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
Re X and Y (親權令:追溯授權付款) [2011] EWHC 3147 (Fam)

背景

本案涉及一對英國夫婦,A先生和A太太。他們在英國和歐洲經歷了多年不成功的生育治療後,由於英國代孕母親短缺,被建議在印度探索代孕途徑。他們與德里的一家診所簽訂了代孕協議,涉及兩位代孕母親C和E,以提高成功生育的機會。

兩位代孕母親都成功懷孕;X(男孩)和Y(女孩)出生僅相隔幾天。這兩個孩子是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使用A先生的精子和同一位匿名卵子捐贈者受孕。孩子出生後,由A先生和A太太照顧,最終獲得了英國護照並移居英國。隨後,父母根據 《2008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HFEA)第54條 申請親權令。


雙方論點

主要法律障礙是 《2008年HFEA》第54(8)條,該條禁止支付超出“合理產生的費用”的款項,除非獲得法院授權。

  • 申請人: A先生和A太太承認,支付的款項——大約230,000盧比(約合3,015英鎊)給每位代孕母親——可能超過了合理費用,並包含一定的利潤成分。然而,他們辯稱自己出於善意行事,付款金額並非不成比例以至於冒犯公共政策,且孩子的最佳利益需要批准這些命令。
  • 兒童代表: X和Y的代表同意,雖然付款不屬於“合理費用”,但其數額尚未大到足以“壓倒”代孕母親的意志。他們認為,法院應主要關注兒童的終身福利。


法官判決

家事法庭庭長Nicholas Wall爵士批准了X和Y的親權令。他追溯性地授權了支付給印度代孕母親的款項,得出結論認為作出命令的法律要求已得到滿足,且該結果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判決理由

法院的推理集中在三個關鍵因素上:

  • 福利至上: 根據 《2010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親權令)條例》,兒童的福利現在被視為貫穿其一生的“最高考量因素”。這標誌著從以往福利僅為“首要考慮因素”的標準發生了轉變。
  • 公共政策與兒童利益: 法官承認在禁止商業代孕與已經與家庭安定下來的兒童福利之間取得平衡的困難。他指出,拒絕作出命令將“嚴重損害”兒童的福利。
  • 相稱性與善意: 法官認定A先生和A太太“完全真實且坦率”。雖然診所對資金的具體使用情況不明,但考慮到代孕母親的經濟狀況(她們分別從事女傭和管家工作),這些金額並不被認為是不相稱的。

 

結論

 

Re X and Y  案中,高等法院確認,雖然司法機構必須審查國際代孕是否存在「購買」兒童的跡象,但兒童的終身福利是壓倒一切的因素。透過追溯授權超出費用的付款,法院優先考慮了兒童與預期父母之間法律關係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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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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