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的隐藏代价:无效合约、无法执行的仲裁裁决及失去的生意

贿赂的隐藏代价:无效合约、无法执行的仲裁裁决及失去的生意

为什么一笔看似「奏效」的贿赂,可能使公司失去法律保障,并面对重罚、失去客户及声誉受损

 

看似「简单的解决方法」其实并不简单

对某些人来说,贿赂看起来是一条捷径。付钱给官员让问题消失,或塞钱给某人以取得合约,似乎既快捷又方便。从帐面上看,以10万令吉的贿款赢得一份100万令吉的合约,甚至可能像是一笔划算的交易。

现实却截然不同。无论是贿款本身还是它所换来的利益,都无法逃过法律。本文将说明当贪污触及公司业务时,公司所面对的隐藏代价,包括法院不会执行的合约、可被推翻的仲裁裁决,以及一连串财务、商业及人事方面的后果。

 

1. 支付贿赂的合约属于无效

根据《1950年合约法令》第24(e)条,若法院认为一项协议的代价或目的不道德或违反公共政策,该协议即属无效。建立在贿赂或出售影响力之上的合约,完全属于这项规则的范围。马来西亚在这方面的主要案例,涉及一座从未建成的大桥。

案例焦点:Merong Mahawangsa Sdn Bhd & Anor v Dato’ Shazryl Eskay bin Abdullah [2015] 5 MLJ 619(联邦法院)

案情:政府计划兴建一座大桥,以取代新柔长堤。一家公司要求一名人士利用其服务,为一个由该公司持有60%股权的财团取得该项目。在一封日期为1998年7月的承诺信中,该公司承认该项目已透过他的服务获得原则上的批准,并承诺在1998年11月之前支付他2000万令吉。这笔钱始终没有支付,他于是提出起诉。在他本身的诉状及证人陈述书中,他表示自己曾利用其对多名具名联邦部长的影响力及密切关系取得该项目。该项目后来被政府取消。

下级法院:高庭认为他的「服务」并无不妥,但由于项目已被撤回,因此驳回了他的申索。上诉庭则更进一步,下令该公司支付全数2000万令吉,理由是被撤回的只是项目,而「批准」从未被撤回。

联邦法院的判决:联邦法院一致批准该公司的上诉,并裁定:

•     任何人收取金钱以利用其地位及影响力从政府取得利益,都违反马来西亚的公共政策。出售影响力会滋生贪污,并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心。

•     由于他已承认利用影响力牟利,代价明显属于非法,因此该承诺信无效。单凭这一点,他的申索就应该被驳回。

•     被针对的官员实际上是否容易受影响,并没有关系。这类协议无论如何都会倾向于腐化公共决策。

•     有人辩称,由于把合约批给朋党的做法据说十分普遍,这类协议在马来西亚必定是可以接受的。法院形容这个论点荒谬可笑。

•     法院必须在任何阶段注意到违法问题,即使有关问题并未在诉状中提出,并且必须拒绝执行有关合约。

一项有用的区分:联邦法院指出,这项规则所针对的是出售影响力,而不是拥有影响力或利用合法的中间人。与官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本身并没有错。公共政策所禁止的,是收取金钱,利用这种影响力向担任公职的人谋取利益。

贪污交易中没有赢家

留意Merong Mahawangsa案的结果:承诺支付2000万令吉的公司最终分文未付。这看起来或许是公司的胜利,但联邦法院清楚表明,当申索因违法而失败时,答辩人只是得到一笔不应得的意外之财。这并不是因为答辩人在案情上占优,而是因为法律不会协助任何以违法行为作为申索依据的人。

对企业来说,这个教训是双向的。一名被承诺可获得成功费、以利用人脉作为服务的代理或「顾问」,不能依靠法院收取这笔费用。同样地,支付这类费用的公司,在交易出问题时也得不到任何法律保障。贪污安排完全处于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

 

贿赂指控必须获得证明,而且可能弄巧成拙

案例焦点:Wong Hon Leong David v Noorazman bin Adnan [1995] 3 MLJ 283(上诉庭)

案情:一名公司董事同意支付一名男子26万8888令吉,请他协助加快公司土地的转换用途及分割程序,因为该男子声称他认识雪兰莪州务大臣。该男子写信给州务大臣,信件发回时注明「Disokong」(支持)。该董事支付了10万令吉,而申请其后获得批准。当该董事拒绝支付余款时,他被起诉。他辩称(其中一点)这笔钱实际上是贿赂,因此该协议属于违法。

