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德華·黃律師事務所(Edward Ng & Partners) 所設立中國服務組,旨在協助來自中國的企業、投資者與個人,在馬來西亞進行投資、設立公司、經營業務、購置資產、移居生活、資產規劃與財富管理、家庭事務、爭議解決等一系列法律事務。我們深知語言、文化、法律制度與監管體制的差異可能帶來的挑戰,因此成立了精通中文、熟悉馬來西亞法律制度與商業慣例的律師團隊,為中國客戶提供貼切、專業、可靠的法律服務。我們希望成為您在馬來西亞 — 乃至整個東協區域 — 值得信賴的長期法律合作夥伴。

我們提供的主要法律服務領域

公司設立與投資事務

  • 協助中國公司或投資者在馬來西亞設立公司、分公司、代表處或合資企業,辦理公司登記、營業許可與行業審批手續。

  • 協助起草與審核公司章程、股東協議、合資/合作協議、公司治理制度與管理架構,提供企業穩健法務基礎。

  • 提供跨國投資、併購、資產收購與處置、企業重組、合資合作等法律與合規支持,包括交易架構設計、資金安排、股權結構、合規核准與風險控制。

  • 支持企業融資、股權投資、債務融資、資本運作、股份轉讓等事務,並為此提供盡職調查、法律文件準備與合規建議。

  • 為併購或重組後的公司提供治理結構優化、合規管理與營運建議,以保障企業穩定發展。

房地產與不動產事務

  • 協助中國客戶在馬來西亞購置住宅、商業物業、工業廠房、土地等不動產,處理購置、出售、轉讓、租賃、開發等全過程法律事務。

  • 提供法律盡職調查、交易結構建議(例如透過公司、控股公司或信託結構持有)、起草與審查買賣合約、租賃合約、開發協議等法律文件。

  • 辦理產權轉讓與登記手續,並協助外國客戶取得必要審批,包括外資購屋批准、土地用途變更、規劃許可與審批,確保交易合法合規。

  • 若客戶涉及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項目公司設立、土地收購、融資結構設計、政府批准、建設合約起草與審查、合規監管等全面法律服務。

  • 協助客戶制定物業管理、出租、轉售或退出機制,包括租賃管理、物業維護、產權退出規劃等服務。

商業合約與合規事務

  • 起草、審核與協商各類商業合同,包括供應合約、分銷或代理合約、服務合約、租賃合約、貸款或擔保合約等,確保合約條款合法、嚴謹,有利保障客戶商業利益。

  • 提供公司經營與產業經營過程中的法規合規、產業許可申請、外資審批、外匯與跨國資金流動合規、進出口與貿易合規、稅務合規與規劃等法律支援。

  • 協助客戶聘用員工(本地員工或外籍員工),處理僱傭合約擬定、工作許可或簽證申請、勞動法合規、勞資關係、薪資福利與人力資源合規建議。

  • 對於參與製造業、貿易、服務、工業、基礎設施、進出口等產業的客戶,提供產業法規遵守、許可證申請、產品合規、安全規範、監管許可與合規建議。

知識財產權與品牌保護事務

  • 協助中國企業將商標、專利、版權、商號等知識財產權引進馬來西亞,處理註冊、申請、登記、維護與管理手續,確保知識財產權受到法律保護。

  • 對客戶品牌與產品在本地所面臨的法律風險進行調查與評估,提供品牌保護策略、監控機制與法律防護建議,以降低侵權與搶注風險。

  • 如發生知識財產權侵權、盜版、仿冒、搶注等情形,提供客戶行政投訴、司法維權、談判與和解等法律支援。

  • 為計劃在馬來西亞設廠、生產、銷售、出口、進口商品或服務的企業提供市場准入、合規、產品監管、許可證申請與法律支持,確保合規經營。

爭議解決與法律救濟事務

  • 為客戶代理商業合約糾紛、合資合作糾紛、供應鏈糾紛、債務債權糾紛、房地產糾紛、建設工程糾紛、股東爭議、合夥人爭議、公司重整、破產清盤等複雜事務。

  • 提供談判、調解、仲裁、訴訟、裁決等多種爭議解決機制,為客戶爭取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與商業風險。

