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馬來西亞揭發不法行為:你真的受到保護嗎?

在馬來西亞揭發不法行為:你真的受到保護嗎?

法律規定你必須舉報什麼、你實際上獲得什麼保護、舉報者如何失去保護,以及為什麼公司如今需要設立本身的舉報渠道

 

為什麼舉報成為焦點

2022年初,舉報者保護問題在馬來西亞成為新聞頭條。根據本書的描述,反貪會主席就記者Lalitha Kunaratnam的網上文章提出誹謗訴訟,索償約1000萬令吉。這些文章指他持有多家公司價值超過10萬令吉的股份而沒有申報。反貪會也報案,聲稱她的指控虛假且未經證實。這項行動引起各方批評,因為有些人視她為舉報者。

然而,根據馬來西亞法律,她並不是受保護的舉報者,因為她的披露是向公眾而不是向執法機構作出的。這宗案件正好點出本文的核心問題:如果你在馬來西亞揭發不法行為,法律真的會保護你嗎?

答案取決於你是否了解三項不同的法律,即反貪會法令第25條下的舉報責任、反貪會法令第65條下的線人保護,以及《2010年舉報者保護法令》(WPA)下範圍較廣的保護。

 

第一部分:你可能在法律上必須作出舉報

許多人以為舉報是自願的。但就賄賂而言,往往並非如此。反貪會法令第25條對任何人施加舉報責任,無論是被官員接近的一般公眾,還是被提出以金錢換取某種投票的國會議員。

如果你遇到這種情況

你必須舉報

沒有舉報的刑罰(根據本書所述)

有人向你給予、承諾或提出賄賂

向最近的反貪會官員或警員舉報有關禮物、承諾或提議,以及該人的姓名(若知道)

監禁最高10年及罰款最高10萬令吉

有人向你索取或取得賄賂,或企圖這樣做

盡早向最近的反貪會官員或警員舉報有關要求,並提供完整及真實的描述,以及該人的姓名(若知道)

若無合理辯解,監禁最高2年及罰款最高1萬令吉

 

本書解釋了這項責任如何逐步擴大。在舊有的《1961年防止貪污法令》下,沒有舉報索賄要求並不構成罪行。這項罪行是由《1997年反貪污法令》訂立的。舉報行賄提議的責任過去只適用於國會議員、公共機構成員及公務員,但反貪會法令把它擴大至每一個人。其用意是讓索賄者面對大得多的被舉報風險,從而起到阻嚇作用。

「如果我舉報後發現是我搞錯了怎麼辦?」

有些人擔心會因虛假舉報而受到懲罰。反貪會法令第27條確實把作出虛假陳述或與先前陳述不一致的陳述列為罪行。然而,本書指出,這項罪行要求當事人知道該陳述是虛假、具誤導性或前後不一致的。真誠地作出舉報的人,並不會觸犯這項罪行。

 

第二部分:法律提供什麼保護?

 

反貪會法令第65條下的保護

第65條保護線人。若反貪會官員根據從某人取得的資料作出投訴,有關資料及提供資料者的身份都必須保密。這些資料及身份不得在任何民事、刑事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被披露,也不得被下令披露,而作為證據呈交的文件可以把能辨認身份的細節隱藏。

這裡有一個重要的條件。這項保護並不是自動的。只有在反貪會官員確實以你的資料作為投訴依據時,保護才會適用。如果官員決定不採取行動,你的身份在這項條文下就不受保護。正如本書所指出,這取決於一項完全不在線人控制範圍內的決定,可能會令人卻步。

 

《2010年舉報者保護法令》下的保護

《舉報者保護法令》提供範圍較廣的保護。該法令的通過,是為了鼓勵披露公共及私人領域的不當行為、保護作出披露的人,並確保有關事項獲得調查。主要的定義如下:

