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了20年的孩子,為什麼直到19歲申請領養,法院還是說 “不可以” ?
法庭案件:PEN v KAL & Anor [2023] 7 MLJ 139
法庭案件编号:WA-34–7–06/2021
一名孩子從一個月大開始,就一直由同一個家庭撫養長大。他在這個家庭裡生活了整整20年,接受的是華人的文化、習俗和家庭教育。對養母而言,這個孩子早已是自己的家人。然而,當她終於決定透過法律程序正式領養這個孩子時,卻發現自己面對的並不是簡單的手續問題,而是一道幾乎無法跨越的法律門檻。
案件中的PEN是一名57歲的寡婦,同時也是一名商人,本身已經育有7名孩子。大約20年前,她家中的一名印尼女傭生下了一名男嬰KAL。根據PEN的說法,女傭在孩子出生後不久便離開,此後一直沒有任何消息。
當時孩子只有大約一個月大。 PEN與已故丈夫出於同情,決定把孩子帶回家撫養。從那以後,KAL一直由他們照顧,並按照華人的文化、習俗和傳統成長。對這個家庭而言,他早已不只是一個被照顧的孩子,而是這個家庭的一員。
然而,直到2021年6月,KAL已經接近19歲時,PEN才正式根據《1952年領養法令》向法院提出領養申請。當時距離KAL的19歲生日只剩下大約6個月。
原本以為只是把過去20年的家庭關係正式化,案件卻因為一個非常關鍵的事實而發生轉折:社會福利局在審查KAL的出生證明時發現,文件上記錄他的宗教身份為穆斯林。
這份紀錄,直接觸及《1952年領養法令》的適用範圍。
在法庭上,PEN試圖說明,KAL從小就在她的家庭中成長,接受的是華人文化和生活方式,並沒有按照伊斯蘭教的方式生活。因此,她認為不能僅僅因為出生證明上的記錄,就認定KAL屬於穆斯林。
但法院並沒有接受這個觀點。
《1952年領養法令》第31條文規定,該法令並不適用於穆斯林。也就是說,如果孩子屬於穆斯林,那麼普通的《1952年領養法令》就不能作為領養該孩子的法律依據。無論孩子實際上是如何被撫養長大,也無論養父母屬於什麼宗教或文化背景,都不能單純地透過生活方式來改變法令本身的適用範圍。
因此,對本案而言,宗教身分並不是一個可以透過「實際生活方式」輕易解決的問題。法院必須依據法律文件以及相關法律架構判斷《1952年領養法令》是否適用。
但即使撇開宗教問題,本案還有另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障礙──親生父母的同意。
根據《1952年領養法令》的相關規定,領養程序原則上需要獲得親生父母的同意。如果親生父母無法找到,申請人並不是簡單地告訴法院「我找不到她」就可以跳過這一步。若希望法院豁免親生父母的同意,申請人必須讓法院相信,在提出領養申請之前,自己已經採取了合理及實際的步驟尋找親生父母。
PEN確實表示KAL的生母已經失蹤多年,但問題在於,她並沒有向法院提供足夠的客觀證據,證明自己在這20年間曾經積極尋找過這名印尼女傭。
例如,如果一個人聲稱已經多年無法找到親生父母,法院可能會關注是否曾經報警、刊登尋人啟事、透過親友尋找、聯繫相關機構,或採取其他合理行動。但在本案中,法院認為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PEN曾經進行過這樣的持續尋找。
更令法院關注的是時間問題。
如果KAL在大約一個月大時就已經進入PEN的家庭,而生母從那時起便失去聯繫,那麼為什麼直到接近20年後,孩子已經快19歲了,PEN才第一次正式申請領養?
這20年的空白成為了法院無法忽視的問題。
PEN可以說自己一直不知道生母在哪裡,但在領養案件中,僅僅口頭表示 “不知道她在哪裡” 並不足夠。尤其當申請人希望法院豁免親生父母同意這項重要法律要求時,就必須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已經盡力尋找,而不是在多年沒有任何法律行動後,才在孩子即將成年時提出申請。
這也帶出了領養案件中一個容易被公眾誤解的概念:孩子的福利當然重要,但「孩子福利最重要」並不意味著所有其他法定要求都可以因此被忽略。
在涉及監護權的案件中,法院通常會高度重視兒童的福祉。但在領養案件中,法院仍必須遵守《1952年領養法令》所規定的程序和法律條件。親生父母的同意權,以及在特定情況下申請人是否有充分理由要求法院豁免此同意,都是法院必須認真考慮的問題。
最終,高等法院駁回了PEN的領養申請。
這個結果或許令人感到遺憾,因為從實際生活的角度來看,PEN已經照顧KAL長達約20年。她給了這個孩子一個家庭,並按照自己的文化和家庭傳統將他撫養成人。然而,法院處理的不是一個單純的「誰對孩子付出更多」的問題,而是一個必須按照法律規定處理的領養申請。
PEN v KAL & Anor為準養父母帶來的第一個重要提醒,就是在決定領養一個孩子之前,必須先仔細檢查孩子的出生證明以及相關身份資料。
尤其是宗教身份,更不能忽略。如果孩子的出生登記顯示為穆斯林,普通的《1952年領養法令》可能並不是適用的法律途徑。養父母不能因為孩子從小就依照另一種文化成長,就認為相關宗教法律身分會自動改變。
第二個重要提醒,就是不要把正式領養程序拖延十多年甚至二十年。
如果一個孩子從幼年開始就由其他家庭長期照顧,養父母應該儘早尋求法律意見,並處理親生父母同意、領養資格及相關身分問題。如果親生父母已經失踪,也應該儘早採取合理的尋找行動,並保留報警記錄、尋人啟事、通訊記錄或其他能夠證明自己確實努力尋找的證據。
因為到了十幾年甚至二十年以後,才向法院解釋“當年生母失踪了,所以一直找不到”,法院自然會進一步追問:這20年裡,你到底做過什麼來尋找她?
對準養父母而言,真正安全的做法不是先把孩子養大,再等到需要MyKad或其他身分證件時才處理法律問題,而是從孩子進入家庭的早期階段,就把出生登記、親生父母資料、宗教身分、領養程序及未來身分問題一併釐清。
PEN v KAL & Anor最終留下的法律教訓非常清楚:養育一個孩子20年,可以證明的是你對孩子的付出;但它本身並不能取代法律規定的領養程序。
愛和責任可以建立一個家庭,但要讓這個家庭關係獲得法律上的正式認可,仍然必須在正確的時間,透過正確的法律程序完成。

出生的孩子,沒有馬來西亞報生紙,也能在馬來西亞合法領養嗎?.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