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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又想复合, 庭令能取消吗?

司法分居后还能复合吗?什么时候该直接离婚?很多人都会好奇:如果夫妻已经申请了司法分居,分开一段时间后发现还是放不下彼此,那还能不能回头?答案是:可以的。司法分居期间还能住在一起吗? 可以 只要双方同意,就算庭令还在生效,也不影响复合后悔了,能不能取消司法分居? 可以向法庭申请取消 如果双方重归于好,法官通常也会乐见其成 那什么时候不建议司法分居?如果双方已经完全没有感情 不想再拖时间、拖关系 想要一个干净利落的结束这种情况下,与其司法分居,不如直接离婚。为什么有人选择离婚而不是分居?不想继续纠缠 不想限制对方或被限制 感情已经结束,继续在一起没有意义有时候、 放手不是残忍,而是对彼此更清楚、更坦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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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来西亚法律里, 对方没证据 = 我稳赢吗?Part 2

对方有证据却不拿出来,会怎样?马来西亚《证据法》其实有答案很多观众会问:如果对方明明可能有证据、也有能力把证据拿出来,但他们偏偏不提、不呈上法庭,那法律上有没有一个条文可以“惩罚”这种情况?这里用词要很谨慎:这并不是说“对方不提证据就一定对我们有利/对他们不利”。最终还是要看法官如何整体权衡证据与案件事实。但在马来西亚的法律框架下,确实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可以解释这种情况。《证据法》114(g):法庭可以作出“不利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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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来西亚法律里, 对方没证据 = 我稳赢吗?Part 1

刚才我们讲到,对方声称找了第三方承包商来修补,但第三方并没有被传召出庭。那观众可能会继续问:那现场的店面经理、职员、或当时在场看工程的人呢?这些“最直接的见证人”有没有出庭?从案件进展来看,这类人物同样没有被传召来作证,这就带出另一个非常关键的逻辑疑点。1)现场有人“驻守”看工程,完成后才上货并开张在庭审过程中,我们有询问我方证人:当时现场到底有哪些人、谁在看工程进展?证人的说法大意是:对方(我们可称为“业主/负责人”)当时有在现场驻守,看着装修工程的进展;并且在确认一切完成之后,才在期限到来时把货物上架,随后正式开张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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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初审到上诉: 证据不足, 结局早已写好?

从案件一开始在低等法院审理,到对方上诉到高等法院(上诉庭),再到对方在反诉上无法提供足够证据、也没有传召关键证人,其实这整宗案件给了我们一个非常现实、也非常重要的启示:当你要开始任何民事诉讼,尤其是偏向“债务追讨/欠款纠纷”的案件,最重要的不是先问能不能告,而是先问:你的证据齐不齐。1)诉讼不是“开了档案才找证据”,而是“证据齐了才更有胜算”很多人会以为:“我先起诉,之后再慢慢找证据。”但实际情况往往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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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第三方已经还钱?Part 2

有人会问:既然对方说他们找第三方来修补、还花了一大笔钱,那他们到底提交了什么证据?为什么法庭还会认为证据不足?这宗案件里,对方提出的证据其实不复杂,主要就是三类:银行付款单 / 付款凭证 报价单(Quotation)转账记录(Transfer Records)听起来好像“有单有据”,但问题在于:这些材料在内容与对应性上,没办法清楚证明它们就是为了“本案这个修补项目”而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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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第三方已经还钱?Part 1

很多人会问:对方既然提出反诉,说他们找了第三方来修补工程、还花了一大笔钱,那他们有没有拿出证据?答案是:他们当然有提交一些文件与材料。但从低等法院的判词来看,这个反诉最大的问题并不是“有没有讲”,而是“证据不足,证据链不完整”。我用几个比较具体的角度,给大家解释法庭为什么会这么看:1)说有第三方修补,但关键证人没有出庭对方的核心说法是:“我们找了第三方承包商来修补,所以这笔费用应该由你来承担。”但如果要证明第三方确实做了哪些修补工作、为什么需要修补、费用是否合理,第三方承包商本身往往是关键证人。在这宗案件里,第三方并没有出庭作证,这会让法庭在判断事实时,缺少最关键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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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如何看待债务追讨案件?Part 2

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这宗案件,我想用比较清楚、分点的方式把案情梳理一下。我们客户的身份,是这项工程里的其中一名承包商,负责工程当中其中一个部分的工作范围。案件之所以会走到法院,核心争议其实围绕在“工程是否按期完成”以及“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这两大方向。我们这边的立场:按期完成,所以要追讨尾款我们的主张是:客户已经在对方给予的期限内,把负责的工作完成;因为工程已完成、符合约定,所以我们需要向对方追讨剩余的工程款项(尾款)。换句话说,这是一宗典型的:“做完了,尾款却没付” 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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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如何看待债务追讨案件?Part 1

很多人以为“打赢官司”就是一场就结束。其实很多案件会经历两个层次:第一层在低等法院(例如推事庭/地庭)审理;第二层,如果败诉方不服,就会去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这一次我们处理的案件,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这个案件在讲什么?案件核心牵涉三个部分:建筑/装修纠纷双方对工程、交付、责任与款项安排出现争议。债务追讨(欠款问题)当争议发生后,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到底有没有欠?欠多少?什么时候该付?有没有证据证明?证据问题(涉及《证据法》)官司不是“谁讲得更大声”,而是“谁拿得出证据”。在这类案件里,文件、记录、付款凭证、沟通记录与证人的证词,都会直接影响法庭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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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争遗产管理者?法院通常看什么点?

这一集我们来聊一个很多家庭都会遇到、但又很容易“吵到上法庭”的问题:遗产管理者(Administrator)到底谁来当?法庭又会看什么来决定?马来西亚遗产:3 个主要处理机构在马来西亚,遗产事务一般会涉及以下 3 个机构:1. 法院2. 土地局3. Amanah Raya而今天我们要聚焦的是:法院在委任遗产管理者时,会看哪些重点?有遗嘱 vs 没遗嘱:差别很大 如果死者有留下遗嘱通常不会出现“争管理者”的问题,因为遗嘱里一般已经写明:谁是受益人 谁是执行人(Executor)大家照着遗嘱执行,争议相对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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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者可以不只一位!?法院怎么决定?

在马来西亚的遗产案件里,很多人会以为“管理者只能有一个人”。其实不一定。法院是有权委任超过一位遗产管理者(administrator)的,具体人数会按案件情况来决定。法院最多可以委任多少位管理者?一般来说,法院最多可委任四(4)位管理者来共同管理同一份遗产。当然,这不是“固定必然”,而是法院在衡量案件实际需要后作出的安排。举个常见情境:如果死者留下六位兄弟姐妹,大家都会关心——“那法院最多可以委任几位兄弟姐妹当管理者?”答案是:最多四位,但是否真的需要到四位,还要看现实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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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황지위 변호사
Divorce, Child Adoption, Will, Probate & LA, CIPAA, Civil & Corporate Litigation, Debt Recovery, Defamation, Tax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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