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物、款待與「咖啡錢」:馬來西亞法律的界線在哪裡

禮物、款待與「咖啡錢」:馬來西亞法律的界線在哪裡

從「加速費」、「桌底錢」到節慶禮籃、捐款及商務晚宴:法律允許什麼、禁止什麼,以及法院如何作出裁決

 

日常業務中的灰色地帶

在馬來西亞,許多人都聽過「咖啡錢」(duit kopi)這個說法,即悄悄塞給某人、讓事情進展得快一點的小額款項。也有人會提到「桌底錢」、送給重要客戶的節慶禮籃,或為換取好感而向某個團體或活動作出的「捐款」。這些做法有些完全合法,有些卻是可能令人坐牢的罪行。

自《2009年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法令》(反貪會法令)第17A條於2020年6月1日生效以來,公司可能須為其僱員及有關連人士為了公司業務利益而支付的賄賂承擔刑事責任。政府的《足夠程序指引》特別要求公司就四個關鍵範疇制定政策:

  1. 疏通費,
  2. 捐款及贊助,包括政治捐款,
  3. 禮物、應酬、款待及出差,以及
  4. 利益衝突。

這些範疇影響每一家企業,從小型家族公司到跨國企業都不例外。本文將以真實的法院判決,說明馬來西亞法律在每個範疇的界線在哪裡。

 

1. 疏通費:「咖啡錢」與「加速費」

什麼是疏通費?

全球基礎設施反貪污中心(GIACC)把疏通費形容為一種非法或非正式的付款,用於換取付款者在法律上本來就有權獲得的服務。這通常是一筆相對小額的款項,支付給公職人員或負有核證職責的人,以確保或加快一項例行行動,例如簽發簽證或工作准證,或讓貨物通過海關。

為什麼它充滿誘惑,又為什麼被禁止?

在商場上,時間就是金錢。簽證延誤幾天,可能意味著錯過一場能夠促成數百萬令吉交易的會議。貨物滯留在海關,可能導致合約被終止。不難理解為什麼有些人會把為了加快進度而支付的小額款項視為慣例,甚至認為這只是「較輕微」的錯誤。

問題在於,當這類付款成為常態時會發生什麼。負擔不起這筆錢的小型企業,會輸給負擔得起的競爭對手。成本和不確定性都會增加,而這些成本最終可能轉嫁給消費者,提高每個人的生活成本。

包括澳洲、紐西蘭、南韓及美國在內的一些國家,禁止在國內支付疏通費,但可能允許在海外支付。經合組織對其反外國賄賂公約的評註,也把小額疏通費視為不屬於該特定罪行的範圍,同時指出它們的侵蝕性影響。

馬來西亞的立場很清楚

根據反貪會法令,疏通費屬於違法。第21(b)條明文規定,為了加快或拖延一項官方行動而向公務員提供任何報酬,即屬犯罪。第16及17條下較廣泛的罪行也涵蓋這類付款。馬來西亞的處理方式,與英國《2010年反賄賂法令》下的立場一致。

金額雖小,後果卻真實

馬來西亞法院曾將許多為加快例行程序而提供或索取款項的人定罪:

  • 在Rex v Teo Cheng Lian; Rex v Leck Kwee Ser一案中,一名男子為了加快辦理一份補發的註冊證書,交給一名註冊文員4元。他被判監禁一個月。
  • 在Ghazali bin Salleh & Anor v Public Prosecutor一案中,一名地庭執達吏及一名合約看守員收取300令吉,以加快一份遺產管理書申請的處理。他們的定罪以及監禁和罰款的判刑都獲得維持。
  • 在Abd Khalid bin Abd Hamid v Public Prosecutor一案中,一名財政部官員教唆一名內陸稅收局文員索取1300令吉,以加快一封承包商註冊批准信的發出。他被判監禁十個月及罰款7000令吉。

案例焦點:Hamidon Mat Yatim v Public Prosecutor [1995] 3 CLJ 724(高庭)

案情:Hamidon是新山的一名註冊局助理主任。一名父親為其女嬰申請遲報出生登記。在面談時,Hamidon告訴他證書可能不會獲發,或可能需要三至四年,並暗示除非這位父親「自己幫自己」,否則他無法提供協助。他最初索取2000令吉,之後同意收700令吉。這位父親向反貪污機構舉報,該機構錄下了一通電話,Hamidon在電話中同意收取500令吉,並說他需要這筆錢償還銀行債務。款項交出時,執法人員在他的大腿下找到了做了記號的鈔票。

