪行,即反贪会法令第23条下的罪行及背信罪,在这笔钱到达之前就已经完成。背信罪在资金离开SRC时已经完成。因此,当这4200万令吉到达他的户口时,它已经是非法活动收益,而收取这笔钱就是另一项独立的洗钱罪行。

犯罪意图:他辩称自己相信这笔钱是沙特王室的捐款,但这个说法被视为捏造而遭驳回。法院裁定他知道这些资金来自SRC,而且无论如何,刻意视而不见的原则都适用。作为在任首相,他有充分的机会查核资金的来源,却蓄意选择不这样做。

判刑:反贪会法令控罪被判监禁1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每项背信控罪被判监禁10年,每项洗钱控罪也被判监禁10年,所有监禁刑期同时执行。BIG AMLA BOOK记录,联邦法院在2022年维持了定罪及判刑。

 

收钱包庇不法分子:警员案件

两宗涉及警员的上诉庭案件,清楚显示贪污与洗钱如何重叠。在这两宗案件中,警员都定期收取非法赌博经营者的付款,而控方就他们如何处理这些钱,以洗钱罪提控他们。

案例焦点:Azmi bin Osman v Public Prosecutor and another appeal [2016] 3 MLJ 98(上诉庭)

案情:被告是柔佛私会党、赌博及风化组的一名警监。他每月的净薪金约为2855令吉,存入另一个户口。然而,在2002年至2005年期间,有合共近400万令吉的款项存入他的马来亚银行户口。一份法证会计报告发现约948万令吉来源不明。证人作证说,非法万字票经营者每月透过一名中间人付钱给他,让他不干预他们的生意。他最初根据《1997年反贪污法令》受到调查,但在调查期间被怀疑洗钱,并被控四项罪名。

辩护:他声称这笔钱是为一名印尼女商人介绍银行融资所得的佣金。这个说法从未向控方证人提出,并被视为事后补救而遭驳回。

判决:法院裁定,他收受非法赌博经营者的贿赂以换取包庇,因此这笔钱既是贪污款项,也是非法活动收益。考虑到他的职位,以及存款的金额和频率,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这笔钱受到污染。一名银行职员作证说,他从未就存入其户口的大笔款项提出过任何疑问。法院警告,银行户口持有人必须保持警觉,受污染的金钱在「无辜」的户口中并没有避风港,而刻意视而不见正「显示了犯罪意图」。

判刑:由于四项控罪横跨数年,法院拒绝把它们视为一宗交易,并就每项控罪判处监禁两年,刑期分开执行,另加地庭所判的罚款。

案例焦点:Mohd Ismail bin Syed Merah v Public Prosecutor and other appeals [2022] 3 MLJ 786(上诉庭)

案情:峇株巴辖一名月入约6000至8000令吉的副警监,在数年间每月从两名非法赌博经营者手中收取3000令吉,这些经营者把钱放在他家的信箱里,让他不对他们采取行动。反贪会在2016年搜查他的住家时,在他睡房的衣柜里发现了装在胶袋及盒子内、约127万令吉的现金及印尼盾。他也曾用大笔现金购买保险及投资计划,并经由第三方的银行户口转移金钱。

控罪:七项洗钱控罪针对他使用收益(保险、投资及第三方户口),另一项则针对他持有收益(家中的现金)。

辩护:他声称这笔钱来自一名朋友提供的300万令吉免息贷款、另一笔贷款、他自己的储蓄,以及他妻子出售油棕的收入。法院驳回了这个说法。有关贷款协议是在所谓贷款发放八年后、他被控两个月后才签署的,而油棕的收据合共只有约1万1656令吉。

判决要点:地庭宣判他无罪,但高庭将他定罪,而上诉庭维持了定罪。上诉庭确认,反贪会法令第17(a)条下的收受报酬属于反洗钱法令下的严重罪行。上诉庭也裁定,洗钱罪的罚款是强制性的,最低为500万令吉。

判刑:上诉庭加重了判刑,就每项控罪判处监禁一至两年及罚款500万至700万令吉,大部分刑期分开执行,总计约监禁十年。上诉庭强调,一名收受贿赂包庇非法赌博的警员背弃了公众的信任。上诉庭也下令充公被扣押的财产,并撤销充公令的暂缓执行。

