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領域的貪污比較不嚴重嗎?從空中巴士、勞斯萊斯及羅斯瑪太陽能案汲取的教訓

私人領域的貪污比較不嚴重嗎?從空中巴士、勞斯萊斯及羅斯瑪太陽能案汲取的教訓

為什麼「這只是一宗商業交易」不能成為辯護理由、為什麼單靠合規手冊會失敗,以及馬來西亞、新加坡及英國的法院如何看待懲罰公司之間的貪污

 

問題比許多人想像的更大

當人們想到貪污時,腦海中浮現的往往是公務員在桌底下收錢的畫面。但許多貪污行為完全發生在企業之間,例如採購經理收取供應商的回扣、銷售團隊付錢給客戶的員工以贏得訂單,或代理為換取秘密費用而洩露競爭對手的標書。

數據顯示,這個問題在馬來西亞相當嚴重。根據本書所引述的世界銀行企業調查,2015年有28.2%的馬來西亞企業表示每年至少接獲一次索賄要求。相比之下,瑞典、愛爾蘭及荷蘭在2020年的數字介於0%至0.4%之間。

反貪會本身在2022年的數據也反映了類似的情況:

類別

逮捕人數(2022年)

私人領域

386

公職人員

323

一般公眾

181

其他

19

 

本書指出,這並不令人意外。自《2009年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法令》(反貪會法令)第17A條於2020年6月生效以來,反貪會的執法範圍已從個人延伸至公司及合夥企業,無論它們是在馬來西亞還是海外註冊成立。

 

企業貪污在哪裡發生

沒有任何行業能免於貪污風險。貪污可能在組織內部及外部發生:

  • 在外部,公司可能賄賂公職人員以避免執法行動或影響決定、賄賂生意夥伴以贏得合約,或與競爭對手勾結組成卡特爾,最終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 在內部,貪污可能涉及在招聘、採購、行政及財務等範疇操控公司本身的程序,影響從東主、董事到初級員工的每一個人。

 

小型企業面對特殊的壓力

本書所引述的研究顯示,中小型企業比大型跨國企業更容易受貪污影響。中小型企業往往缺乏抵抗索賄要求的議價能力,也缺乏建立合規制度或定期進行審計的資源。它們也可能更受誘惑,以行賄方式贏得憑往績無法贏得的合約。本書引述的一份報告指出,80%的馬來西亞中小型企業受到貪污影響,而這為取得執照、融資及進入供應鏈製造了障礙。

這一點很重要,因為中小型企業是馬來西亞經濟的支柱,而第17A條下的足夠程序辯護適用於每一個商業組織,無論其規模大小。小型公司不能辯稱自己規模太小,所以無須設立反貪污程序。

 

當大公司的政策失效時

跨國企業通常有較多資源投放在合規方面,但英國的案例顯示,單靠書面政策並不能阻止貪污。教訓是,政策只有在確實被遵守及執行時才會發揮作用。

案例焦點:Director of the Serious Fraud Office v Amec Foster Wheeler Energy Ltd [2021] Lexis Citation 110(Southwark刑事法院)

案情:在1996年至2014年期間,當該公司仍名為Foster Wheeler Energy Ltd時,它利用代理向尼日利亞、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印度及巴西的公職人員輸送款項。十項控罪中有四項涉及馬來西亞的犯罪行為,時間由1997年至2010年。該公司一直設有反貪污政策,但有人製造文件以掩飾這些付款,而英國嚴重詐騙辦公室發現公司內存在一種漠視合規程序的文化。

董事部的失職:在2007年至2010年期間,律師調查了多個國家的涉嫌貪污事件,並匯報了顯示高級員工及董事可能違反反賄賂法律的證據。集團母公司的董事部在2007年討論了有關沙特阿拉伯的報告,但在獲得法律上並無舉報義務的意見後,決定不向當局作任何舉報。不久之後,非常相似的貪污行為就在巴西出現。

法官的看法:雖然法律上並沒有舉報涉嫌罪行的責任,但法官表示,所有公民都有道德上的責任,而這項責任至少同樣適用於公司。他形容董事部的失職令人痛心,並指出該公司的政策從未發揮作用,因為公司本身並不希望它們發揮作用。