  • 在合約或專案簽訂階段,為客戶設計爭議解決機制與風險防控條款(如仲裁條款、調解條款、違約責任條款、風險緩釋條款等),以預防潛在糾紛。

  • 為債權人或債務人提供債權追討、債務重整、債務執行、清償、破產申請或防禦等法律服務,協助客戶妥善處理財務與債務風險。

資產規劃與財富管理事務

  • 為高淨值人士、家族企業、公司所有者在馬來西亞持有或投資的不動產、公司股權、企業資產、動產、金融資產等,提供資產結構設計與管理法律建議。包括控股結構、信託、合規持有結構,以實現資產保護、稅務規劃、風險隔離、財富管理與傳承。

  • 提供企業結構設計、股權結構規劃、公司治理法律建議、股東協議與管理制度起草,確保企業結構穩健、治理規範。

  • 協助客戶進行家族企業傳承、財富傳承、股權轉讓、資產繼承、國際資產配置、退出機制與傳承安排,保障財富傳承與資產安全。

  • 為客戶起草遺囑、信託協議、股份轉讓協議、家族協議、資產保護協議,處理繼承、遺產管理、資產分割、股權轉讓、企業重整、退出規劃等法律事務。

工程建設、基礎建設與大型工程事務

  • 參與基礎建設、能源專案、工業專案、公共事業、公共‑私人合作 (PPP) 專案、大型建設工程、工業園區開發等中國企業或合資方,提供專案架構設計、合約起草與審查、融資安排、政府批准、許可申請等法律服務。

  • 提供專案融資支援、融資協議設計、貸款協議、承包合約、供應合約、採購合約、服務合約等法律文件起草與審核。

  • 在專案執行階段,提供合約履行監督、合規建議、風險管理、供應鏈管理、勞工合約管理、工程合約管理、合約爭議解決與法律建議,協助客戶掌握專案進度與法律風險。

家庭事務和長期居留事務

  • 為在馬來西亞生活、工作、定居或經商的中國客戶及其家庭成員 (配偶、子女) 提供家庭法律服務,包括婚姻、離婚、子女監護、收養、婚前/婚後協議、財產分割、家庭財產安排等事務。

  • 諮詢客戶辦理長期簽證、工作簽證、居留證、依親簽證、永久居留等手續,並提供相關移民法與簽證法律建議。

  • 為客戶及其家族提供私人財富保護、資產規劃、居住與資產安排、跨國資產配置、財富結構建議與家族成員協議起草。

我們的服務理念與優勢

  • 中文溝通,貼近文化與習慣 — 我們律師團隊以中文為主要溝通語言,深刻理解中國客戶的文化背景、商業習慣與思維方式,使交流順暢、建議切合客戶實際。

  • 本地法律專業 + 跨國事務經驗 — 我們熟悉馬來西亞公司法、不動產法、合約法、勞動法、稅法、智慧財產權法、爭議解決制度、工程建設法規等,並具備跨境投資、外資設立、國際貿易、國際交易與資產管理經驗。

  • 綜合、一站式法律服務 — 無論您是設立公司、投資、資產配置、房地產交易、智慧財產權保護、專案建立、合約合規、員工聘用、移居、財富規劃、爭議解決、資產繼承 — 我們都能在同一個平台為您提供系統、連貫、專業的法律服務。

  • 量身訂做、務實可行 — 根據客戶的背景、業務性質、投資目的、規模、產業與未來規劃,為其設計切實可行、符合法律法規、兼顧商業目標與法律風險的方案。

  • 誠信、嚴謹、透明、負責任 — 本著律師職業倫理與專業操守,為客戶提供清晰、透明的服務內容與費用說明,對合約、結構、合規、風險提示、執行方案等進行嚴謹審查與建議,確保合法、合規、風險可控。

