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德華·黃律師事務所(Edward Ng & Partners) 所設立中國服務組,旨在協助來自中國的企業、投資者與個人,在馬來西亞進行投資、設立公司、經營業務、購置資產、移居生活、資產規劃與財富管理、家庭事務、爭議解決等一系列法律事務。我們深知語言、文化、法律制度與監管體制的差異可能帶來的挑戰,因此成立了精通中文、熟悉馬來西亞法律制度與商業慣例的律師團隊,為中國客戶提供貼切、專業、可靠的法律服務。我們希望成為您在馬來西亞 — 乃至整個東協區域 — 值得信賴的長期法律合作夥伴。

我們提供的主要法律服務領域

公司設立與投資事務

  • 協助中國公司或投資者在馬來西亞設立公司、分公司、代表處或合資企業,辦理公司登記、營業許可與行業審批手續。

  • 協助起草與審核公司章程、股東協議、合資/合作協議、公司治理制度與管理架構,提供企業穩健法務基礎。

  • 提供跨國投資、併購、資產收購與處置、企業重組、合資合作等法律與合規支持,包括交易架構設計、資金安排、股權結構、合規核准與風險控制。

  • 支持企業融資、股權投資、債務融資、資本運作、股份轉讓等事務,並為此提供盡職調查、法律文件準備與合規建議。

  • 為併購或重組後的公司提供治理結構優化、合規管理與營運建議,以保障企業穩定發展。

房地產與不動產事務

  • 協助中國客戶在馬來西亞購置住宅、商業物業、工業廠房、土地等不動產,處理購置、出售、轉讓、租賃、開發等全過程法律事務。

  • 提供法律盡職調查、交易結構建議(例如透過公司、控股公司或信託結構持有)、起草與審查買賣合約、租賃合約、開發協議等法律文件。

  • 辦理產權轉讓與登記手續,並協助外國客戶取得必要審批,包括外資購屋批准、土地用途變更、規劃許可與審批,確保交易合法合規。

  • 若客戶涉及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項目公司設立、土地收購、融資結構設計、政府批准、建設合約起草與審查、合規監管等全面法律服務。

  • 協助客戶制定物業管理、出租、轉售或退出機制,包括租賃管理、物業維護、產權退出規劃等服務。

商業合約與合規事務

  • 起草、審核與協商各類商業合同,包括供應合約、分銷或代理合約、服務合約、租賃合約、貸款或擔保合約等,確保合約條款合法、嚴謹,有利保障客戶商業利益。

  • 提供公司經營與產業經營過程中的法規合規、產業許可申請、外資審批、外匯與跨國資金流動合規、進出口與貿易合規、稅務合規與規劃等法律支援。

  • 協助客戶聘用員工(本地員工或外籍員工),處理僱傭合約擬定、工作許可或簽證申請、勞動法合規、勞資關係、薪資福利與人力資源合規建議。

  • 對於參與製造業、貿易、服務、工業、基礎設施、進出口等產業的客戶,提供產業法規遵守、許可證申請、產品合規、安全規範、監管許可與合規建議。

知識財產權與品牌保護事務

  • 協助中國企業將商標、專利、版權、商號等知識財產權引進馬來西亞,處理註冊、申請、登記、維護與管理手續,確保知識財產權受到法律保護。

  • 對客戶品牌與產品在本地所面臨的法律風險進行調查與評估,提供品牌保護策略、監控機制與法律防護建議,以降低侵權與搶注風險。

  • 如發生知識財產權侵權、盜版、仿冒、搶注等情形,提供客戶行政投訴、司法維權、談判與和解等法律支援。

  • 為計劃在馬來西亞設廠、生產、銷售、出口、進口商品或服務的企業提供市場准入、合規、產品監管、許可證申請與法律支持,確保合規經營。

爭議解決與法律救濟事務

  • 為客戶代理商業合約糾紛、合資合作糾紛、供應鏈糾紛、債務債權糾紛、房地產糾紛、建設工程糾紛、股東爭議、合夥人爭議、公司重整、破產清盤等複雜事務。

  • 提供談判、調解、仲裁、訴訟、裁決等多種爭議解決機制,為客戶爭取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與商業風險。

