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家庭法/離婚法 | 要離婚就一定要先去 JPN
調解三次嗎❓我可以向法庭申請豁免掉嗎❓
最近我們收到很多關於「婚姻調解局(JPN)」與「豁免調解」的詢問。很多人一聽到要離婚,就會擔心程序很複雜,甚至聽說「離婚一定要去 JPN 至少三次」。其實,這個理解並不完全正確——今天就用一篇文章,幫大家把重點一次講清楚:什麼情況需要去 JPN?什麼是豁免?又該怎麼處理?
1)離婚一定要去 JPN 嗎?
不一定。
如果雙方同意離婚(雙方已經談好條件),一般程序是:
📌雙方談妥離婚條件(條件必須合法)
📌寫下來、簽名、宣誓
📌入稟法院
📌聆訊當天雙方出庭
📌法官根據雙方同意的條件作出離婚判決
✅這種情況不需要經過 JPN 調解。
需要去 JPN 的情況,通常是:
📌單方面離婚(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談不攏條件)
➡️才會進入 JPN 的調解程序。
2)「去 JPN 三次」是一定的嗎?
也未必。
現實操作中,有些個案不一定走滿三次:
📌可能第一次只有申請者出席
📌第二次對方仍未出席
📌JPN 可能在第二次就發出相關證明文件(Sijil)
📌申請者拿到該證明後,就可以繼續推進下一步(例如申請豁免/進入訴訟程序)
當然,也確實會有個案是對方連續缺席,最後到第三次才處理完,但**不是「法律規定一定要滿三次」**的概念。
3)能不能連續三天去、一次過「跑完三次」?
不可以。
因為 JPN 的設計是「調解」,不是「走流程打卡」。調解需要時間,讓雙方有機會談、冷靜、再評估是否還有修復空間。它的出發點,是希望雙方能協調,而不是讓你用「快速完成」的方式去走完程序。
4)對方故意不出席怎麼辦?我豈不是離不了婚?
不會。
若對方不出席,通常會有相關的證明文件,證明是對方缺席而不是你沒有配合。你可以利用該文件繼續往下走,包括:
📌作為理由申請豁免相關程序,或
📌進入單方面離婚的下一階段
重點是:對方不來,不等於你永遠被卡住。
5)什麼是「豁免」?豁免什麼?
這裡說的「豁免」,通常是指:
✅豁免不需要進行/繼續 JPN 調解程序,讓案件可以更直接進入法院程序(例如單方面離婚)。
有些人是:去了 JPN、對方未出現後,拿到證明再去申請豁免。
也有些人是:一開始就希望一次都不去 JPN,直接向法庭申請豁免(如果法庭批准)。
6)法庭會因為什麼理由批准豁免?
通常需要有「特別情況」。而「特別情況」範圍很廣,法庭會按個案行使酌情權。常見(法令有列明/實務中常見)的例子包括:
📌對方被判刑 5 年或以上
📌對方患有精神疾病(需要醫療/機構證明)
📌對方失蹤、無法找到(需顯示已盡最大努力尋找)
📌對方長期在國外,一段時間內無法回國/無法進行調解
如果是「找不到對方」,一般要準備你「盡最大努力尋找」的證據,例如:
📌嘗試聯絡(電話、WhatsApp 等記錄)
📌到最後住址/親屬住處尋找
📌詢問家屬仍無法得知下落
📌登報/尋人啟事/社交媒體發布(視情況)
📌報案記錄(非常建議,因為能反映你不是隨口說「找不到人」)
7)家暴/精神虐待算不算「特別情況」?
一般來說,有機會算,但關鍵在於:證據。
如果你說有家暴:
📌有沒有報警?
📌有沒有向相關單位求助/申請保護令?
📌有沒有醫療記錄、照片、報告、文件?
如果你說精神虐待:
📌有沒有訊息記錄、語音、長期騷擾/恐嚇的證據?
📌有沒有相關報告(視情況)?
法庭通常需要看到客觀材料,來判斷事情是否發生、嚴重程度如何,而不是只聽一句「我被虐待」。
8)如果對方突然改教(成為穆斯林)會影響豁免程序嗎?
若對方已改宗,往往不需要再走豁免那一套調解程序,可以直接以「改宗」為理由啟動相關的單方面離婚程序。
而即便對方已成為穆斯林,只要你們的婚姻原本是在民事法下註冊,一般仍是由民事法庭(家事法庭)處理離婚及相關附帶事項(例如孩子與財產)。
9)拿到豁免庭令 = 已經離婚了嗎?
不是。
豁免庭令的意思是:你可以跳過/免去某個程序,繼續往法院離婚程序走。
離婚在馬來西亞的關鍵點是:
✅只有法庭判決,婚姻才會解除。
很多人誤會「結婚可以去政府部門辦,所以離婚也可以去政府部門辦」。但在馬來西亞,離婚最終一定要回到法院判決這一關。
10)如果你想找律師協助,應該準備什麼?
最重要不是你自己猜要準備什麼,而是:
先讓律師了解你的情況(你屬於哪一種離婚路徑、對方狀況、你希望申請豁免的原因是什麼、現有證據有哪些)。
因為每個人的情況都不一樣,文件清單也會因個案而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