 

从假发票到洗钱:国油勘探案

贪污所得并不只来自贿赂。本系列较早一篇文章所讨论的反贪会法令第18条下的虚假索偿,也可能产生其后被清洗的收益。

案例焦点:Jamsari Abdul Rahim lwn Pendakwa Raya [2022] MLJU 1245(高庭)

案情:国油勘探(Petronas Carigali Sdn Bhd,PCSB)的一名前雇员,安排一家钻探承包商就从未进行的工作开出三张假发票。PCSB的一名技术文员把经过妥善核查的发票换成假发票,而被告则冒充一名名叫「Rashad」的国油官员,说服承包商的员工开出这些发票。PCSB支付了约557万美元。这笔钱随后经由多家公司及一家由被告控制的商号的银行户口转移,其中包括一家以其岳父名义注册的公司,部分款项甚至存入了他子女的土著信托基金(ASB)户口。

上游罪行:该名文员及承包商的员工最初根据反贪会法令第18条被控虚假索偿。该名文员后来对《刑事法典》第468条下为欺诈而伪造文件的替代控罪认罪,并为控方作证。高庭裁定,这些虚假索偿同时构成这两项条文下的罪行,而两者都是反洗钱法令下的严重罪行。

判决:被告因收取、转移及直接处理收益,被裁定11项洗钱控罪成立。高庭维持定罪,并裁定被告本身无须就上游罪行被控或被定罪,而他声称相信这笔钱是一项钻探项目的25%佣金,这个说法缺乏证据支持,属于刻意视而不见。他被判每项控罪监禁三年,刑期同时执行,以及合共约1亿4200万令吉的罚款。

教训:经由家人控制的公司分层转移金钱,并不能隐藏其来源。这往往正是证明洗钱的证据。

 

界限:洗钱控罪何时不成立

反洗钱法令第4(4)条允许在没有任何人就上游罪行被定罪,甚至没有任何人被控的情况下,将某人的洗钱罪定罪。但法院已清楚表明,控方仍必须证明非法活动确实曾经发生,而且金钱来自该活动。本系列较早一篇文章所讨论的赛沙迪案中,上诉庭裁定,若上游罪行不成立,洗钱控罪就无法成立。

案例焦点:Pendakwa Raya lwn Muhammad Shafee bin Md Abdullah [2023] 8 MLJ 777(高庭)

案情:一名资深律师在2013年及2014年从前首相手中收取了两张合共950万令吉的支票,他表示这是为巫统及国阵处理46宗选举呈请案的律师费。他因收取这笔钱而被控洗钱,另外也因报税时漏报这笔收入而被控作出不正确的报税。

控方的理论:非法活动是没有申报收入的税务罪行,因此这950万令吉是该罪行的收益。

判决:高庭在没有要求他答辩的情况下宣判他无罪。一名控方证人承认,在收到这笔钱时并没有任何非法活动。所指称的税务罪行是在收到这笔钱之后才发生的,因此不可能是这笔钱的来源。由于洗钱是上游罪行后的罪行,上游罪行必须在收到收益之前或之时存在。法院也裁定,根据反洗钱法令第3条当时的措辞,提交报税表并不属于「交易」的定义范围,因为它只涉及一个人,而且并不是与户口有关的处理。

教训:并不是每一笔无法解释或未申报的款项都是被清洗的金钱。控方必须指出产生这笔钱的罪行,而时间先后十分重要。该书收录了「交易」的现行定义,该定义也涵盖任何人的资金转移或兑换,因此这部分的推理可能需要按照有关时间有效的措辞来理解。

 

为什么检察官会加上洗钱控罪

特点

反贪会法令下的贪污罪

反洗钱法令第4条下的洗钱罪

最高监禁刑期

最高20年(第24条)

最高15年

罚款

不少于报酬的5倍或1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

不少于收益的5倍或500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上诉庭在Mohd Ismail案中裁定这项罚款是强制性的

必须证明的事项

贪污行为,往往有第50条的推定协助

非法活动、收益、处理行为及犯罪意图

是否需要上游罪行被定罪?

