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一句謊言,換來假報生紙?
領養孩子國籍案的「血淚教訓」
深度拆解

📌 視頻核心案情

案件主角:

E女士(現年約30歲)

背景情況:

1996年11月,養父母在柔佛一個夜市從熟人口中得知有初生女嬰被遺棄,隨後在昔加末一間屋子裡付了RM500“酬勞”接手孩子,並在同年12月向GEMAS警亭謊報自己是孩子的親生父母,辦出了第一張公民報生紙。

事發經過:

2018年,22歲的E女士去更新身份證時,大馬卡被扣留、報生紙被註銷,身份變成“尚未確定”(Belum Ditentukan)的無國籍狀態。

判決結果:

上訴庭在2026年6月裁定E女士敗訴,無法自動獲得大馬公民權。

 

⚖️上訴庭判決的 3 個關鍵法律真相

一句謊言,換來的是「作廢」的報生紙

  • 事實真相: 養父母當年沒有報警,也沒通知福利局,而是直接把孩子抱回家,並在登記時謊稱自己是親生父母。
  • 法院裁定: 2018年JPN調查時發現養父供詞前後矛盾——先說孩子是熟人的女兒,後又改口說不知道親生父母是誰。這種不誠實的行為讓法庭認為他們可能隱瞞了親生母親的身份,因此依據《1957年出生與死亡登記法令》第27(3)條文撤銷原始記錄。

“私下交易”不等於法律上的”棄嬰”

  • 常見誤區:以為只要收養了被遺棄的孩子,就能引用憲法附表二第19B條文,主張是”被發現遺棄”的新生兒,應推定為本地母所生。
  • 法院裁定:法律上的”遺棄”必須是在完全沒有父母線索的情況下被發現。養父承認是在熟人家裡、透過付錢接手孩子的,法庭認為這更像是一場預先安排好的私下交易,而不是路邊撿到棄嬰,因此19B條文不適用。

極難跨越的「血緣原則」舉證責任(憲法第14(1)(b)條文)

  • 法律要求:要自動取得國籍,必須符合「血緣原則」(Jus Sanguinis),申請人需要證明自己出生時沒有繼承外國國籍。
  • 現實困境:由於E女士的親生父母身份不明,法院認為無法排除她出生時可能已繼承外國國籍的可能性,因此無法滿足這項舉證責任。