判决:上诉庭作出不利于该董事的判决。上诉庭强调,即使在民事诉讼中,贿赂指控也是一项严重的指控,必须有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持。本案并没有任何独立证据。该董事当时没有报案,直到法官在审讯中指出他从未报案后,他才在审讯期间报案。法院把有关贿赂的说法视为事后补救。审讯法官甚至曾警告,该董事提出这项辩护,实际上等于承认自己曾经行贿。

后来的转折:20年后,联邦法院在Merong Mahawangsa案中就违法问题明确推翻了Wong Hon Leong案的判决。联邦法院裁定,上诉庭错误地把此事当作是否有代价的简单问题,而没有根据《合约法令》第24条,审视为取得对州务大臣的影响力而付款是否违反公共政策。

教训:第一,指控贪污的一方必须有真实的证据,并应及时提出。第二,声称自己曾行贿的一方,可能等于承认犯罪。第三,在Merong Mahawangsa案之后,法院会更加仔细地审视任何为利用人脉取得政府批准而支付的费用。

 

2. 当你本身的人员被收买时

当公司是受害者时,情况就不同了。假设一名供应商贿赂你的采购人员,让他接受被抬高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区分:

  • 支付贿赂的合约,这本身就是一份犯罪的合约,因此属于无效,以及
  • 以贿赂取得的合约,例如那份价格被抬高的供应合约,它并不会自动无效,但在无辜一方发现贿赂后,可由无辜一方撤销。

本书解释,新加坡高庭在Indian Bank v Green Mint Pte Ltd and others一案中作出了这项区分。在该案中,借款人辩称一笔贷款是透过贿赂银行职员取得的。无辜的银行可以选择是否撤销合约。如果银行不撤销,双方仍受合约约束。法院补充说,若以公共政策为由阻止贿赂的受害者执行其希望执行的合约,是错误的做法。英国法院也采取相同的看法,例如在秘密佣金案Hurstanger Ltd v Wilson及Honeywell International Middle East Ltd v Meydan Group LLC两案中。

案例焦点:PT International Nickel Indonesia v General Trading Corporation (M) Sdn Bhd [1978] 1 MLJ 1(新加坡上诉庭)

案情:一名木材供应商起诉一家矿业公司,追讨根据四份采购订单交付的木材所欠的约37万3586马元。两家公司曾进行35宗交易,总值超过360万新元。买方声称,由于其本身的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的佣金代理串通,在每宗采购中暗中抽取佣金,并绕过适当的竞标程序,因此价格接近公平市价的两倍。买方提出约147万新元的反申索。

下级法院:供应商在没有经过全面审讯的情况下获得简易判决。

判决:上诉庭批准买方的上诉,并把案件发回审讯。上诉庭裁定,如果买方的指控获得证实,买方将拥有充分的辩护理由,以及金额超过供应商申索的反申索。法院解释:

•     代理在受贿赂影响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约,可由委托人撤销。

•     贿赂代理的人须与该代理共同为委托人的损失负责。

•     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合约属于违法,不能成为向法院提出申索的依据。

•     受害者可向供应商追回被抬高的价格部分,而这与它向本身贪污的雇员提出的申索是分开的。

教训:发现本身员工被收买的公司,并不会被困在这宗交易中。它可以拒绝付款、撤销合约并追讨损失,但必须准备好在审讯中证明有关贪污行为。

 

追回款项

根据本书的描述,在Mahesan v Malaysian Government Officers Co-operative Housing Society Ltd一案中,一个房屋合作社的董事兼秘书,从一名男子手中收取了12万2000马元的贿款。该男子以45万6000马元购买了一块土地,然后以94万4000马元转售给该合作社,赚取48万8000马元的毛利。该董事被裁定贪污罪成。合作社随后提出起诉,要求追回贿款及其损失。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合作社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索,而英国枢密院允许它追回金额较高的一项,但不能两者兼得。

该法律即《1961年防止贪污法令》第30(1)条,允许雇主以民事债务的方式,向代理或付款人追回贿款。该条文其后已被废除。本书指出,反贪会法令并没有明文提供类似的民事补救,因此公司如今的申索将以一般的普通法原则为依据。

 