  • 在合約或專案簽訂階段,為客戶設計爭議解決機制與風險防控條款(如仲裁條款、調解條款、違約責任條款、風險緩釋條款等),以預防潛在糾紛。

  • 為債權人或債務人提供債權追討、債務重整、債務執行、清償、破產申請或防禦等法律服務,協助客戶妥善處理財務與債務風險。

資產規劃與財富管理事務

  • 為高淨值人士、家族企業、公司所有者在馬來西亞持有或投資的不動產、公司股權、企業資產、動產、金融資產等,提供資產結構設計與管理法律建議。包括控股結構、信託、合規持有結構,以實現資產保護、稅務規劃、風險隔離、財富管理與傳承。

  • 提供企業結構設計、股權結構規劃、公司治理法律建議、股東協議與管理制度起草,確保企業結構穩健、治理規範。

  • 協助客戶進行家族企業傳承、財富傳承、股權轉讓、資產繼承、國際資產配置、退出機制與傳承安排,保障財富傳承與資產安全。

  • 為客戶起草遺囑、信託協議、股份轉讓協議、家族協議、資產保護協議,處理繼承、遺產管理、資產分割、股權轉讓、企業重整、退出規劃等法律事務。

工程建設、基礎建設與大型工程事務

  • 參與基礎建設、能源專案、工業專案、公共事業、公共‑私人合作 (PPP) 專案、大型建設工程、工業園區開發等中國企業或合資方,提供專案架構設計、合約起草與審查、融資安排、政府批准、許可申請等法律服務。

  • 提供專案融資支援、融資協議設計、貸款協議、承包合約、供應合約、採購合約、服務合約等法律文件起草與審核。

  • 在專案執行階段,提供合約履行監督、合規建議、風險管理、供應鏈管理、勞工合約管理、工程合約管理、合約爭議解決與法律建議,協助客戶掌握專案進度與法律風險。

家庭事務和長期居留事務

  • 為在馬來西亞生活、工作、定居或經商的中國客戶及其家庭成員 (配偶、子女) 提供家庭法律服務,包括婚姻、離婚、子女監護、收養、婚前/婚後協議、財產分割、家庭財產安排等事務。

  • 諮詢客戶辦理長期簽證、工作簽證、居留證、依親簽證、永久居留等手續,並提供相關移民法與簽證法律建議。

  • 為客戶及其家族提供私人財富保護、資產規劃、居住與資產安排、跨國資產配置、財富結構建議與家族成員協議起草。

我們的服務理念與優勢

  • 中文溝通,貼近文化與習慣 — 我們律師團隊以中文為主要溝通語言,深刻理解中國客戶的文化背景、商業習慣與思維方式,使交流順暢、建議切合客戶實際。

  • 本地法律專業 + 跨國事務經驗 — 我們熟悉馬來西亞公司法、不動產法、合約法、勞動法、稅法、智慧財產權法、爭議解決制度、工程建設法規等,並具備跨境投資、外資設立、國際貿易、國際交易與資產管理經驗。

  • 綜合、一站式法律服務 — 無論您是設立公司、投資、資產配置、房地產交易、智慧財產權保護、專案建立、合約合規、員工聘用、移居、財富規劃、爭議解決、資產繼承 — 我們都能在同一個平台為您提供系統、連貫、專業的法律服務。

  • 量身訂做、務實可行 — 根據客戶的背景、業務性質、投資目的、規模、產業與未來規劃,為其設計切實可行、符合法律法規、兼顧商業目標與法律風險的方案。

  • 誠信、嚴謹、透明、負責任 — 本著律師職業倫理與專業操守,為客戶提供清晰、透明的服務內容與費用說明,對合約、結構、合規、風險提示、執行方案等進行嚴謹審查與建議,確保合法、合規、風險可控。