詞語

在《舉報者保護法令》下的含義

舉報者

根據第6條向執法機構披露不當行為的任何人

不當行為

任何一經證實即構成紀律罪行或刑事罪行的行為

執法機構

具有調查及執法職能或權力的政府部門、局、機構或團體(聯邦、州或地方),或依法成立的機構,包括這類機構的某個單位或部門

披露的依據

合理相信某人曾經、正在或準備從事不當行為,但前提是該披露並未被任何成文法明文禁止

 

一旦作出適當的披露,無論它是否導致紀律行動或提控,保護都會適用。《舉報者保護法令》提供三項主要保護:

保護

涵蓋範圍

違反時的刑罰

保密

舉報者及被牽涉者的身份、職業、住家及工作地址及行蹤、所披露的資料,以及任何一經披露可能對任何人造成損害的資料

罰款最高5萬令吉或監禁最高10年,或兩者兼施

豁免

不會因作出披露而承擔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也不會受到任何行政或紀律行動、申索或要求

不適用

免受不利行動

涵蓋舉報者及任何與其有關係或有關聯的人。不利行動包括傷害、損失或損害、恐嚇或騷擾,以及干擾其工作,例如歧視、解僱、降職、停職、終止聘用、紀律行動或不利對待,以及上述任何一項的威脅

罰款最高10萬令吉或監禁最高15年,或兩者兼施

 

根據本書引述,反貪會本身的網站列出了向反貪會舉報時獲得保護的實際條件。線人必須願意讓反貪會知道其身份、必須親身與反貪會官員見面,而若以信件、電郵、電話或短訊舉報,則必須提供其身份及聯絡資料。換句話說,匿名舉報並不會獲得《舉報者保護法令》的保護。

 

第三部分:你可能如何失去保護

 

原因一:你告訴了錯誤的人

本書把這形容為關鍵的要求:披露必須向執法機構作出,而不能向其他任何人作出。上訴庭嚴格應用了這項要求。

案例焦點:Rokiah binti Mhd Noor v Menteri Perdagangan Dalam Negeri, Koperasi & Kepenggunaan Malaysia & Ors and another appeal [2016] MLJU 1765(上訴庭)

案情:Rokiah是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SSM)的副總執行長,而Azryain則是其培訓學院的院長。2011年10月,他們聯名寫了一封信,對公司委員會的高級官員作出嚴重指控,包括指有人串謀委任一名不合資格的人擔任下一任總執行長、指此人正受到反貪污機構調查,以及指總執行長縱容其行為並干預調查。這封信寄給了公司委員會的成員及反貪污委員會,但也寄給了首相、副首相、國內貿易、合作社及消費人部長,以及政府首席秘書。

他們的遭遇:公司委員會以損害其聲譽為由對他們採取紀律行動。Rokiah的合約被終止,其委任被撤銷,而Azryain則被降一級。紀律委員會指出(其中幾點),這些指控沒有確實的證據支持、兩人沒有使用適當的內部投訴渠道,而且反貪會已調查有關指控,並沒有發現任何不當行為。

他們的論點:有關紀律行動是《舉報者保護法令》第10條下針對舉報者的非法報復。

判決:上訴庭駁回了他們的上訴。首相、副首相、部長及政府首席秘書都不是執法機構。由於有關披露也送達了這些人,Rokiah及Azryain並不符合《舉報者保護法令》下舉報者的資格,因此不能要求獲得保護。即使法院接受他們的指控屬於「不當行為」的範圍,而且他們被解僱及降職屬於「不利行動」,法院仍然得出了這個結論。

法院的另一項警告:法院也指出,《舉報者保護法令》第8(1)條禁止舉報者在調查期間披露有關機密資料。這樣做可能導致刑事提控。

教訓:如果你同時把相同的指控寄給其他人,即使你已向正確的機構舉報也不足夠。應只使用適當的渠道,並對事件保密。

 

原因二:法定的例外情況適用

《舉報者保護法令》允許在以下情況下撤銷保護:

在以下情況下,保護可被撤銷……

簡單來說

舉報者曾參與不當行為

你不能利用舉報來掩護自己的參與

舉報者故意作出一項他明知或相信是虛假,或不相信是真實的重大陳述

在舉報中說謊或誇大其詞

有關披露屬於無聊或無理取鬧

缺乏實質內容或為了滋擾他人而作出的舉報

有關披露主要是質疑政府政策的是非,包括公共機構的政策

不同意政策並不等於舉報

作出披露純粹或主要是為了避免被解僱或受到其他紀律行動

為了保護自己免受本身的紀律案件影響而作出舉報

舉報者在作出披露或提供進一步資料時犯罪

例如非法取走或洩露文件

 

報復者是否會受到法律制裁?

焦點:《舉報者保護法令》下首宗已知的控罪

根據本書的描述,2020年12月11日,Education Malaysia Global Services(EMGS)前副總執行長Wafiy Abd Aziz根據《舉報者保護法令》第10條被控。他被指煽動EMGS主席簽署一份文件,終止一名曾向反貪會舉報其涉嫌不當行為的舉報者的聘用。

2022年5月20日,地庭在沒有要求他答辯的情況下宣判他無罪,裁定控方未能證明表面證據成立。本書指出,法院的判決理由並未公開,因此控方必須證明什麼才能確立非法報復,目前仍不清楚。

為何重要:這項控罪顯示報復行為可能導致刑事提控,而無罪判決則顯示這類案件可能很難證明。

 

那麼,你真的受到保護嗎?制度中的漏洞

本書的結論是,馬來西亞目前的法定制度不足以鼓勵舉報,尤其是在商業組織內部。它指出了多項弱點:

  • 只有執法機構才算數。反貪污與朋黨主義中心(C4)等團體曾批評這項限制。向媒體、公眾、政治人物,甚至你本身的僱主作出的披露,都不受《舉報者保護法令》保護。
  • 如果機構本身牽涉其中怎麼辦?如果一名反貪會官員向你索取賄賂,你被期望向反貪會舉報,也就是牽涉其中的那個機構。許多人都會猶豫。
  • 「無聊或無理取鬧」取決於主觀判斷。舉報者可能擔心會因為對其舉報的一項可能很武斷的評估而失去保護。
  • 內部舉報不獲承認。歐盟在2019年發出的指令,要求擁有50名或以上員工的機構設立內部舉報渠道,但馬來西亞法律並不把公司的內部渠道視為作出受保護披露的合法途徑。
  • 第65條下的保護並不是自動的。它取決於反貪會官員是否選擇根據你的資料採取行動。
  • 使用率偏低。一名首相署部長引述的數據顯示,在2011年至2021年期間,執法機構共接獲73,545份報告,但只有527名線人挺身而出。本書認為,這反映了公眾的認知度低及對制度缺乏信心,並指出政府正考慮修訂《舉報者保護法令》。

這些問題並非馬來西亞獨有。本書引述2017年一項歐洲調查,其中81%的受訪者表示,他們沒有舉報自己經歷或目睹的貪污行為,最常見的原因是害怕面對法律及財務後果。

 

給有意舉報者的實用指南

應該做

不應該做

向反貪會或警方等執法機構舉報

把相同的指控寄給部長、高層政治人物、媒體或社交媒體

如果你希望獲得《舉報者保護法令》的保護,應向機構表明身份並提供聯絡資料

如果你需要法律保護,就不要依賴匿名舉報

按照第25條的規定,及時舉報行賄提議及索賄要求

只是拒絕賄賂而不作聲

舉報你真誠相信的事,並堅持你能夠支持的事實

誇大其詞、胡亂猜測,或加入你不相信是真實的說法

在調查期間對事件保密

在調查進行期間討論或傳播有關資料

在安全的情況下,也使用公司的內部渠道

以為單是作出內部舉報就能獲得《舉報者保護法令》的保護

 