判決:Hamidon被定罪並被罰款8000令吉(若無法繳付則監禁四個月),另須繳付500令吉的罰金。高庭駁回了他的上訴。法院裁定,他的推薦對出生證書能否獲批至關重要,而那通被錄下的電話也推翻了他聲稱是那位父親主動提出給錢的說法。

警告:法官表示,Hamidon應該慶幸控方沒有就判刑提出上訴。在貪污案件中,單單判處罰款並沒有阻嚇作用,貪污的政府公務員應被判入獄,以儆效尤,並維護公共服務的形象。

教訓:即使只是幾百令吉的「加速費」,也屬於貪污。失去工作及審訊帶來的壓力,並不會被視為從輕發落的理由。

私人業務中的「桌底錢」

疏通費並不限於與公職人員的往來,在私人企業之間也會出現。

案例焦點:Public Prosecutor v Chan Kit Tong Sally [1991] 1 MLJ 358(最高法院)

案情:一名買家向Sally Development預訂了一間廉價屋,其價格由州政府定為4萬9000令吉。擁有該公司99%股權的答辯人告訴他,他還必須支付1萬5000令吉的「桌底錢」才能取得該單位。買家舉報此事,款項在反貪污局設下的圈套中交出。

高庭的看法:地庭將她定罪,但高庭推翻了定罪。高庭的理由是,她並不是公務員,馬來西亞實行自由市場,賣方可以開出任何價格,而且在房屋業中支付沒有收據的「應酬費」是眾所周知的事。

最高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不同意,並恢復了她的定罪、監禁一天及罰款6000令吉的判刑,以及1萬5000令吉的罰金。最高法院裁定:

  • 「桌底錢」屬於報酬的廣泛定義範圍之內。
  • 貪污地收取報酬的人不一定是公務員。
  • 款項是付給她的公司而不是她個人,並沒有分別,因為法律涵蓋「為他本身或任何其他人」收取的報酬。
  • 發展商可以自由定價,但在本案中,價格已由州政府訂定。任何在政府不知情的情況下秘密提出、並在桌底下支付的額外要求,都構成貪污。

教訓:「業內人人都這樣做」的說法並不能成為辯護理由。最高法院批評高庭偏離到無關的事項上,而沒有適用法律。

本書指出,英國嚴重詐騙辦公室在決定是否就疏通費提控時,會考慮案件是否嚴重或複雜,以及是否有應被提控的犯案者。在撰寫本書時,反貪會尚未公布其本身的立場,因此它會否採取類似的處理方式,仍有待觀察。

公司應該怎麼做?

實際上,抵制疏通費可能並不容易,尤其是在小額付款已成為「做事方式」的情況下。本書建議公司:

  • 採納一項為疏通費下定義的清楚書面政策,
  • 以強烈的措辭說明在任何情況下都禁止疏通費,
  • 提供與公司業務相關的例子,
  • 評估可能出現索取要求的範疇,以及
  • 實施管控措施以防止這類付款。

應該做

不應該做

詢問這筆付款的用途

如果官員無法提供正式收據,就不要付款

保持冷靜並進行協商

如果官員無法說明為何需要付款,就不要付款

記下官員的姓名及職位

 

禮貌地拒絕,並解釋付款會讓你惹上麻煩

 

詳細記錄事件並向公司匯報

 

 

2. 慈善捐款及贊助

全球基礎設施反貪污中心把慈善捐款形容為向慈善團體,或向由慈善團體指定或與其有關的人或組織,提供現金、場地、設備、員工時間或其他利益。贊助則是提供現金或其他利益,協助某人進行某項活動或為其支付費用,例如賽事、文化活動、會議,或一支運動隊伍重建其球場。

真正的捐款及贊助並不違法。然而,反貪會法令第3條對報酬的定義明文包括捐款,而捐款也可被用來掩飾賄賂。警示跡象包括:

  • 「捐給」某個組織的款項,結果使一名公職人員給予捐款者某種好處,以及
  • 款項被轉入由一名官員控制的慈善團體,而該官員隨後會對捐款者的生意給予優待。

本書討論的一個備受矚目的例子,是涉及Yayasan Akalbudi基金的案件。根據本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Dato’ Seri Dr Ahmad Zahid Hamidi)所面對的47項控罪中,有八項是貪污控罪,指他在擔任內政部長期間,從三家公司收取以慈善捐款名義掩飾的賄款,作為協助它們取得政府項目的回報。在本書撰寫時,他已被下令提出答辯,審訊仍在進行中。這些都只是指控,並不是有罪的裁定。