  • 長期合作夥伴關係與策略顧問角色 — 我們希望不僅解決客戶當前的問題,更成為客戶在馬來西亞和東協區域長遠發展的法律顧問與策略夥伴。當客戶業務擴展、資產成長、結構調整、退出或傳承時,我們持續提供專業法律支援與策略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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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談到家庭暴力或人身傷害案件時,很多人都會關心一個問題:如果受害者的傷勢非常嚴重——例如骨折、毀容,甚至在精神上已經受到極大創傷、意識混亂——他們是否可以向施暴者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答案是:可以。無論是身體上的重傷,還是精神上的嚴重創傷,只要能夠證明損害的存在以及與施暴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受害者都有權依法向施暴者主張賠償。這包括醫療費用、後續治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等。關鍵在於「證據」。如果是身體上的傷害,例如骨折或嚴重外傷,需要透過醫院的診斷證明、傷情鑑定報告等專業文件來證實傷勢的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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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受到威脅時,保護令應該怎樣寫?如果施暴者的行為已經嚴重到讓受害者感到生命受到威脅,在申請保護令時,條款一定要寫得清楚、具體。法律允許在庭令中加入「禁止接近」條款,例如:不得接近受害者50米範圍內 不得出現在住家或工作地點 不得騷擾或威脅這個50米的限制非常重要。因為很多受害者不僅是身體受傷,更承受嚴重心理創傷。一旦施暴者靠近,就會極度緊張、恐懼,甚至出現驚恐反應。如果施暴者違抗庭令,法律後果包括:普通違抗庭令最高可監禁6個月,或罰款RM2000,或兩者兼施。以暴力方式違抗庭令最高可監禁1年,或罰款RM4000,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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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了保護令後,需要回家拿東西怎麼辦?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很多受害者拿到 Protection Order 或 Interim Protection Order 之後,會面對一個現實問題:需要回原本的住所拿日常用品,該怎麼辦?施暴者還在家裡,難道要自己回去面對對方?以下是幾個關鍵重點:一、臨時保護令可以加入特別條款在申請 Interim Protection Order 時,可以要求法庭寫明:允許受害者回到共同住所 僅限收拾個人日常用品 包括衣物、證件、重要文件、孩子用品等 限定次數或指定時間所有內容必須清楚寫明在庭令內,不能口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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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會問:Interim Protection Order(IPO)只是在警方調查期間有效,那調查結束後怎麼辦?還有保護嗎?這裡幫大家理清整個法律程序(馬來西亞適用):IPO 的有效期IPO(暫時保護令)是在警方啟動調查後申請的。根據法律規定,IPO 會在以下情況失效:當警方完成調查時;或 當涉嫌施暴者被正式控上法庭時。也就是說,IPO 只是「調查期間」的暫時性保護。調查結束後怎麼辦?當警方完成調查,會把案件交給檢控官決定是否提控。如果案件進入法庭程序,或者IPO已經失效,受害者仍然可以申請下一階段的保護—— Protection Order(PO)正式保護令
拿了保護令他還敢騷擾!?法律會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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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施暴者已經收到 緊急保護令(EPO)或暫時保護令(IPO),卻還是繼續騷擾、威脅或接近受害者,法律上可以怎麼辦?首先,要明白一點——保護令不是「擺設」,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或法定命令。保護令如何生效?當緊急保護令獲批後,相關部門官員會把文件交給當地警方,由警方正式送達給施暴者。一旦對方收到通知,保護令就正式生效。如果對方違抗怎麼辦?如果施暴者在保護令生效後仍然騷擾或違反命令:這是違反保護令的行為 可以向警方報案 警方可以依法採取行動關鍵在於——在申請保護令時,內容必須寫得清楚明確。
