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歧視(人權)
非案件詳情 :
Re Z (一名兒童) (第2號) [2016] EWHC 1191 (Fam)
背景
本案涉及一名名叫Z的孩子,他是申請人父親的親生兒子。Z是利用父親的精子和捐贈的卵子受孕,並由美國一位未婚代孕母親所孕。在先前的聽證會(Re Z (No. 1))中,法院駁回了父親的父母令申請,理由是《2008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HFEA)第54條明確規定申請必須由「兩人」共同提出。因此,Z仍是法院監護對象,因為根據現有代孕框架,父親無法被法律認定為唯一親子。
雙方都有爭論
在最初被拒絕後,父親依據1998年《人權法》第4條尋求不一致的陳述。
- 申請人:父親主張第54條與《歐洲人權公約》第14條(禁止歧視)及第8條(尊重私人及家庭生活權)不相容。他主張僅因身份而禁止單身人士取得親權證明是歧視。
- 國務大臣:衛生大臣也加入了程序,最終承認該條款不相容。政府承認在同一代孕安排中,單身與伴侶在待遇上存在差異,且這些差異「已不再有正當理由」。
法官裁定
James Munby P 庭长批准了該申請,並發表正式聲明表示不一致。他裁定,2008年HFEA第54條第1款及第2款,在防止基於父親單身身份的親子關係命令方面,與父親與子女的權利不相容。然而,法官堅決拒絕就國會應如何修訂法律或「批准」特定立法草案提出建議,指出這些屬於政府事務。
判決理由
法院的推理核心在於不歧視原則:
- 歧視性地位:法官接受「單身」構成第14條下的一種狀態。
- 不合理的待遇差異:由於法律允許合法代孕安排中的夫妻取得親權令,但否認單身者享有相同權利,因此待遇上存在明顯差異。根據國內法及史特拉斯堡判例法,這種區別被視為對家庭生命權的不合理干涉。
- 司法限制:雖然法院承認不一致,但強調不一致陳述本身並不會改變法律。法官指出,對此類陳述作出具體社會政策回應是立法機關的責任,而非法院。
結論
Re Z(第2號)是英國代孕法的重要轉捩點。法院透過發表前後矛盾的聲明,凸顯了2008年HFEA中的一項根本人權缺陷。該裁決直接向國會發出訊號,表明排除單親父母參與父母令程序在法律或道德上已不再可行,最終促成立法改革,允許單親申請人合併法定父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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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的限制(代孕者同意)
委託父母A和B在印度簽訂了一份代孕協議,使用了B的精子和捐贈卵子。雙胞胎C和D於2011年12月出生,並於2012年被帶到英國。父母在返回後不久分居,但直到2014年仍住在同一所房子裡。他們完全不了解申請親權令的要求,認為印度出生證明(將他們列為父母)足以鞏固他們在英國的地位。直到在分居以及2014年 Re X (A Child) 案判決後尋求法律建議時,他們才意識到需要提出申請。當他們在2014年11月申請時,已經超過了法定的六個月截止日期17個月,且父親住在另一處住所。
終身福利是核心考量因素
申請人是一對夫婦,在經過漫長而艱辛的16年求子之路(包括15次不成功的體外受精週期)後,轉向俄羅斯進行國際代孕。他們的兒子C於2012年出生,是與一家俄羅斯機構簽訂協議,使用丈夫的精子和捐贈卵子孕育的。這對夫婦向該機構支付了€50,000,其中一部分用於代孕母親的費用和補償。C出生後,父母最初在申請英國護照時未透露代孕事實,擔心無法將孩子帶回家;然而,在獲得最新法律建議後,他們向當局作了全面披露,並返回英國尋求親權令。
程式規則的目的性解釋
委託父母是一對定居在英國的已婚夫妻,他們在印度簽訂了一份代孕協議。孩子X於2011年12月出生,使用了父親的精子和捐贈卵子。由於父母不了解《2008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HFEA 2008)的具體法律要求,他們直到2014年2月才申請親權令——遠遠超過了該法第54(3)條規定的六個月期限。根據印度和英國法律,代孕父母最初都被視為法定父母,這使得委託父母儘管與X有生物關係和日常照顧,卻不具備任何法律權利或責任。
單身申請人的資格不符
本案涉及一名兒童Z,於2014年透過代孕安排出生在美國明尼蘇達州。該孩子使用申請人父親的精子和匿名捐贈者的卵子受孕。儘管美國法院已作出判決,確立父親的唯一親權並免除代孕母親的所有法律權利,但英國法律仍將代孕母親視為法定母親。返回英國後,父親根據《2008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HFEA 2008)第54條尋求親權令,以鞏固其法律地位。
繁体 對商業機構費用的審查
本案涉及雙胞胎兒童,他們於2012年7月出生於加利福尼亞州,父母是兩名英國男性MP和AH。這兩個孩子透過妊娠代孕方式受孕,使用匿名卵子捐贈者和兩名申請人的精子。相關安排由加利福尼亞州的一家商業組織協調
繁体 避免「法律真空」
申請人是一對夫婦,他們經歷了長達16年的求子之路,在英國、義大利和俄羅斯進行了15次不成功的體外受精周期。最終,他們在莫斯科簽訂了一份代孕協議。孩子C使用丈夫的精子和一名匿名俄羅斯捐贈者的卵子受孕,由一位已婚的俄羅斯代孕母親孕育。申請人向一家俄羅斯機構支付了總計€50,000的費用。其中,代孕母親收到約4,324英鎊作為費用,8,812英鎊作為補償。C於2012年出生後,申請人在俄羅斯照顧了孩子六個月,然後返回英國。根據俄羅斯法律,申請人被認定為法定父母,而代孕母親及其丈夫沒有父母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