結果:根據一項於2021年7月獲批准的暫緩起訴協議,作為與英國、美國及巴西當局達成的全球和解的一部分,該公司須在英國支付約9990萬英鎊及340萬英鎊的訟費,其中約2170萬英鎊是針對馬來西亞犯罪行為的罰款。法官之所以批准這項協議,只是因為該公司其後已兩度易手,現由John Wood Group擁有,而這名無辜的買家已全面配合調查。

教訓:發現貪污時,隱瞞只會令情況更糟。對買家來說,這宗案件也說明了在收購一家公司之前進行反貪污盡職調查的重要性,因為新的擁有人可能最終要為舊管理層的不法行為付出代價。

 

本書中的其他例子也顯示了同樣的模式:

公司

已有的措施

出了什麼問題

結果

空中巴士

2012年獲頒反貪污合規證書,並設有針對生意夥伴的書面盡職調查政策

政策很容易被繞過。其中一項是,以「贊助」由兩名亞洲航空高層擁有的一支運動隊伍的名義,支付了5000萬美元

在英國支付接近10億歐元,全球支付超過35億歐元(2020年)

Petrofac

一家大型國際石油及天然氣集團

高層主管利用代理賄賂官員,以贏得伊拉克、沙特阿拉伯及阿聯酋的石油合約,為價值約26億英鎊的合約支付了約3200萬英鎊的賄款

2021年10月被裁定七項控罪成立,須支付約2280萬英鎊的沒收款項、超過4700萬英鎊的罰款及700萬英鎊的訟費

勞斯萊斯

合規團隊、合約審查委員會、道德委員會

其中包括為一名亞洲航空集團高層的私人飛機提供價值320萬美元的信貸,以及為中國東方航空提供500萬美元的信貸(見下文)

在英國支付超過5億1000萬英鎊(2017年)

Airline Services Ltd

2010年由外部顧問提供法律意見、一份反貪污政策草案及多份清單

在一次培訓之後,該公司告訴其顧問它將採取「不同的做法」,並沒有落實有關建議

約300萬英鎊的利潤返還、罰款及訟費

 

勞斯萊斯與中國東方航空:無視警告

其中一個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涉及國家控股的中國東方航空。2010年,該航空公司的一名董事要求勞斯萊斯資助一項管理培訓計劃,並為一個飛行員保健中心提供捐款,而這個中心被視為他的個人項目,並將為16架飛機的引擎「敲定交易」。勞斯萊斯同意分別捐出300萬美元及200萬美元。

隨後發生的事情,顯示警告如何在公司內部被凌駕:

  1. 勞斯萊斯的合規及法律人員提出了關注,而一家外部律師事務所也表示,這項安排有違反美國反賄賂法律的風險。
  2. 員工建議把信貸轉換為現金,讓該航空公司隨意使用。一名合規人員警告,這樣做只會增加風險。
  3. 原定的計劃原來是一次為期兩星期的紐約商學院之旅,入住四星級酒店並有豐富的社交活動,但實際的培訓只有七天。合規部門促請團隊立即停止並作出檢討。
  4. 面對該航空公司的不滿,勞斯萊斯最終以一項500萬美元的「零件」信貸取代有關資金,而該航空公司以現金方式提取了這筆信貸。

根據法院的資料,相關引擎及維修合約的毛利約為3110萬英鎊。教訓是,合規人員必須擁有叫停交易的權力,而不只是提出意見。

 

Airline Services:兩家私人公司之間的貪污

根據本書的描述,Airline Services案顯示,貪污不一定要涉及政府官員。一名本應代表漢莎航空(Lufthansa)行事的代理,同時暗中為Airline Services工作,並在公司內部被稱為「我們的人」。在三次招標中,他洩露了機密資料、競投者名單及一名競爭對手的定價,甚至建議Airline Services提高價格,損害了漢莎航空的利益。Airline Services贏得了價值超過670萬英鎊的合約。它承認從2011年7月至2015年初並沒有設立足夠程序。

 