💡 給正在領養或已領養孩子的父母的忠告

  • 私下交易的代價: RM500的「酬勞」可能會毀了孩子一生——私下交易不等於合法領養。
  • 必須走正規程序: 發現棄嬰的第一件事應該是報警,沒有警察報告,法律很難承認「棄嬰」身份。
  • 謊言總有穿幫的一天: 就算瞞過12歲辦身份證,也可能瞞不過22歲的背景調查。
  • 最後建議: 身份不容造假,法律不容兒戲。如遇到類似情況,請務必尋求專業憲法法律專家諮詢,切勿道聽途說、私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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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100問-PART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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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98 法庭在決定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孩子的父親或母親時,會考慮孩子的意願嗎? 會,在法庭聽取孩子的意願時,法庭也要同時評估孩子是否到了能夠表達主見的年齡,以及孩子的福利為至上的考量。 問題 99 如果雙方擁有一個以上孩子的話,法庭有什麼額外的考慮因素嗎? 法庭會偏向把多名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同一方,以便讓孩子在兄弟姐妹的陪同下一起成長。 問題 100 我可以在向法庭提出孩子的撫養權申請時要求法庭做出額外的附加條件嗎? 法庭在撫養權的判決上可以附加條件,包括: 孩子的住所、教育甚至宗教; 讓孩子在指定時間與次數下探視另一方或另一方的家人; 讓另一方或另一方的家人擁有孩子的探視權; 禁止得到撫養權的一方把孩子帶出馬來西亞。
離婚100問-PART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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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6 我7歲以下的孩子撫養權一定會判給母親嗎? 在正常情況下,7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法庭都偏向給孩子母親,但是這不是絕對的。法庭也必須考慮其他的因素,其中孩子的利益為最主要的考量因素。其他會影響法庭把7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孩子母親的因素也包括: 母親對孩子造成身體或心理的困擾; 母親的精神狀況; 她是否是一位合格的母親(fit mother)。 Q97 法庭在決定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孩子的父親或母親時,可以要求第三方提供評估報告嗎? 法庭可以下令福利部介入,然後要求福利部去訪談孩子,之後福利部就會寫出一份報告並且提交給法庭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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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4 離婚申請完成後,在什麼情況下法庭可以對之前的安排做出調整或修改 (Variation Order) 呢? 調整安排的申請局限於特定的情況,這包括錯誤引導 (misrepresentation)、錯誤理解 (mistake),或周邊環境產生了質的改變 (mater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Question 95 我可以在提出離婚申請前就向法庭做出孩子的撫養權的申請嗎? 是可以的。法庭可以在任何時候對孩子的撫養權做出判決,而“任何時候”也就表示申請撫養權前並不需要事先提出離婚訴訟。
離婚100問-PART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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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90我怕離婚後我老公突然反悔,拒絕把房子轉讓給孩子,我可以怎麼避免這種情況呢? 可以向律師表達這方面的顧慮,並讓律師在申請書上向法庭申請,如果對方不願意簽署有關文件轉讓房子給孩子,法庭有權代替對方簽署有關文件。 當然你還可以向法庭申請caveat來鎖定那個房子,不讓他把房子轉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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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9 那如果我想要把房子在離婚後留給未滿18歲的孩子, 有可能嗎? 有可能會。在這種情況下法庭會需要某一方為孩子持有該房子, 並在孩子滿18歲後把房子轉讓給孩子。 Question 91 法庭給出指示要雙方共同付房子貸款, 可是我老公不肯付, 我還需要付嗎?我可以怎樣解決呢? 你可以對他開展法律行動, 說他藐視法庭。嚴重的話呢, 可能需要去坐牢的。 Question 92 房子是我和我老公聯名的, 如果要賣是否要雙方簽名呢? 可以向律師表達這一方面的顧慮並讓律師在申請書上向法庭申請給出如果對方不願意簽署有關文件賣房子的話, 法庭有權代替對方簽署有關文件。 Question 93 法庭給出指示要雙方共同付房子貸款, 直到房貸付清後把房子轉給我, 可是我怕到時他反悔並拒絕簽署有關文件轉讓房子給我, 我可以怎樣避免這種狀況呢? 如果你害怕的話, 你們雙方可以先拿出一筆錢來還清房子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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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7 房子是我和我老公聯名共同擁有的, 可是一直以來都只有他在付房貸, 房子賣了我可以拿到多少呢? 這取決於法庭, 法庭會綜合考慮雙方的直接及間接貢獻, 以公平為原則決定分配比例。 Question 88 如果我想要把房子在離婚後留給孩子, 有可能嗎? 可以,不過孩子必須在18歲後才可以持有產業。可是在庭令裡必須寫清楚這一項要求, 這樣的話以後如果對方不遵守庭令的話,我們就可以去執行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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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4 房子是在我老公的名下的, 我也沒有供過房貸, 可是結婚後就在那間房子住到現在, 孩子也在那裡出生的。離婚後我有可能分到那間房子嗎? 是有可能的, 你是可能可以分到那間房子或者房子的一部分。至於多少部分, 就要取決於法庭和你對方對房子的貢獻。 Question 85 房子是我老公名下的, 貸款也是他名下的, 我也沒有供過房貸, 不過房子的頭期是我付的, 房子的裝潢也是我付費的, 我有可能索要到那間房子嗎? 有可能。不過這取決於法庭, 法庭會考慮各方面的因素, 比如你對房子的貢獻, 並且給出公平合理的裁決。 Question 86 房子是婚前購買的, 房子是我老公名下的, 不過一直以來都是我付的房貸, 家私也是我買的, 我有可能索要到那間房子嗎? 有可能。法庭會考慮各方面的因素, 比如你對房子的貢獻, 並且給出公平合理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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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9 在向孩子的父親索要孩子的贍養費時, 我一定要出示費用的收據嗎? 一般情況下, 除非法庭給出的安排是一定的數額, 否則都需要出示費用收據以索要孩子的贍養費。這最終還是取決於法庭給的庭令。 Question 80 如果我在向孩子的父親索要孩子的贍養費時, 孩子的父親拒絕支付, 我可以怎樣呢? 你可以對他開展法律行動, 說他藐視法庭。嚴重的話呢, 可能需要去坐牢的。 Question 81 我發現在我向法庭提出與我老公離婚的申請時我老公偷偷的變賣或轉移物業, 我可以怎樣呢? 你可以向法庭申請禁令來禁止他轉移或是變賣物業。 Question 82 法庭在給出財產分配的安排時有什麼標準呢? 法庭需要先決定財產是否為婚姻裡的財產(matrimonial asset), 以及雙方對物業所做出的貢獻, 等其他因素。 Question 83 財產分配是不是一定是平分的呢? 不一定,這會取決於很多因素, 其中包括: 雙方對物業所做出的貢獻; 任何一方因雙方利益欠下的債務; 婚姻裡孩子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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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황지위 변호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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