案例焦點:Public Prosecutor v Khafasliza bt Shafii [2018] 10 MLJ 805(高庭)

案情:Khafasliza是一名助理工程師,負責馬樟水利灌溉局的技術組。她為一項價值1萬9450令吉的小型工程推薦了一名承包商。在交出文件時,她告訴承包商,她的那一份3000令吉「包含在內」。她一再催促對方付錢,有一次更聲稱州主任要用這筆錢去印尼旅行,但州主任否認此事。承包商向反貪會舉報,反貪會錄下了一通她確認金額的電話。承包商隨後把3000令吉存入Khafasliza的個人銀行戶口。

她的辯護:她說這筆錢是給部門運動俱樂部或Puspanita俱樂部的捐款,因為她負責為這些俱樂部籌款。地庭接受了這個說法,並宣判她無罪。

判決:高庭推翻了無罪判決,並裁定:

  • 如果這筆錢真的是給俱樂部的,她應該提供俱樂部的戶口號碼,而不是她自己的。她也從未告訴任何一個俱樂部的委員會她收到了這筆錢。
  • 俱樂部的帳目顯示兩個俱樂部都有足夠的資金,而俱樂部的負責人也作證說,他們並沒有向承包商募捐。
  • 真正的捐款通常會以正式的方式呈交並獲得確認,例如由捐款者的代表在適當的場合、在證人面前交出,而不是悄悄地存入個人戶口。
  • 捐款仍然屬於報酬。公務員不應接受與其有公務往來的人所作的捐款,無論是給自己還是給他所屬的俱樂部。

結果:她被判監禁一個星期及罰款1萬5000令吉。

公司應該怎麼做?

捐款及贊助可能隱藏虛報的付款及回扣。本書建議公司:

  • 制定一項書面政策,列明在什麼情況下允許捐款及贊助,
  • 對受款人進行盡職調查,
  • 採用適當的程序,例如按照高庭在Khafasliza案中的建議,在證人面前呈交並確認捐款,
  • 設立清楚的審批程序及匯報渠道,以及
  • 保存妥善的記錄。

 

3. 政治捐款

全球基礎設施反貪污中心把政治捐獻形容為向政黨、候選人,或與他們有關的人或組織,提供現金、場地、設備、員工時間或其他利益。政治捐款本身並不違法。真正的捐款若並非意圖使受款人在影響捐款者的決定中給予優待,就沒有違反法律。

困難之處在於,政治捐獻並沒有基準或市場價格,因此很難發現經過掩飾的賄賂。正如本書所指出,在撰寫本書時,馬來西亞並沒有規管政治獻金的法律。2022年9月,時任法律部長宣布正在草擬一項有關政治獻金的新法律,包括建議成立一個機構,在每個州管控政治捐款。

一項較早的原則依然重要。在Datuk Haji Harun bin Haji Idris v Public Prosecutor一案中,即使被告所收取的款項並非給他個人,而是給他所屬政黨的基金,他在反貪污法律下的定罪仍獲得維持。賄賂並不會因為流向政黨而不再是賄賂。

案例焦點:Tengku Adnan Tengku Mansor v Public Prosecutor [2022] 1 CLJ 917(上訴庭)

案情:東姑安南(Tengku Adnan)當時是聯邦直轄區部長兼巫統總秘書。他曾邀請Aset Kayamas Sdn Bhd的董事丹斯里蔡(Tan Sri Chai)參與一項在吉隆坡市政局土地上進行的可負擔房屋項目。在項目進行期間,他要求丹斯里蔡為2016年6月的兩場補選提供他所稱的政治捐款。丹斯里蔡開出一張200萬令吉的支票,抬頭為Tadmansori Holding Sdn Bhd,而東姑安南持有該公司99.99%的股份。他根據《刑事法典》第165條,被控在沒有代價的情況下,從一名與其有公務往來的人手中收取有價值的物品。

高庭:他被定罪,並被判監禁12個月及罰款200萬令吉。審訊法官裁定他把錢據為己有,而他的公司被用作轉移款項的渠道。對於丹斯里蔡在盤問期間從錢包中拿出的一張巫統收據,法官並沒有給予任何比重。