3. 受贪污影响的仲裁裁决

许多商业纠纷是透过仲裁而不是在法庭上解决的。贪污在仲裁中同样站不住脚。根据《2005年仲裁法令》第37条,与马来西亚公共政策相冲突的裁决可被撤销,而该法令清楚表明,受欺诈或贪污诱使或影响的裁决即与公共政策相冲突。这依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做法,即由每个国家自行界定其公共政策,而马来西亚已在这一点上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本书的描述,英国的立场略有不同。英国《1996年仲裁法令》并没有明文条文允许以贪污为由撤销裁决。在National Iranian Oil Company v Crescent Petroleum Company International Ltd一案中,有人以仲裁协议是透过贪污取得为由挑战一项裁决,但英国法院拒绝撤销该裁决。仲裁员裁定,双方曾讨论一笔贪污付款,但这笔付款从未支付。法院承认,英国的公共政策禁止执行违法的合约(例如支付贿赂的合约),但裁定英国并没有任何公共政策要求法院拒绝执行一份仅仅是透过贿赂取得的合约。

 

4. 贪污的商业代价

 

声誉及股价

很少例子比劳斯莱斯公司(Rolls-Royce plc)更令人触目。根据本书,2014年英国严重诈骗办公室正就贪污对该公司展开调查的消息传出后,其股价大幅下跌。该公司后来与英国、美国及巴西的当局就贪污案件达成和解,因而臭名远播。该公司录得其历史上当时最大的亏损,约46亿英镑,这是英国史上最大的企业亏损之一,而其总执行长也公开道歉。

这种损害甚至波及一家毫不相干的公司。由宝马(BMW)拥有的汽车制造商Rolls-Royce Motor Cars Limited与该飞机引擎制造商同名,但两者之间并无任何关系。据报这家汽车制造商仅仅因为同名品牌而受到负面宣传的影响。

失去生意及被列入黑名单

与贪污有关的公司,可能面对合约被终止或暂停的风险。据报,国油(Petronas)在2021年3月,因有报道指其持股60%的子公司Deleum Primera Sdn Bhd涉及不道德及廉正问题,而暂停该子公司参与其招标及合约,直至另行通知为止。在暂停之前,该子公司的两名高级主管曾就一项涉及国油勘探(Petronas Carigali)工程的涉嫌计划,接受反贪会问话。

许多机构如今都要求生意伙伴在签署任何交易之前申报自己没有涉及贪污,并在引入供应商之前进行尽职调查。有贪污记录或缺乏适当反贪污管控措施的公司,可能会直接被排除在其他公司愿意聘用的供应商名单之外。

成本上升

当合约是透过贪污而不是凭实力取得时,每个人都要付出更多:

  • 为差劣的工程付出过高的代价。透明国际报道,2010年国际足协世界杯球场项目中的勾结行为,估计使地方市政府所承担的成本增加了超过10亿美元。
  • 营运成本上升。为了达到项目的各个阶段而行贿,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 修补劣质工程。透过贪污选出的不称职承包商,可能会留下需要修补的缺陷,并需要聘用新的承包商。
  • 融资成本上升。当项目成本被抬高时,需要融资的金额也会随之增加。

本书也引述了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的2020年报告。该报告发现,贿赂、利益冲突及勒索等贪污罪行,使企业蒙受的损失中位数为20万美元。

沉重的财务罚款

根据反贪会法令第17A(2)条,被裁定贪污罪成的公司,将面对不少于贿款价值十倍或100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涉及的金额可能非常庞大:

  • 在Serious Fraud Office v Rolls-Royce plc and another一案中,该公司支付了约5亿1000万英镑,包括交出约2亿5800万英镑的利润、约2亿3900万英镑的罚款,以及约1300万英镑的英国严重诈骗办公室讼费。
  • 在个人案件Public Prosecutor v Rosmah binti Mansor中,高庭判处监禁十年及罚款9亿7000万令吉,本书形容这是马来西亚贪污罪行有史以来最高的罚款。在撰写本书时,该案仍在上诉中。

 

5. 有人会坐牢

第17A条不仅使公司,也使其高级职员面对提控及监禁。已有公司因贪污定罪而失去其高层主管:

  • 根据美国司法部,全球最大的工程及建筑公司之一Kellogg, Brown & Root的前主席兼总执行长,在2012年被判监禁30个月。
  • 2022年4月,一名高盛(Goldman Sachs)前董事经理在美国被裁定串谋行贿、规避内部会计管控及洗钱罪成,案件与涉及一马发展有限公司(1MDB)的数十亿美元计划有关。
  • 在马来西亚,Pristine Offshore Sdn Bhd成为首家根据第17A条被控的公司,涉及一笔据称为了换取国油勘探的一份分包合约而给予的32万1350令吉贿款。其前任董事则另外被控贿赂罪。

 

6. 没有人谈论的代价

除了罚款和新闻头条之外,贪污也以其他方式悄悄地损害企业:

隐藏代价

对企业的意义

不公平的合约条款

被收买的项目经理可能会同意一些苛刻的条款,而公司即使须承担额外成本,仍然必须履行这些条款。

失去竞争力

花在贿赂上的钱,没有用于改善产品、服务或员工培训,因此企业会逐渐落后。

人才流失

有能力且有操守的人不会想为记录不良的公司工作,而有操守的合作伙伴也可能会离开。

持续受到监察

当局会持续关注曾经犯案的公司,而投资者及贷款机构在参与之前也会三思。

民事责任

透过贪污聘用的不称职承包商,可能会造成延误并引发索偿,或进行不安全的工程而令人受伤,从而引发诉讼。

 

实用清单:保护你的企业

  • 永远不要为影响力付款。不要同意向任何以利用与官员的人脉取得合约或批准作为「服务」的人支付成功费。
  • 仔细审查顾问及代理。清楚询问他们将进行哪些合法的工作,并只为真实且有文件记录的服务付款。
  • 保护你的采购程序。采用竞标、职责分离及分级审批,让任何一名人员都无法抬高价格。
  • 发现贿赂时迅速行动。就撤销受影响的合约及追回贿款或损失寻求法律意见,并及早收集证据。
  • 及时举报。在纠纷发生后才作出的举报,可能被视为事后补救。
  • 查核你的合作伙伴。在签署交易之前进行尽职调查,并要求对方作出反贪污申报。
  • 记住仲裁并不是避风港。在马来西亚,受贪污影响的裁决可被撤销。
  • 投资于足够程序。一套健全的反贪污计划,远比罚款、失去合约及声誉受损便宜得多。

 

总结

贿赂或许能解决今天的问题,却会为明天带来更多问题。它原本要确保的合约可能无效,透过它赢得的任何裁决可能被推翻。公司可能面对相等于贿款十倍或更高的罚款、失去客户及融资者、眼见股价下跌,并看着其高层人员身陷囹圄。

本书指出,许多因贪污而被提控的公司,其实早已有书面的反贪污计划。真正的分别在于严格的执行,以及高层杜绝贪污行为的真诚承诺。随着第17A条的实施,贿赂的真正代价实在太高,没有任何企业能够承担。

 

参考案例及资料来源

  • Merong Mahawangsa Sdn Bhd & Anor v Dato’ Shazryl Eskay bin Abdullah [2015] 5 MLJ 619 (Federal Court)
  • Wong Hon Leong David v Noorazman bin Adnan [1995] 3 MLJ 283 (Court of Appeal), overruled on the illegality point by Merong Mahawangsa
  • PT International Nickel Indonesia v General Trading Corporation (M) Sdn Bhd [1978] 1 MLJ 1 (Court of Appeal, Singapore)
  • Mahesan v Malaysian Government Officers Co-operative Housing Society Ltd (Privy Council), as described in the book
  • Indian Bank v Green Mint Pte Ltd and others [2022] 4 SLR 634 (Singapore High Court)
  • Hurstanger Ltd v Wilson and another [2007] EWCA Civ 299
  • Honeywell International Middle East Ltd v Meydan Group LLC [2014] EWHC 1344 (TCC)
  • National Iranian Oil Company v Crescent Petroleum Company International Ltd and another [2016] EWHC 510 (Comm)
  • Serious Fraud Office v Rolls-Royce plc and another [2017] Lexis Citation 3
  • Public Prosecutor v Rosmah binti Mansor [2022] 9 CLJ 83
  • 《1950年合约法令》第24(e)条及《2005年仲裁法令》第37条
  • 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2020年全球职业舞弊调查报告》,以及透明国际《规管私人领域贪污》(2018年)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参考,并不构成法律意见。文中提及仍在进行中的法律程序及以新闻报道为依据的例子,反映的是原始资料中所描述的立场,其后可能已有所改变。读者应就其具体情况寻求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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