緊急保護令只生效7天?過期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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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會問:緊急保護令(EPO)有效多久?答案是:7天。緊急保護令屬於緊急性質的短期保護,目的是在最危險的階段,馬上保障受害者的安全。那7天過期了怎麼辦?一般有兩個做法:一,申請延長如果風險仍然存在,可以申請延期。二,申請暫時保護令(Interim Protection Order, IPO)更常見的情況是,在這7天內受害者已經報警,警方也已經啟動調查。一旦調查開始,受害者就可以申請IPO。IPO 是什麼?屬於暫時保護令 在警方調查期間持續生效 直到調查結束,或施暴者被正式控上法庭為止簡單來說:EPO 是7天的緊急保護;IPO 則是在調查期間持續有效的保護。法律的保護不是只有7天,而是分階段延續下去。
精神暴力也算家暴?受害者可以走什麼法律程序?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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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害者身上已經有明顯傷勢,甚至情況相當嚴重,很多人都會問:應該先報警?先驗傷?還是直接申請緊急保護令(EPO)?其實,這幾件事情可以同時進行,而不是只能選其中一個。以下是重點整理(馬來西亞適用):第一,報警(Police Report)警方的職責是接報並展開調查 錄取口供,收集證據 將調查結果交給檢控官決定是否提控 警方可能會建議受害者去驗傷 但警方不會在當下自動提供持續性的法律保護第二,驗傷(Medical Examination)到政府醫院或診所進行驗傷 取得醫療報告作為證據 驗傷是為了記錄傷勢 驗傷本身不會自動帶來保護令
精神暴力也算家暴?受害者可以走什麼法律程序?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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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庭暴力發生時,無論是被打、被辱罵,還是長期遭受精神折磨、冷暴力,很多受害者都會問:在法律上,我可以怎樣保護自己? 首先,要看當下的情況是否緊急。 如果受害者正在遭受肢體暴力,或者剛剛被打,對方仍有可能繼續施暴,那麼最重要的是——立即確保自身安全,阻止對方繼續靠近和傷害自己。 在馬來西亞,如果情況緊急,受害者可以向福利局(Jabatan Kebajikan Masyarakat)申請:Emergency Protection Order(EPO) 緊急保護令 這是一種臨時性的法律保護措施,目的是在最短時間內保護受害者,防止施暴者繼續接近、騷擾或傷害受害者。
在本地廟宇註冊而已,在法律上可以被承認為夫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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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會問:家庭暴力保護令的適用對象,必須是合法夫妻嗎?這裡整理幾點重點(馬來西亞適用):第一,法律承認的夫妻關係 如果雙方是合法登記結婚的夫妻,當然在法律上受到保護。例如在吉隆坡天后宮註冊結婚,有註冊官認證的婚姻,是法律承認的。第二,宗教或傳統儀式 有些地區,夫妻可能只是經過宗教或傳統儀式(如鄉下廟裡拜天地),沒有民政登記。如果儀式被社會和家庭認可,也可以在法律下被視為夫妻關係,從而受《家庭暴力法令》保護。
被忽視的真相:男性也可能是家暴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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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不只是女性的問題】 很多人一提到家庭暴力,就認為受害者一定是女性。其實,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是——女性、男性,甚至是孩子。以下是重點整理:一、家庭暴力不分性別 女性可能是受害者 男性也可能是受害者 小孩同樣可能在家庭中受害 殘障家庭成員也受法律保護 二、家庭暴力的兩種主要形式 肢體暴力(身體傷害)毆打 掌摑 推撞 踢打 任何造成身體傷害的行為 精神/心理暴力 長期辱罵 恐嚇、威脅 羞辱 控制與限制自由 精神折磨精神暴力雖然沒有明顯傷痕,但傷害同樣嚴重。
面對家暴不要再沉默!!馬來西亞家暴保護令一次給你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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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集我們聚焦一個在馬來西亞現實中非常常見、卻常常被忽略或被誤解的議題:家庭暴力。很多人一提到家庭暴力,第一反應就是「被打」。但其實在法律層面,家庭暴力的範圍更廣,受害者也不一定只有女性。家庭暴力不只是「被打」:兩大類型你要知道一般來說,家庭暴力大致可分為兩類:肢體暴力:例如毆打、推搡、傷害身體等 精神/心理暴力:例如長期辱罵、恐嚇、羞辱、冷暴力、精神折磨等而且,受害者不只可能是女性,男性也可能遇到類似情況;甚至孩子也可能是受害者,因為家庭暴力相關法律同樣涵蓋孩子的保護。