上訴庭(多數判決):上訴庭以二比一的多數判決撤銷了定罪。多數法官認為,控方本身的證人,包括丹斯里蔡、Tadmansori的營運總監及查案官,都支持這筆錢是為補選而作的政治捐款的說法,而控方在覆問時也沒有就此質疑丹斯里蔡。款項被存入Tadmansori的戶口,並不能無可抗拒地指向有罪,而當可以得出兩種結論時,就必須採納對被告有利的結論。

異議判決:持異議的法官原本會維持定罪。他指出,這筆錢從未流入巫統,也沒有記錄顯示它被用於補選,而辯方所出示的收據及預算表都十分可疑。他表示,任何聲稱款項是政治捐款的人,都必須出示妥善的帳目,至少要證明捐款已被妥善地記入借方及貸方,而政治人物也應與其他人一樣受到同樣的標準約束。

給企業的教訓:即使法院最終宣判無罪,一筆支付給由官員控制的私人公司、而且記錄不全的「政治捐款」,也會招來多年的調查及訴訟。清楚的文件記錄,以及直接付款給合適的受款人,至關重要。

本書討論的其他案件,顯示法院如何審視「政治捐款」的辯護理由:

  • 在Public Prosecutor v Ahmad Zahid Hamidi [2022] 9 CLJ 713一案中(涉及被告所屬部門委任的一名承包商所作的付款),高庭表示,如果能以證據證明款項是作為政治捐款收取,並且純粹用於政治目的,政治捐款可以是一項有效的辯護理由。就案情而言,法院並不信納一筆20萬令吉的款項曾被用於政治目的。儘管如此,由於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曾收取這筆錢,被告仍獲判無罪。
  • 在針對拿督斯里納吉(Dato’ Sri Mohd Najib Hj Abd Razak)的SRC國際公司案中,辯方辯稱存入其個人戶口的款項來自阿拉伯人的捐款。高庭裁定他不可能誠實地相信這一點,並將他定罪。根據本書,他向上訴庭及聯邦法院提出的上訴都被駁回。
公司應該怎麼做?

本書建議制定一項有關政治捐獻的書面政策,內容包括:

  • 為政治捐款及捐獻下定義,
  • 訂立程序及管控措施,避免它們被用作賄賂的掩護,
  • 若公司允許政治捐款,清楚說明在什麼情況下允許,若公司不允許,則列明有關禁令,以及
  • 確保每一筆捐獻都在公司帳目中準確記錄。

 

4. 禮物、應酬、款待及出差

全球基礎設施反貪污中心把禮物形容為自願給予而不期望任何回報的東西,款待主要是指餐飲,例如商務會議上的茶點或價格合理的工作餐,而應酬則是指外出的活動,例如體育賽事、戲劇表演或夜總會。反貪會法令第3條明文把禮物包括在報酬的定義之內。

規管公務員收送禮物的公共服務局《1998年第3號服務通令》(SC 3/1998),列出了一份範圍廣泛的禮物清單,包括現金、免費車船機票、股份、彩票、旅遊、應酬、服務、俱樂部會籍、佣金、禮籃、珠寶、裝飾品及任何高價值物品。

即使是便宜的物品也可以是禮物

禮物不一定要很昂貴。在Mohd Nazri bin Hj Din v Dato’ Seri Raja Ahmad Zainuddin這宗選舉呈請案中,有人指一名勝選候選人在一場競選活動中派發了80包五公斤裝的白米。聯邦法院承認這些白米屬於禮物。然而,由於沒有任何收到白米的人被識別出來,法院裁定案情並不顯示有選舉罪行。

真正的測試標準:為什麼要送禮?