  • 長期合作夥伴關係與策略顧問角色 — 我們希望不僅解決客戶當前的問題,更成為客戶在馬來西亞和東協區域長遠發展的法律顧問與策略夥伴。當客戶業務擴展、資產成長、結構調整、退出或傳承時,我們持續提供專業法律支援與策略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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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的幸福,一通電話就變了調,華人夫婦好不容易求得一個孩子,為何在孩子辦身分證的那一天,人生突然天翻地覆?案情回顧,夫妻倆年近40求子心切,經朋友介紹收養一名未婚先孕馬來女孩所生的嬰兒,圖方便直接虛報為親生子女,安穩度過12年。破綻浮現,孩子辦MyKad時,櫃檯官員察覺孩子樣貌與”父母”出生證明不符,案件被轉介到BSK(國民登記局調查部門)。
繁體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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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公民身份立法由《新加坡共和國憲法》管轄,主要透過 血統主義 原則運作,但根據孩子是在新加坡境內還是境外出生,有不同的要求。在新加坡境外出生的人,如果在孩子出生時父母至少一方為新加坡公民,則可透過血統取得新加坡公民身分。
繁體 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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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由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管轄。根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父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有權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同樣,根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其在中國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在該父母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後出生,亦為永久性居民。
繁体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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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該地區沒有自己的國籍法。相反,香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所確立的「一國兩制」概念運作。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及附件三,中國的多項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中國的《國籍法》自1997年起適用於香港。因此,在香港出生的孩子透過相同的血統主義結構獲得國籍,即在該領土內出生且父母至少一方為中國公民的孩子獲得公民身份。只要在境外出生的孩子的公民父母一方未定居國外,且孩子出生時未獲得其他國籍,該孩子即為公民。中國的國籍立法未對無國籍人提供定義。
繁体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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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的「國籍」是基於血統主義原則,透過血緣傳承。如果你的父母一方或雙方是台灣地區「國民」,你很可能自動成為台灣地區「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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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一聽到“撫養權”,就自動聯想到離婚。但現實中,撫養權問題往往比離婚更緊急——尤其當父母關係已經破裂、一方被阻止見孩子、不了解孩子近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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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離婚,但又不想和對方一起生活?可以分開住、分財產、拿贍養費嗎?可以。馬來西亞法律有一種程序叫——司法分居。
繁体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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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孩子同时拥有中国国籍和外国国籍时,可能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这个问题源于中国采用单一国籍原则并且不承认双重国籍。尽管另一个国家可能承认该孩子为其公民,但中国仅依据其《国籍法》来对待该孩子。因此,国籍、法律地位和相关法律的适用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可能有所不同。
收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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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X和Y是一對同性伴侶,他們在聖巴塞羅繆醫院(診所)尋求生育治療。X於2010年生下他們的第一個孩子C1。雙方父母均打算讓Y成為法定父母,並相信他們已經簽署了所有必要的HFEA同意表格。多年後,診所通知他們,在他們的紀錄中找不到簽署的表格PP(伴侶同意成為父母的表格)。根據診所和他們之前律師的建議(他們認為這是唯一的補救辦法),Y於2014年正式收養了C1,以鞏固其法律地位。然而,在隨後的法律發展(特別是 Re Case A 案)之後,父母意識到他們可能從一開始就是法定父母,並尋求撤銷收養令,同時獲得正式的親子關係聲明。
福利的限制(代孕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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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父母A和B在印度簽訂了一份代孕協議,使用了B的精子和捐贈卵子。雙胞胎C和D於2011年12月出生,並於2012年被帶到英國。父母在返回後不久分居,但直到2014年仍住在同一所房子裡。他們完全不了解申請親權令的要求,認為印度出生證明(將他們列為父母)足以鞏固他們在英國的地位。直到在分居以及2014年 Re X (A Child) 案判決後尋求法律建議時,他們才意識到需要提出申請。當他們在2014年11月申請時,已經超過了法定的六個月截止日期17個月,且父親住在另一處住所。
終身福利是核心考量因素