私人領域的貪污比較不嚴重嗎?法院說不

被控貪污的人經常辯稱,由於沒有涉及公職人員,他們的罪行純屬商業事宜,應被判罰款而不是監禁。法院(尤其是新加坡的法院)堅決駁斥了這個論點。

案例焦點:Lim Teck Chye v Public Prosecutor [2004] 2 SLR(R) 525(新加坡高庭)

案情:Lim是一家為船隻供應燃油的船用燃油供應公司的董事。他與員工串謀付錢給驗船師,讓他們虛假地證明客戶的船隻已收到足量的燃油,但事實上公司一直短供燃油,並以低於市價的價格向船上的輪機員回購燃油。他為員工設定取得非法「收益」的目標,並教導他們如何避開便衣反貪污人員。六項控罪所涉及的賄款合共只有6300新元。

他的論點:他表示,商業情境中的貪污通常只會被判罰款,而收受賄賂的驗船師也沒有被判入獄。

判決:法院維持他監禁六個月及罰款24萬新元的判刑,並裁定:

  • 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貪污之分是生硬而人為的。如今私人公司提供許多公共服務,它們的貪污可能對公眾造成同樣大的損害。
  • 他的行為可能損害公眾對驗船師的獨立性以及新加坡船用燃油供應業的信心。
  • 送賄者與受賄者的罪責起點相同,但由於Lim策劃了這項計劃並助長了貪污文化,他的罪責比驗船師更重。
  • 單靠罰款無法阻嚇一個從中獲取豐厚利潤的人,因為他可以輕易繳清罰款。刑事司法制度絕不能淪為犯案者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對象。

 

案例焦點:Public Prosecutor v Ang Seng Thor [2011] 4 SLR 217(新加坡高庭)

案情:Ang是一家為半導體製造商供應設備的上市公司的總執行長。他向希捷(Seagate)的一名僱員支付9萬7158新元,以換取採購訂單,並與其聯合董事經理在馬六甲的一家酒店,把5萬新元交給英飛凌(Infineon)馬來西亞廠房的一名董事,以取得一份價值約100萬新元、涉及四台機器的訂單。

下級法院:地方法官就每項控罪判處最高10萬新元的罰款,理由是私人領域的貪污通常應被判罰款,而送賄者的罪責比受賄者輕。

判決:在上訴時,高庭判處每項控罪監禁六個星期,刑期分開執行,另每項控罪罰款2萬5000新元。高庭裁定,對於私人領域的貪污,並不存在應判罰款的推定,而送賄者也不會僅因為他是送賄的一方就罪責較輕。高庭強調,法院必須為商界樹立正確的道德基調,而涉及高級經理或重要商業交易的貪污,會大大增加罪行的嚴重性。

 

案例焦點:Public Prosecutor v Syed Mostofa Romel [2015] 3 SLR 1166(新加坡高庭)

案情:Romel是一名見習驗船師,負責檢查要求進入一個石油碼頭的船隻。他告訴一名船長,其船隻有高風險缺陷,將無法進入碼頭,然後要求對方付錢,以便不把這些缺陷寫入報告。船長舉報了他,他在一次誘捕行動中被捕。三次所涉及的賄款合共7200美元。

判決:地方法官判處監禁兩個月。首席大法官把刑期加重至監禁六個月,並裁定那種認為公共領域貪污會被判入獄、而私人領域貪污只會被判罰款的看法是錯誤的。若私人領域的貪污涉及龐大金額、持續一段長時間,或涉及嚴重背棄信任,判刑的起點很可能是監禁。對碼頭及其工人構成的安全風險,則是另一個加重刑罰的因素。

私人領域貪污的三種類型:法院描述了三大類型,至今仍是實用的指引:

類型

情況

可能的判刑

1. 收買利益

收錢的人在其權力範圍內給予利益,例如向付款人下訂單,無論付款人是否值得獲得這項利益

視乎案情而定,並可能包括監禁

2. 付錢讓某人疏忽職守

收錢的人視而不見,例如檢查員無視缺陷

經常被判監禁

3. 付錢以避免不合理的損害

收錢的人索取金錢,並威脅要造成他無權造成的損害,例如阻撓執照或合約

一般會被判監禁,屬於最嚴重的類型

 