正如全球基礎設施反貪污中心所觀察到的,在商場上,人們很少會在不期望任何回報的情況下做事。這使禮節與貪污之間的界線難以劃分。馬來西亞在這方面的主要案例,涉及的是一袋水果。

案例焦點:Choong Oi Choo v Public Prosecutor & Another Case [1986] CLJ Rep 325(高庭)

案情:投訴人是一名州行政議員,擔任負責分配廉價屋的州房屋委員會主席。上訴人的丈夫與他屬於同一政黨,曾申請廉價屋但未獲批准。上訴人帶著一袋五個蘋果和四個橙到這名行政議員家中拜訪。他不在家,於是她與他的妻子交談,提及丈夫的申請,並請她幫忙。地庭將她定罪,並罰款400令吉。

判決:高庭撤銷了定罪。兩個家庭屬於同一政黨,而且每天都有訪客到這名行政議員家中拜訪。法院無法確定這些水果是作為誘因,而不是普通的社交禮節。

原則:法院解釋,貪污性質的禮物是透過其目的來辨認的。禮物及款待可能奢華到唯一合理的推斷就是存有貪污意圖。另一方面,偶爾送出的微不足道的禮物、月曆之類不昂貴的節令禮物,以及小規模、合理的款待,都屬於日常生活中的正常禮節。因此,不可能為每宗案件訂立客觀的規則。

警告:法院也承認一個隱藏的危險。心存不軌的人,可能會利用看似無害的小禮物試探一名官員的品格,一旦發現對方容易受影響,就逐漸增加禮物,直到該官員產生不當的虧欠感。

正如本書所說,關鍵問題在於禮物、款待或應酬是否在不期望任何回報,而且無意影響他人作出對送禮者有利的不當行為的情況下給予。

SC 3/1998的實用基準

SC 3/1998適用於公務員,但本書認為,對於任何需要判斷某份禮物是否構成警示跡象的人來說,它都提供了實用的指引。公職人員的一般規則是不得收受禮物,但有一些通融空間:

情況

SC 3/1998的規定

與官員職務無關的禮物

若價值超過500令吉或官員月薪的四分之一(以較低者為準),必須向部門主管匯報並取得批准

與職務有關、價值不超過500令吉或月薪四分之一(以較低者為準)的禮物,適用於退休、調職、生日、訂婚或婚禮等場合、來自親屬的禮物,或水果、蛋糕、飲品或鮮花等易腐壞物品

無須批准

與職務有關、而官員難以拒絕的禮物

必須匯報並取得批准,除非價值低於100令吉、屬於推廣部門或國家的紀念牌、錦旗或手工藝品,或屬於易腐壞物品

SC 3/1998強調,無論價值多少,若禮物是以貪污意圖作為誘因而給予,或收自與官員有公務往來的人,仍然屬於罪行。然而,價值是一個實用的衡量標準。屬於正常禮節的小禮物,例如Choong Oi Choo案中的水果,在一般情況下不太可能被視為賄賂。

案例焦點:Syed Afendy Ali bin Syed Abid Ali v Public Prosecutor [2021] 8 MLJ 643(高庭)

案情:一名吉隆坡市政局高級官員被指從一家與市政局有合資關係的發展商手中,取得多個共管公寓單位,其中一些附有升級配套。這些單位根據買賣協議以其家人的名義預訂,但在他被控時,連一仙都還沒有支付。他在地庭被定罪,根據《刑事法典》第165條被控的八項控罪中,每項被判監禁八個月及罰款1萬令吉。

判決:高庭批准他的上訴並宣判他無罪。雖然「報酬」包括產業權益,但該權益必須是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權益。根據土地法,買方只有在付清全部價款並簽署有效的轉讓文件後,才會取得這類權益。這一切都沒有發生,因此權益尚未轉移。法院也裁定,這些協議要求日後付款,並附有不付款時的一般罰則,因此並不屬於無代價的轉讓。發展商後來終止了這些協議。

值得注意的一點:法院指出,第165條並不禁止公務員以公平價格進行公平交易購買產業,即使賣方是與他有公務往來的人。它所針對的,是無償或以過低的代價取得有價值的東西。

給企業的教訓:給予監管你項目的官員特別優待,例如不尋常的付款彈性或升級配套,即使法院最終可能宣判無罪,也會招來審查及提控。最安全的做法,是像對待其他任何顧客一樣對待官員。

公司應該怎麼做?

由於界線非常微妙,本書建議制定書面政策,確保禮物、款待及開支透明、相稱、合理及真實。這些政策應涵蓋:

  • 為每個類別訂立清楚的定義,
  • 允許及不允許事項的門檻,
  • 遵守公司經營業務所在每個國家法律的程序及管控措施,以及
  • 妥善的文件記錄。

 

5. 利益衝突

利益衝突本身並不是貪污,但可能導致貪污。本書討論的一個著名例子是摩根大通(JPMorgan)。該公司在2016年11月同意支付2億6400萬美元,以了結美國對其聘用中國高級官員有背景的子女(即所謂「太子黨」)以爭取生意的做法所進行的調查。這項計劃被形容為不過是換了名稱的賄賂。

英國透明國際列舉的其他例子包括:

  • 一名僱員或董事把合約批給一家由他本人、其親屬或朋友擁有權益的公司,
  • 員工經營自己的生意,或在政治或社區組織中擔任職務,以及
  • 一名僱員擔任另一家公司的董事、股東或顧問,這可能損害他對僱主的責任。
公司應該怎麼做?

