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会上门了:公司在突击搜查期间应该怎么做
反贪会上门了:公司在突击搜查期间应该怎么做
以浅白语言解读反贪会的搜查及扣押权力、哪些行为构成阻挠、这些权力的界限在哪里,以及如何让你的团队在搜查之前、期间及之后做好准备
什么是突击搜查?
在反贪污的语境中,突击搜查是指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反贪会)在事先不作通知的情况下到访公司或个人的处所,以调查《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反贪会法令)下的罪行。
关键在于出其不意。正如本书所解释,突击搜查无须事先通知,而且可以在一天中任何时间进行。其目的是在组织内任何人通风报信、隐藏或销毁证据,或为回答查案人员的问题预先准备好答案之前,先把证据保全下来。
随着第17A条引入企业责任,公司本身如今也可能成为反贪会调查的对象。因此,每一家企业都应该知道可能会发生什么事,以及应该如何应对。
反贪会可以做什么?第31条解读
根据反贪会法令第31条,如果检察官,或获检察官授权、职级为高级助理总监或以上的反贪会官员,有合理理由怀疑反贪会法令下罪行的证据存放在任何地方,便可发出书面命令,指示反贪会官员进行搜查。
权力 | 官员可以做的事 |
进入及扣押 | 进入任何处所,搜查、扣押及取得任何簿册、文件、记录、帐目、数据或其他物品 |
查阅及复印 | 查阅、复印或摘录簿册、文件、记录、帐目或数据 |
搜身 | 搜查处所内的任何人,为方便搜查而扣留及移送该人,并扣押在其身上找到的任何东西 |
打开容器 | 强行打开、检查及搜查任何物品、容器或盛器 |
车辆 | 截停、搜查及扣押任何交通工具 |
必要时使用武力 | 强行打开门窗、强行进入、移除障碍物,并扣留处所内或车内的任何人,直到搜查完毕 |
有关搜查方式的两个要点 没有书面命令的紧急搜查:根据第31(3)条,若反贪会官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证据藏在某个地方,并有合理理由相信取得命令所造成的延误很可能令搜查失败,他可以在没有事先取得书面命令的情况下行使上述所有权力。 由同性别人员搜身:根据第31(4)条,任何人只能由同性别的人员搜身。 |
不要阻挠:第48条
配合调查并不是可有可无的选择。反贪会法令第48条规定,任何人作出以下行为,即属犯罪:
被禁止的行为 | 搜查期间的日常例子 |
拒绝让反贪会官员进入处所,或拒绝让获授权官员搜身 | 把办公室的门锁上,或叫官员改天再来 |
袭击、阻挠、妨碍或拖延执行职务的官员 | 在接待处拖住官员,让其他人趁机转移文件 |
不遵从任何合法的要求、通知、命令或规定 | 不理会打开文件柜或提供密码的要求 |
遗漏、拒绝或疏忽提供合理需要的资料 | 拒绝说出某些记录存放在哪里 |
不呈交、隐藏或企图隐藏簿册、文件或物品 | 把档案、手提电脑或手机藏起来 |
夺回或企图夺回任何已被扣押的东西 | 在文件被装袋后把它拿回来 |
销毁任何东西以阻止其被扣押 | 碎掉文件,或删除电邮及聊天讯息 |
干扰、恐吓、威胁或绑架任何参与调查的人 | 向员工施压,指示他们应如何回答查案人员 |
这些罪行适用于每一名员工,而不只是管理层。只要有一名员工删除讯息或藏起一份档案,就可能为他本人及公司带来严重的刑事风险。
界限在哪里?