在Romel案中提及的一宗相關上訴中,一名大廈經理要求一名清潔分包商每月付他600新元,並威脅會給予不良報告,令分包商可能失去合約。他原本被判的罰款同樣被改為監禁。而在Takaaki Masui v Public Prosecutor [2021] 4 SLR 160一案中,兩名被派駐新加坡的日本經理,以威脅取消一名麵粉經銷商長期的經銷權為手段,在數年間從他身上勒索了約200萬新元,結果兩人各被判監禁43個月零三個星期、罰款約20萬新元及罰金約100萬新元。

 

馬來西亞也採取相同的處理方式

案例焦點:Public Prosecutor v Subahir bin Salmin [2009] MLJU 670(莎阿南高庭)

案情:Subahir是一家私人建築公司的項目協調員。一名工人在工作場所意外中斷腿後,Subahir讓人填寫該工人的工時卡,顯示他在2001年10月工作了30天,但實際上他只工作了四天。這張工時卡被用來支付約1455令吉的薪金及加班費,而Subahir兌現了公司的薪金支票。該工人本身只獲支付他實際工作日數的工資,於是他舉報了此事。

判決:地庭接受他聲稱管理層已同意協助受傷工人的說法,宣判他無罪。在上訴時,高庭認為這個說法是事後補救,因為在盤問期間從未向公司東主提出。高庭根據《1997年反貪污法令》裁定他使用虛假文件誤導其委託人罪成,並判他監禁八個月及罰款1萬令吉。

法院的訊息:法官指出,與涉及政府公務員的罪行不同,企業界的罪行通常不會被帶上法庭,但在私人公司中發生的事情仍然是貪污,是一種必須被消滅的禍害。僱主必須能夠信任其僱員會代表他們誠實行事。

 

羅斯瑪太陽能案

案例焦點:Public Prosecutor v Rosmah binti Mansor [2022] 9 CLJ 83(高庭)

背景:私人公司Jepak Holdings Sdn Bhd建議進行一項項目,為砂拉越369所鄉村學校提供太陽能混合電力及維修服務,以取代柴油發電機。當時的教育部長懷疑該公司是否有能力執行如此規模的項目,並曾建議進行公開招標。

根據本書的描述,高庭的裁定如下:該公司的代表透過其特別官員,被介紹給時任首相的夫人拿汀斯里羅斯瑪(Datin Seri Rosmah Mansor)。她並未擔任任何政府職位。法院裁定,在該公司提出給予10%之後,她索取了1億8750萬令吉,即12億5000萬令吉項目的15%,作為協助該公司以直接談判方式取得項目的誘因。這筆付款以與一家外國公司簽訂的顧問協議作掩飾,而所涉及的服務從未提供。該公司獲直接委任,在符合一般條件之前就取得了6300萬令吉的預付款,然後在她的住家支付了150萬令吉現金。法院也裁定,其他官員本來不傾向於批准該公司的要求,但在時任首相的指示下才予以批准。

判刑:她根據反貪會法令第16(a)(A)條被定罪,並被判監禁十年及罰款9億7000萬令吉,本書形容這是馬來西亞貪污罪行有史以來最高的罰款。法院拒絕了她以自己是沒有收入的家庭主婦、初犯及前「第一夫人」為由,要求只判監禁一天的求情。法院表示,貪污已滲透到社會幾乎每一個層面,必須在它演變成一場大流行病之前加以遏止。

現況:在撰寫本書時,該案仍在上訴庭等待上訴。

 

本書從這宗案件中得出了幾個教訓。雖然案件涉及一項政府項目,但被告並不是以公務員的身份被控。她的影響力來自她作為首相夫人的地位,而她利用這種影響力從一家私人公司身上索取金錢。採購程序被公然無視,而最大的輸家是國家本身。本書認為,這或許可以解釋為什麼罰款創下紀錄,而這宗案件也強化了司法機關對貪污採取的強硬立場,無論被告是否公務員。法官也警告,如果貪污不受遏止,社會將逐漸把它視為生活和做生意的常態。

 