馬來西亞家庭法/離婚法 | 離婚豁免做到一半,對方突然改信伊斯蘭教,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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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婚姻問題時,很多人都會遇到一個疑問:如果一方正在申請某種「豁免」程序的過程中,另一方突然改信伊斯蘭教,這會不會影響整個離婚程序? 首先,要看程序進行到哪個階段。如果只是剛開始申請豁免,而對方在這個時候改教,其實情況就會出現重大變化。 當對方正式改信伊斯蘭教後,你其實不再需要繼續申請原本的豁免程序。因為一旦宗教身份改變,雙方在法律上的基礎已經不同。你可以直接入稟法庭,以對方改教為理由,申請單方面離婚。 為什麼可以這樣做? 因為原本適用的法令,其宗旨是讓雙方在同一法律框架下協調、處理婚姻關係。
已經上過法庭拿撫養權,離婚可以直接跳過 JPN 嗎?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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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會嘗試把「撫養權庭令」和「離婚程序」連在一起,認為既然雙方都已經按照撫養權庭令在執行,那麼在處理婚姻問題時,是不是可以更簡單,甚至申請豁免某些程序? 但其實,這兩件事本質上還是分開的。 如果雙方都遵守撫養權庭令——對方有支付撫養費,你也配合探視安排,大家都依照庭令執行——那在法律上就不存在「違令」的問題。既然沒有人違反庭令,這個事項本身就已經妥善處理。它並不會自動影響你們的婚姻狀態,也不能成為處理離婚程序的「捷徑」。
已經上過法庭拿撫養權,離婚可以直接跳過 JPN 嗎?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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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家庭事務的時候,很多人都會把「撫養權」和「離婚」混為一談。但事實上,在法律上,這兩件事是完全不同的程序。 有些父母在還沒有離婚的情況下,已經透過法庭申請並取得了孩子的撫養權庭令。這個庭令可能包括監護權、探視權,甚至贍養費(撫養費)的安排。然而,問題往往出現在庭令下來之後——如果對方拒絕遵守庭令,例如不支付贍養費,該怎麼辦?而當事人之後如果決定正式申請離婚,又是否可以因為之前已經上過法庭處理撫養權問題,而在離婚程序中申請某些「豁免」? 首先要明白的是,撫養權案件和離婚案件在法律上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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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長期在國外,能否構成「特別情況」?確實有這樣的情況:對方已經出國多年 確認對方人在某個國家 甚至知道對方擁有該國的居住權 但不知道具體住址 電話打不通 所有聯絡方式都失效 連家人也不知道其確切下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其中一方希望申請離婚,確實可能會向法庭申請豁免調解。為什麼?因為調解的前提是雙方都能出席、溝通和參與。如果對方長期不在馬來西亞,也沒有任何有效聯絡方式,那麼:誰來出席調解?如何安排雙方會面?如何確保程序順利進行?當調解在客觀上已經無法進行時,法庭就有可能考慮批准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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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當涉及找不到對方或對方的特殊狀況時,證據的保存和報案顯得尤為重要。以下是整理的重點內容:1. 保存證據與尋找對方相關的記錄都應妥善保存,例如:WhatsApp、短訊或電子郵件記錄 撥打電話、發訊息的記錄 社交媒體尋人資訊這些證據能證明你已經盡力尋找對方,為申請「特別情況」提供支持。2. 報案的重要性 如果對方失蹤,報案是必要的 透過報案,你能夠證明自己所說的情況真實存在 報假案屬於刑事罪行,一旦虛報,需承擔法律責任 正確報案能在法律上增加可信度,讓法庭認可你已盡最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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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某些情況下可以豁免調解或申請特別處理,其中一個常見因素是對方正在服刑。但並不是所有坐牢的情況都符合條件,法律對這類情況有明確規定。