終身福利是核心考量因素

申請人是一對夫婦,在經過漫長而艱辛的16年求子之路(包括15次不成功的體外受精週期)後,轉向俄羅斯進行國際代孕。他們的兒子C於2012年出生,是與一家俄羅斯機構簽訂協議,使用丈夫的精子和捐贈卵子孕育的。這對夫婦向該機構支付了€50,000,其中一部分用於代孕母親的費用和補償。C出生後,父母最初在申請英國護照時未透露代孕事實,擔心無法將孩子帶回家;然而,在獲得最新法律建議後,他們向當局作了全面披露,並返回英國尋求親權令。
程式規則的目的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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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父母是一對定居在英國的已婚夫妻,他們在印度簽訂了一份代孕協議。孩子X於2011年12月出生,使用了父親的精子和捐贈卵子。由於父母不了解《2008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HFEA 2008)的具體法律要求,他們直到2014年2月才申請親權令——遠遠超過了該法第54(3)條規定的六個月期限。根據印度和英國法律,代孕父母最初都被視為法定父母,這使得委託父母儘管與X有生物關係和日常照顧,卻不具備任何法律權利或責任。
現代福利與保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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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是一對居住在英國的同性伴侶(A和B),他們希望透過一家塞浦路斯代孕機構組建家庭。雖然該機構總部設在塞浦路斯,但代孕涉及在北塞浦路斯進行胚胎移植,使用的是來自「Y國」的代孕母親(X),而Y國是不允許同性代孕的司法管轄區。根據該機構「為避免複雜化」的建議,申請人A以單身人士身份申請,這對伴侶被鼓勵向代孕母親和外國當局隱瞞他們的關係。孩子Z最終於2023年1月在「W國」出生,在那裡A和代孕母親被登記為父母。
父母年齡與未來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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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申請時均為 72歲,已退休。在2020年他們唯一的兒子因癌症不幸去世後,他們決定在加利福尼亞州開始代孕之旅。一個孩子B於2024年1月出生,使用了K先生的精子和捐贈卵子。雖然申請人已獲得加利福尼亞州的出生前令,確認他們為法定父母,但根據英國法律,妊娠代孕母親(Z女士)及其丈夫仍是法定父母。申請人於2024年3月帶著B返回英國,並申請親權令以鞏固他們與孩子的終身法律關係。
行政失誤與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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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诉讼源于人类受精与胚胎学管理局(HFEA)的一次审计,审计显示 46%的持牌诊所 在关于父母同意的记录中发现了“异常”。根据 《2008年HFEA》第37和44条,非生物学伴侣的法定亲权取决于母亲和伴侣在 治疗开始前 提供书面同意通知。在所处理的七个案例(A-F和H)中,孩子们在成功治疗后出生,但所需的HFEA同意表格(表格WP 和 表格PP)要么丢失、放错地方,要么包含错误。
文件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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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涉及八個獨立的申請(P至X案),因在由人類受精與胚胎學管理局(HFEA)監管的診所提供的輔助生殖方面存在類似法律問題,故合併審理。六名女性和兩名男性根據《1986年家庭法》第55A條尋求聲明,主張他們是持牌治療後出生的兒童的法定父母。
法定親權與性別

法定親權與性別

申請人TT(Freddy McConnell)出生時登記為女性,但後來以男性身份生活。2017年,他獲得了性別認可證書(GRC),確認其法律性別為男性。此後不久,TT在一家生育診所接受了宮內人工授精(IUI),懷孕並於2018年生下兒子YY。當TT試圖登記出生時,總登記官告知他,因為他生下了孩子,法律要求他必須被登記為“母親”。TT提起司法審查,尋求被登記為“父親”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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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Divorce, Child Adoption, Will, Probate & LA, CIPAA, Civil & Corporate Litigation, Debt Recovery, Defamation, Tax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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