虽然反贪会的权力范围很广,但并非没有限制。本书指出,法院倾向于对这类影响深远的权力施加制衡。法律中有三项特点十分重要:
- 适当的授权:除了上文所述的紧急情况外,搜查通常需要检察官或获授权的高级官员发出的书面命令。
- 合理理由:必须有合理理由怀疑反贪会法令下罪行的证据存放在被搜查的地方。
- 真诚:反贪会法令第72条只就真诚作出的行为保护反贪会官员免于法律诉讼。根据本书,若当局以恶意对待受屈的一方,就不能援引这项豁免。
本书并没有引述反贪会本身因突击搜查而被起诉的案例,但它以一宗地方议会的案件作类比,说明执法人员越权行事时可能会发生什么事。
案例焦点:Majlis Bandaraya Shah Alam v Only One Foot Reflexology Sdn Bhd [2018] 1 MLJ 528(上诉庭) 案情:2011年4月,哥打哥文宁一家持有执照的足部反射疗法及芳香疗法中心,在据称接获公众投诉(但审讯时并没有出示任何投诉证据),指女按摩师为男顾客提供全身按摩后,遭莎阿南市政厅的执法人员突击搜查。在搜查之前,市政厅的一名官员曾以卧底身份到访。执法人员扣押了12张床褥,把数名外籍女工带到市政厅等候移民局查核,并开出两张罚单。移民局确认这些女工的准证有效,她们随后获释。该中心至少有11天无法营业。 出了什么问题:附例只允许市长、秘书或获市长以书面授权的官员进入及检查持有执照的处所。并没有证据显示首席执法官拥有这样的书面授权。无论如何,该附例只允许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及检查。搜查、扣押及逮捕则受另一条附例规管,而该附例要求取得推事发出的搜查令,但当局并没有取得搜查令。 判决:上诉庭维持高庭的裁决,即有关搜查及扣押属于非法并构成滥权。上诉庭把这种行为形容为一般公民必须受到保护、免受其害的「部门侵略」,并强调执法行动必须与实际赋予的权力相称。市政厅不能依赖其附例中的豁免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只保护获授权官员有效行使权力的行为。该中心有权获得宣告,以及就收入损失及声誉受损评估赔偿。 对反贪会突击搜查的意义:这宗案件显示,执法机构必须在其法定权力的确切范围内行事,并遵守规定的授权程序。本书作出类比:如果反贪会在突击搜查期间没有遵守有关程序,它可能须向受屈的一方负责。 |
被传召问话:第30条
突击搜查之后往往会有问话。根据反贪会法令第30(1)(a)条,查案官可以命令任何人出席,就任何可能有助调查的事项接受口头问话。根据下文讨论的联邦法院判决,当事人必须遵从命令、披露他所知道的一切资料并如实作答,而且不能以答案可能导致自己或其配偶入罪为由拒绝回答。不遵从这类通知属于犯罪,可被罚款最高1万令吉或监禁最高两年,或两者兼施。
案例焦点:Suruhanjaya Pencegahan Rasuah Malaysia & Ors v Latheefa Beebi Koya & Anor(联邦法院,2017年) 案情:2012年,一名公司顾问报案,指公司主席向他施压,要他贿赂警方以结束一项调查。反贪会传召这名顾问以证人身份录取口供。他带同两名律师前来,而两名律师坚持在场,声称这是获得律师协助的宪法权利。反贪会起初反对,但最终让他们进入,并事先警告他们,他们本身也可能需要录取口供。问话结束后,反贪会向两名律师送达第30(1)(a)条通知,要求他们出席接受问话。他们拒绝出席,并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些通知。 高庭及上诉庭:两级法院都作出对律师有利的判决。根据本书,上诉庭裁定第30条中的「任何人」是指证人或嫌疑人,而由于这两名律师两者皆不是,因此没有依据向他们问话。上诉庭强调,反贪会的酌情权并非不受限制。联邦法院的判词记录,上诉庭也曾认定这些通知是一种恐吓行为,并非真诚发出。 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推翻了这些判决。联邦法院裁定,公共当局在刑事调查过程中作出的行动或决定,一般不能接受司法审查,否则每一个执法机构的调查都会不断面对法律挑战。联邦法院也裁定,投诉人作为一名没有被逮捕的证人,在录取口供时并没有让律师在场的宪法权利。由于并没有出其不意或设下埋伏,因此并不存在恶意:两名律师事先已被告知,如果他们坚持在场,他们本身也可能需要录取口供。 相关要点:联邦法院引述了它较早前在Empayar Changgih Sdn Bhd一案中的判决。在该案中,根据《光碟法令》进行的突击搜查中被扣押的机器,不能透过司法审查提出挑战。联邦法院指出,该案中的公司本可改为提出索取赔偿的令状诉讼。 教训:实际上,要透过法院阻止反贪会的调查步骤非常困难。较为实际的选择是配合调查、仔细保存记录,并在反贪会越权或恶意行事时,就是否可以提出索偿寻求法律意见。 |