公司有關利益衝突的政策應包括:

  • 清楚的定義,以及有關避免利益衝突及何時須作出披露的實用指引,
  • 識別風險及其管理方法,
  • 需要進行盡職調查的情況,
  • 僱員及第三方在受聘之前必須申報利益衝突的情況,以及
  • 培訓,讓員工能夠識別利益衝突並知道應該怎麼做。

 

快速指南:界線在哪裡?

情況

法律立場

較安全的做法

為加快執照、准證或批准而支付小額款項

無論金額多少都屬違法

禮貌地拒絕、記錄詳情並在內部匯報

私人賣方要求額外支付「桌底錢」

即使不涉及政府,也可能構成貪污

拒絕並舉報。只支付有收據的正式款項

捐款給慈善團體、俱樂部或活動

若屬真實,即屬合法

進行盡職調查、取得批准、在證人面前正式交出,並保存妥善記錄

政治捐獻

若屬真實,即屬合法

遵守公司政策、直接付款給合適的受款人,並準確記錄

節慶禮物或適度的款待

通常屬於正常禮節

保持適度、偶爾及透明,並在政策門檻之內

給對你的生意有決定權的人送上貴重禮物或應酬

被視為賄賂的風險很高

避免,或取得批准並記錄其目的

給監管你項目的官員特別優待

風險很高,會招來審查

只提供與其他任何顧客相同的條件

聘用官員的親屬或與其簽約

存在利益衝突的風險

作出披露、進行盡職調查,並按實際條件作出決定

 

給企業的實用清單

  • 採納一項針對疏通費的書面零容忍政策,並培訓員工如何拒絕索取要求。
  • 為禮物、款待、應酬及出差訂立清楚的門檻及審批步驟。
  • 設立一份禮物及款待登記冊,記錄每一件送出或收到的物品。
  • 在作出任何捐款或贊助之前進行盡職調查,並以正式方式交出及取得適當的確認。
  • 決定公司對政治捐獻的立場,若允許政治捐獻,只付款給合適的受款人並準確記錄。
  • 像對待其他任何顧客一樣對待公職人員。避免給予特別折扣、付款彈性或升級配套。
  • 要求員工及生意夥伴作出利益衝突申報,並定期更新。
  • 記住,把某樣東西稱為禮物或捐款,並不會改變它的本質。法院會審視其目的、處理方式及記錄。

 

總結

馬來西亞法律並不禁止慷慨、款待或支持慈善事業,它所禁止的是利用這些來收買好處。法院一直透過「咖啡錢」、「桌底錢」、「捐款」或「禮物」等標籤看清真相,並提出一個簡單的問題:它真正的用途是什麼?

對企業來說,最安全的做法是保持透明、適度及相稱,記錄一切,並且永遠不要向即將作出影響你生意的決定的人提供任何東西。隨著第17A條如今使公司須為其人員的賄賂負責,在這四個範疇制定清楚的政策已不再是可有可無的選擇。

 