第四部分:公司應該怎麼做

由於法定制度存在漏洞,本書認為公司必須承擔大部分責任。這對公司本身的保護也很重要。面對第17A條控罪的公司必須證明它設有足夠程序,而政府的《足夠程序指引》建議公司:

  1. 設立一個容易使用且保密、可匿名使用的舉報渠道,讓內部及外部人士就真實或涉嫌的貪污行為或反貪污計劃的弱點提出關注。
  2. 設立一套安全的資訊管理系統,保護舉報者的身份及所舉報的資料。
  3. 鼓勵使用舉報渠道舉報涉嫌或真實的貪污行為及計劃的弱點。
  4. 鼓勵人們真誠地舉報涉嫌、企圖或實際的貪污行為。
  5. 禁止報復任何真誠作出舉報的人。

本書補充了英國透明國際的建議,例如由一個獨立單位管理舉報渠道。這能增強員工的信心,並避免投訴由被投訴者本身處理的問題。

 

跟進與渠道同樣重要

本書以歐盟指令作為良好跟進做法的典範。雖然該指令不適用於馬來西亞,但它提供了一個實用的基準:

步驟

歐盟基準

安全的渠道

在設計及運作上確保舉報者及任何被點名者的身份保密,並阻止未獲授權的員工查閱

確認收悉

在7天內向舉報者確認已收到舉報

負責人

委任一名公正的人士或部門負責跟進、與舉報者溝通及要求提供更多資料

認真跟進

妥善進行調查,包括匿名舉報

回饋

在合理時間內(不超過3個月)提供回饋

外部選擇

清楚說明如何向當局作出外部舉報

 

建立勇於發聲的文化

本書也建議公司考慮另外四個方面:

方面

含義

公司文化

鼓勵員工及早提出關注,即使只掌握很少的資料,並優先審視舉報。預防勝於治療。

認知

確保員工知道有哪些渠道可用,以及可以在哪裡就下一步取得保密的意見。

公開

公布舉報的統計數據及所採取的行動。這能阻嚇不法行為,並讓舉報者知道他們的舉報是有作用的。

外部參與

把渠道開放給生意夥伴及其他外部人士,而不只是員工。

 

小型公司?保持簡單

並沒有一體適用的做法。本書指出,在國家治理、廉正及反貪污中心的案例研究中,小型公司的舉報渠道可以只是一個專用的舉報電郵地址。匿名、保密及支持發聲的文化這些核心元素,設立起來並不昂貴。

 

公司清單

  • 我們是否設有保密的舉報渠道,並允許匿名舉報?
  • 它是否開放給外部人士,例如供應商、承包商及客戶?
  • 它是否由獨立人士管理,而不是由最有可能被投訴的人管理?
  • 所舉報的資料是否安全存放,並只限獲授權的員工查閱?
  • 我們是否確認收悉舉報並提供回饋,並在設定的時間內完成?
  • 我們的政策是否明文禁止報復,而我們是否對違規行為採取行動?
  • 員工是否知道這個渠道,以及他們在第25條下舉報行賄提議及索賄要求的責任?
  • 我們是否告訴員工如何作出外部舉報,即向反貪會或警方舉報?

 

總結

那麼,你真的受到保護嗎?只有在你嚴格遵守規則的情況下才會。法律規定你必須舉報行賄提議及索賄要求,並在《舉報者保護法令》下提供有意義的保護,但前提是你向執法機構舉報、表明身份、真誠行事,並對事件保密。正如Rokiah案所顯示,即使出於最好的意圖,若做得過了頭,也可能令你完全失去保護。

在舉報法律獲得改革之前,本書認為公司必須填補這個空缺。一套有效的內部投訴程序及一項堅決反對報復的政策,是公司所能採取的最具成本效益的反貪污措施之一,也是第17A條下足夠程序辯護的重要部分。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本文反映的是原始資料中所描述的法律及事件。政府曾表示計劃修訂《2010年舉報者保護法令》,因此讀者應查核目前的立場。任何考慮作出披露的人,都應就其具體情況尋求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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