为突击搜查做好准备:三阶段突击搜查政策
本书建议公司采纳一套突击搜查政策,列明当局的权力、应做与不应做的事项,以及配合调查的责任,同时确保公司的法律权利不会受损。它提出了一个三步骤的方法:
第一阶段:搜查之前
步骤 | 实际上涉及的工作 |
委任联络官 | 指定作为与当局主要联络人的人员,并安排后备人员 |
成立应变团队 | 分配具体的职责,例如接待官员、跟随每一支搜查队伍、处理资讯科技事宜及保存记录 |
了解当局的权力 | 向团队简介反贪会法令第30、31及48条 |
了解配合调查的责任 | 清楚说明阻挠属于刑事罪行 |
确定应做与不应做的事项 | 为接待处及全体员工拟备一份简单的一页指南 |
培训员工 | 在内部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培训员工,并考虑进行演练 |
第二阶段:搜查期间
步骤 | 实际上涉及的工作 |
核实官员的授权 | 礼貌地要求查看身份证明及第31条下的书面命令,并记下由谁授权 |
确认到访的目的 | 询问正在调查的是什么罪行或事项 |
了解搜查范围 | 厘清搜查涵盖哪些处所、人员、文件及数据 |
记录整个过程 | 记下官员的姓名、时间、被搜查的范围、所提出的问题及被扣押的物品,并要求取得被扣押物品清单的副本 |
第三阶段:搜查之后
步骤 | 实际上涉及的工作 |
检查封条 | 确保贴在财产、房间、档案、设备或文件上的任何封条保持完整,没有被破坏 |
检讨汇报 | 趁记忆犹新,检讨整个过程及所作的记录 |
处理官员离开的安排 | 在当局离开处所时掌控整个过程 |
考虑寻求法律意见 | 决定是否向外部律师寻求意见 |
处理对外宣传 | 决定是否需要与员工、客户、市场或媒体沟通,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
员工快速指南:应做与不应做的事项
以下指南参考了反贪会的权力、第48条下的阻挠罪行,以及本书的三步骤方法:
应做 | 不应做 |
保持冷静及礼貌,并立即通知指定的联络官 | 拒绝让官员进入,或要求官员在外面等候让你「整理一下」 |
要求查看身份证明及书面命令,并记下详情 | 与官员争吵或以身体阻挡他们 |
配合有关文件、装置及资料的合法要求 | 隐藏、转移、删除或碎掉任何文件、电邮或讯息 |
以书面记录被搜查的范围、被扣押的物品及被问的问题 | 移走或干扰任何已被扣押或封存的东西 |
被问话时如实作答 | 胡乱猜测、推测或作出误导性的回答 |
遵守公司的突击搜查政策及应变团队的指示 | 向同事、生意伙伴或任何其他与事件有关的人通风报信 |
考虑是否需要寻求法律意见 | 向其他员工施压或教他们如何回答 |
有关律师代表的说明 在Latheefa Beebi Koya案中,联邦法院裁定,被传召作证而没有被逮捕的人,在录取口供时并没有让律师在场的宪法权利。公司不应假设其律师获准在员工接受问话时在场,虽然反贪会可能会允许。在问话之前及之后寻求法律意见依然重要。 |
公司准备清单
- 我们是否设有书面的突击搜查政策,涵盖搜查之前、期间及之后?
- 我们是否已指定一名联络官及一支应变团队,并为周末及办公时间以外安排后备人员?
- 接待处及保安人员是否清楚知道应该做什么,以及应该打电话给谁?
- 员工是否已接受培训,了解反贪会的权力及第48条下的阻挠罪行?
- 我们是否有一份记录范本,用来记录官员的详情、被搜查的范围及被扣押的物品?
- 我们是否知道应该联络哪些外部律师,并把他们的联络资料放在手边?
- 我们是否有沟通计划,以便与员工、客户及在有需要时与媒体沟通?
- 突击搜查的准备工作是否属于我们整体风险管理以及第17A条下足够程序的一部分?
总结
突击搜查令人紧张,也会打乱正常运作,但公司如何应对,可以带来很大的分别。反贪会拥有进入、搜查、扣押及问话的广泛权力,而任何阻挠行为本身就属于刑事罪行。与此同时,这些权力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合理的理由及真诚的情况下行使,而仔细保存记录的公司,在出现问题时更有条件保障自己的权利。
正如本书所强调,管理突击搜查是风险管理的关键一环。任何组织,无论是跨国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都可能随时遭到突击搜查。事先让员工做好准备、分配清楚的职责,并采纳一套实用的突击搜查政策,将有助公司冷静应对、全面配合,并有效地保护自己。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参考,并不构成法律意见。面对反贪会突击搜查或调查的公司,应立即就其具体情况向合格的律师寻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