坐牢作為「特別情況」的條件 法律通常規定:服刑五年或以上才被視為合理的理由 如果只是短期服刑,例如偷竊或其他輕微罪行入獄不到五年,一般不符合條件 關鍵在於法律條文的規定,而不是單純個人感受或情況找不到對方也可以構成「特別情況」如果對方無法聯絡,申請人也可以申請豁免,但需要證明已經盡了最大努力尋找對方,以下行為都是必須的:前往對方最後登記的住址,嘗試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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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家暴不僅僅指物理傷害,精神虐待同樣可能被視為「特別情況」,但在法律上,關鍵問題是證據。精神虐待能否算「特別情況」?原則上:可以算,因為精神虐待同樣會對當事人造成嚴重壓力、焦慮或抑鬱 但是,法庭需要客觀證據來支持這一主張,而不是僅憑個人陳述或感受什麼算證據?精神虐待不像物理傷害那樣留有明顯痕跡,常見證據包括:文字記錄(如 WhatsApp、短訊、電子郵件)語音記錄(如 Voice Message)醫療或心理報告(證明因精神虐待導致的心理問題)其他第三方證言或文件沒有這些證據,法庭可能會質疑虐待是否真實存在,或者是否被當事人主觀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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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特別情況」?法律沒有列出完整清單說明哪些一定算「特別情況」屬於廣泛、未被具體定義的概念 由法官根據個案情況行使酌情權判斷 關鍵在於:是否有充分理由證明某程序(例如調解)不適合進行家暴算不算「特別情況」?原則上:可以算 因為在存在暴力或安全風險的情況下,強制調解可能不合理 甚至可能對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關鍵問題:如何證明?法庭通常會關注:是否曾報警?是否向福利局求助?是否申請過保護令?是否有醫療報告或驗傷記錄?是否有照片、證人或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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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法庭批准某些事项时,通常必须提出合理且充分的理由。尤其是在法律程序原本要求双方先进行调解的情况下,若其中一方希望豁免调解程序,就必须向法庭说明为何本案存在“特别情况”,以致无法或不适合进行调解。所谓“特别情况”,其实是一个相当广泛的概念,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法律确实列明了一些较为明确的情形,例如:对方正在服刑,而且刑期超过五年;对方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正常参与法律程序;对方失联,无法被找到;对方已长期身在国外,并且在可预见的期限内不会回国;这些情况通常被视为合理的理由,因为在客观条件上,调解已变得不可行或极度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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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會擔心:如果我要離婚,可是對方一直不出席調解,那怎麼辦?難道他不來,我就永遠離不了婚嗎? 其實不是這樣的。 如果是你申請調解,而對方一直沒有出席,相關單位會發出一份證明(Sijil),證明對方沒有來。這份文件很重要,因為你可以用它向法庭申請豁免調解程序。 換句話說,不是你不配合,而是對方自己不來。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申請跳過調解,直接進入單方面離婚程序。 另外,也有人問:如果我連一次都不想去調解,可以嗎? 有些人說工作忙、請不到假,但更多時候,其實是不想把家裡的事情再拿出來講一遍。對很多人來說,那是一種心理壓力。
離婚調解:一次去三天能算三次嗎?能這樣做的嗎?

離婚調解:一次去三天能算三次嗎?能這樣做的嗎?

很多觀眾朋友都會問:「所謂要去三次,到底是怎樣計算的?是一個月一次嗎?可不可以連續三天一次過完成?」 關於這個「三次」,其實很多人都有誤解。它並不是讓你自由安排時間、集中幾天「打包解決」的程序,更不是走個形式就可以完成的步驟。一般來說,這三次出席是分開進行的,每一次都有其程序意義。 之所以必須出席多次,是因為這個過程的本質是「調解」,而不是「快速解決」。參與調解的,並不只是單一單位的人員,而是由不同部門的官員組成,包括國民登記局(JPN)的官員,以及福利部門的代表。他們的職責是主持和協助雙方溝通,希望在正式進入離婚程序之前,盡可能促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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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황지위 변호사
Divorce, Child Adoption, Will, Probate & LA, CIPAA, Civil & Corporate Litigation, Debt Recovery, Defamation, Tax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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