這對馬來西亞企業有何意義

常見的看法

案例顯示的事實

「這只是一宗商業交易,所以只會被判罰款。」

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的法院經常把私人領域的犯案者判入獄,即使涉及的金額很小,例如6300新元或1455令吉

「我們是付錢的一方,而不是收錢的一方,所以我們的責任較輕。」

送賄者與受賄者的罪責起點相同,而策劃者可能會受到更嚴厲的對待

「我們有反貪污政策,所以我們受到保護。」

空中巴士、Amec Foster Wheeler及勞斯萊斯都有政策。重要的是這些政策是否被遵守及執行

「如果我們發現問題,可以私下處理。」

在Amec Foster Wheeler案中,董事部不舉報的決定受到譴責,而貪污行為也持續發生

「我們規模太小,不需要合規措施。」

第17A條下的足夠程序辯護適用於每一個商業組織,無論其規模大小

「沒有涉及官員,所以不算貪污。」

賄賂私人公司的僱員或代理,就像在Airline Services案及希捷案中一樣,同樣屬於貪污

 

實用清單

  • 像對待賄賂官員一樣嚴肅地對待私人領域的賄賂。你的政策應涵蓋與客戶、供應商、代理及競爭對手的往來,而不只是與政府的往來。
  • 賦予合規部門真正的權力。合規人員必須能夠叫停交易,而不只是提出會被凌駕的關注。
  • 仔細審查「巧立名目」的付款。在這些案件中,贊助、培訓基金、信貸、折扣及顧問協議都曾被用來掩飾賄賂。
  • 查核你的代理。確保代理沒有暗中為另一方行事,並只為真實且有文件記錄的服務付款。
  • 對警示跡象採取行動並作出舉報。如果內部調查發現貪污,應公開處理,而不是試圖私下遏止。
  • 保護工時卡、索償及發票。即使是為誤導公司而作出的輕微偽造,也可能導致提控及監禁。
  • 在收購公司之前進行反貪污盡職調查。你可能會繼承它過去的不法行為。
  • 按照你的規模調整程序,但一定要設立程序。中小型企業可以從一項清楚的政策、一份禮物登記冊、基本的盡職調查及一個舉報渠道開始。

 

總結

私人領域的貪污比較不嚴重嗎?法院的答案很清楚:不。無論是董事賄賂驗船師、總執行長付錢給客戶的員工、驗船師勒索船長、協調員偽造工時卡,還是一名有人脈的人從一項學校項目中索取分成,對公平競爭、公眾信心及經濟所造成的損害都是真實的。

正如本書的結論所說,私人領域的貪污與公共領域的貪污同樣應受譴責。隨著第17A條如今使公司須直接承擔責任,各種規模的馬來西亞企業都可以預期法院會採取同樣強硬的立場。

 

參考案例

  • Public Prosecutor v Rosmah binti Mansor [2022] 9 CLJ 83 (High Court), as described in the book
  • Public Prosecutor v Subahir bin Salmin [2009] MLJU 670 (High Court, Shah Alam)
  • Lim Teck Chye v Public Prosecutor [2004] 2 SLR(R) 525 (Singapore High Court)
  • Public Prosecutor v Ang Seng Thor [2011] 4 SLR 217 (Singapore High Court)
  • Public Prosecutor v Syed Mostofa Romel [2015] 3 SLR 1166 (Singapore High Court)
  • Takaaki Masui v Public Prosecutor [2021] 4 SLR 160 (Singapore High Court)
  • Director of the Serious Fraud Office v Amec Foster Wheeler Energy Ltd [2021] Lexis Citation 110
  • Director of the Serious Fraud Office v Airbus SE [2020] Lexis Citation 56
  • Serious Fraud Office v Rolls-Royce plc and another [2017] Lexis Citation 3
  • Director of the Serious Fraud Office v Airline Services Ltd [2020] Lexis Citation 335, as described in the book
  • Petrofac Ltd (UK, October 2021), as described in the book from the company’s statement and news reports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有關暫緩起訴協議的事實,取自判決中所概述的經協定事實陳述。羅斯瑪案的描述以原始資料的報道為準,當時該案仍在上訴中,其現況其後可能已有所改變。讀者應就其具體情況尋求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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