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家庭法 | 离婚100问-PART 31
Question 87
🔹 房子是我和我老公联名共同拥有的, 可是一直以来都只有他在付房贷, 房子卖了我可以拿到多少呢?
🔸 这取决于法庭, 法庭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直接及间接贡献, 以公平为原则决定分配比例。
Question 88
🔹 如果我想要把房子在离婚后留给孩子, 有可能吗?
🔸 可以,不过孩子必须在18岁后才可以持有产业。可是在庭令里必须写清楚这一项要求, 这样的话以后如果对方不遵守庭令的话,我们就可以去执行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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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索偿与假发票:即使没有贿赂,第18条也可能令你被告上法庭 English 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한국어 日本語 Bahasa Melayu 虚报索偿与假发票:即使没有贿赂,第18条也可能令你被告上法庭 以浅白语言解读《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下的虚假索偿罪、它所涵盖的日常文件,以及公司如何识别虚假、虚报及重复的发票 一项不涉及贪污的贪污罪行 《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反贪会法令)下的大部分罪行都涉及贿赂,即法令所称的「报酬」。第18条则有所不同。它针对的是利用虚假文件误导雇主或其他委托人的人。本书把它形容为与法令中其他贿赂罪行截然不同的罪行。 涉及的金额可以非常庞大。本书提到,反贪会曾就一项从未举办的数码科技培训计划中约2700万令吉的虚假索偿,扣留了多名人士。成为虚假索偿受害者的公司,可能为从未进行的工作,或为价值远低于所付金额的劣质货物及服务,损失数以百万令吉计的金钱。批准这些索偿的不良员工,往往正是主要的得益者。 第18条的规定:浅白解读 若有人作出以下行为,即触犯第18条下的罪行: 他向代理人(例如客户或政府部门的雇员)提供 或他本身作为代理人,意图欺骗其委托人(例如他的雇主)而使用 任何委托人拥有利益的收据、帐目或其他文件,而他有理由相信该文件含有在重大细节上虚假、错误或有缺陷的陈述,并意图借此误导委托人。 控方必须证明的事项 实际上的意思 被告向代理人提供文件,或作为代理人使用该文件 供应商把发票交给客户的员工,或雇员向公司提交索偿 该文件是委托人拥有利益的文件 与雇主或客户事务有关的文件,通常涉及金钱事宜 该文件含有在重大细节上虚假、错误或有缺陷的陈述 重要的细节有误,例如数量、日期、金额或工作是否已经完成 被告有理由相信该文件是虚假的,并意图借此误导委托人 他知道或有充分理由相信文件有误,并意图欺骗 这项罪行历史悠久。《1961年防止贪污法令》及《1997年反贪污法令》都有类似的条文,而它最初是从英国《1906年防止贪污法令》引入的。下文的数宗案件是根据1961年法令作出裁决,但有关原则至今仍然适用。 规则一:无须涉及贿赂,也无须有个人利益 对这项罪行最早的挑战出现在英国的Sage v Eicholz一案。该案根据英国1906年法令作出裁决,其后也获马来西亚法院引用。一名业主向水务当局提交了一份「空置索偿」,虚报其建筑物部分单位空置的时间比实际更长,以便缴付较低的水费。他辩称,由于该法令关乎贪污,而没有任何人被收买,因此他不可能有罪。 英国法院驳回了这个论点。法院指出,「贪污地」一词出现在该条文两项有关贿赂的部分,却被刻意排除在虚假索偿的部分之外,原因可能是贪污往往很难证明。当法律的文字清晰时,不能用法令的名称来收窄其含义。马来西亚法院也依循这个立场。 案例焦点:Abdul Rahim Hassan & Anor v Public Prosecutor [1997] 4 CLJ Supp(新山高庭) 案情:第一上诉人是新山警区主任。他签署了三封致陆路交通局(JPJ)的信函,指三辆车子已在警方拍卖中售予第二上诉人,并要求陆路交通局协助为这些车子办理注册。事实上,这些拍卖从未举行。这些车子原本在新加坡注册。当关税局后来扣押这些车辆并展开查询时,下属官员被指示篡改警方档案,使这些车子看起来像是无人认领并经妥善拍卖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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