不适用

不需要,但非法活动仍然必须获得证明

分开执行的刑期

有可能

在不同时间进行的个别处理行为,可能招致分开执行的刑期,正如Azmi bin Osman案及Mohd Ismail案

追回资产

反贪会法令下的充公条文

反洗钱法令下的冻结、扣押及充公,包括针对以收益购买的财产

因此,加上洗钱控罪,让检察官不仅能追究贪污行为本身,还能追究其后的每一个步骤,例如存款、投资、隐藏及花费,而且罚款往往更重,并有权追回以这笔钱购买的东西。Small AMLA book指出,洗钱控罪通常会与上游罪行的控罪一并提出。

 

给个人的教训

 

你的银行户口由你负责

法院一再强调,户口持有人不能躲在别人背后。在SRC案中,法院裁定,获授权操作户口的人所作的指示,在法律上被视为户口持有人本身的指示,他不能假装不知道其户口内发生的事情。在Azmi bin Osman案中,法院表示,银行户口持有人必须保持警觉,并必须采取步骤确保所收到的金钱不是犯罪收益。

 

「我没有问」并不是借口

根据第4(2)(b)条,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合理步骤查明财产是否受污染的人,可以被定罪。外国捐款、朋友的贷款、生意佣金或专业费用等解释,在缺乏证据支持、迟迟才提出或与证据不符时,都未能成功。

 

给公司的教训

根据反贪会法令第17A条,若与公司有关连的人为了公司的利益而行贿,公司可能须负责。反洗钱法令则再加上一层:第4条适用于任何人,而BIG AMLA BOOK指出,公司及其高级职员可能因处理受污染的价值而面对风险,这也引出了雇员的知情何时会成为公司的知情的问题。这些案件也显示,公司户口经常被用作分层转移的渠道。

警示迹象

出现于

资金在没有商业理由的情况下迅速经由一连串公司转移

SRC案(子公司及中间公司)

付款给以雇员或官员亲属名义注册的公司或商号

Jamsari案(与被告及其岳父有关的公司)

远远超出当事人已知收入的大额现金存款

Azmi bin Osman案、Mohd Ismail案

利用第三方的银行户口转移金钱

Mohd Ismail案

就从未进行的工作开出的发票,或重复的索偿

Jamsari案(国油勘探虚假索偿)

在金钱转移很久之后才制作的贷款协议或其他文件

Mohd Ismail案

BIG AMLA BOOK也指出,第4A条把分拆交易(例如把一大笔现金拆成较小额的存款)以逃避申报规定,列为另一项独立罪行。第5条则为向执法机构披露其知悉或相信某财产与洗钱有关的人提供保护,并为此凌驾保密限制。

 

实用清单

  • 永远不要在不知道金钱来源及原因的情况下让它存入你的户口,尤其是来自与你工作有关的人。
  • 不要让他人操作或使用你的银行户口,并仔细阅读你的月结单。
  • 不要经由亲属或第三方的公司或户口转移付款。
  • 为贷款、费用及生意收入保存真实的同期记录。事后制作的文件会受到仔细审查。
  • 公司:查核每一笔不寻常转帐的资金来源及目的,并留意经由多个关联实体转移的付款。
  • 公司:结合反贿赂及反洗钱管控措施,包括对交易对手进行尽职调查,以及监察关联方付款。
  • 如果你怀疑金钱受到污染,应寻求法律意见并考虑向当局披露,而不是持有或转移这笔钱。

 

总结

贿赂很少就此了结。一旦收到贪污款项,其后的每一个步骤,无论是存入、经由公司转移、投资,还是只是放在家中,都可能成为另一项独立的洗钱罪行。这些案件显示,法院严肃看待这些罪行,判处强制性的数百万令吉罚款、分开执行的监禁刑期及充公,并驳回等同于视而不见的解释。

与此同时,洗钱并不是一项可以随便附加在任何无法解释的款项上的控罪。正如Muhammad Shafee案及赛沙迪案所显示,控方必须证明金钱来自一项真实的基础罪行。对个人和公司来说,最安全的做法都很简单:知道你的钱从哪里来,并且不要处理你有理由怀疑的金钱。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参考,并不构成法律意见。文中案例是根据已发布的判词及原始资料概述,其后的上诉或发展可能未有反映。数宗案件是根据较早版本的反洗钱法令作出裁决,而该法令已自2026年3月1日起修订。读者应就其具体情况寻求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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