參考案例

  • Public Prosecutor v Chan Kit Tong Sally [1991] 1 MLJ 358 (Supreme Court)
  • Public Prosecutor v Khafasliza bt Shafii [2018] 10 MLJ 805 (High Court)
  • Tengku Adnan Tengku Mansor v Public Prosecutor [2022] 1 CLJ 917 (Court of Appeal)
  • Hamidon Mat Yatim v Public Prosecutor [1995] 3 CLJ 724 (High Court)
  • Syed Afendy Ali bin Syed Abid Ali v Public Prosecutor [2021] 8 MLJ 643 (High Court)
  • Choong Oi Choo v Public Prosecutor & Another Case [1986] CLJ Rep 325 (High Court)
  • Public Prosecutor v Ahmad Zahid Hamidi [2022] 9 CLJ 713 (High Court)
  • Dato’ Sri Mohd Najib Hj Abd Razak v Public Prosecutor [2022] 1 CLJ 491 and (No 4) [2022] 8 CLJ 393
  • Datuk Haji Harun bin Haji Idris v Public Prosecutor [1977] 2 MLJ 155
  • Mohd Nazri bin Hj Din v Dato’ Seri Raja Ahmad Zainuddin bin Raja Haji Omar & Others [2009] 3 MLJ 589 (Federal Court)
  • Ghazali bin Salleh & Anor v Public Prosecutor [1993] MLJU 143 (High Court)
  • Abd Khalid bin Abd Hamid v Public Prosecutor [1995] 1 MLJ 692 (High Court)
  • Rex v Teo Cheng Lian; Rex v Leck Kwee Ser [1949] 1 MLJ 170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文中提及仍在進行中或已結束的法律程序,反映的是原始資料及所引述判決中所描述的立場,其後可能已有所改變。讀者應就其具體情況尋求專業意見。

相關文章

反貪會上門了:公司在突擊搜查期間應該怎麼做

反貪會上門了:公司在突擊搜查期間應該怎麼做

以淺白語言解讀反貪會的搜查及扣押權力、哪些行為構成阻撓、這些權力的界限在哪裡,以及如何讓你的團隊在搜查之前、期間及之後做好準備
先行賄,後洗錢:貪污案件如何演變成洗錢案件

先行賄,後洗錢:貪污案件如何演變成洗錢案件

為何單次賄賂行為可依《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法令》(MACC Act)及《反洗錢法令》分別提出指控?檢方須證明哪些要素?此外,從SRC案、警方涉嫌包庇賭博案以及馬來西亞國家石油公司(Petronas)虛假索賠案中,又能汲取哪些教訓?
即用型反貪污工具包:樣本條款、廉正協議及合規清單

即用型反貪污工具包:樣本條款、廉正協議及合規清單

一份基於 T.R.U.S.T. 原則的實用自我評估核對清單,並附有適用於勞動合約、商業合約、第三方聲明、廉潔協議及反腐敗政策聲明的參考措辭。
虛報索償與假發票:即使沒有賄賂,第18條也可能令你被告上法庭

虛報索償與假發票:即使沒有賄賂,第18條也可能令你被告上法庭

一份簡單易懂的指南,旨在解讀《2009年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法令》下的“虛假陳述罪”,涵蓋該罪名所涉及的各類日常單據,並指導企業如何識別虛假、虛高及重複的發票。
在馬來西亞揭發不法行為:你真的受到保護嗎?

在馬來西亞揭發不法行為:你真的受到保護嗎?

2022年初,馬來西亞的「吹哨人保護」議題引發了廣泛關注。據書中描述,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MACC)主席針對記者拉莉塔·庫納拉特南(Lalitha Kunaratnam)提起了一項誹謗訴訟,索賠約1000萬令吉。此前,拉莉塔曾發表網路文章,指控該主席在多家公司持有價值超過10萬令吉的股份,且未進行申報。反貪會也就此事向警方報案,聲稱這些指控虛假且未經核實。此舉招致了多方批評,因為在某些人看來,拉莉塔屬於「吹哨者」。
不只是賄賂:大多數員工從未聽過的反貪會法令罪行

不只是賄賂:大多數員工從未聽過的反貪會法令罪行

從為印度煎餅收取的「酬勞」(upah),到配偶的公司贏得合約,以淺白語言解讀《2009年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法令》中較鮮為人知的罪行,以及說明這些罪行的法院案例
私人領域的貪污比較不嚴重嗎?從空中巴士、勞斯萊斯及羅斯瑪太陽能案汲取的教訓

私人領域的貪污比較不嚴重嗎?從空中巴士、勞斯萊斯及羅斯瑪太陽能案汲取的教訓

提到腐敗,人們往往會聯想到公務員私下收受現金的情景。但實際上,許多腐敗行為完全發生在企業之間:例如,採購經理收受供應商的回扣;銷售團隊為了爭取訂單,向客戶方的員工行賄;又或者代理人洩露競爭對手的投標信息,以此換取一筆私下的報酬。
賄賂的隱藏代價:無效合約、無法執行的仲裁裁決及失去的生意

賄賂的隱藏代價:無效合約、無法執行的仲裁裁決及失去的生意

在某些人眼中,賄賂彷彿是一條「捷徑」。透過向官員行賄來解決難題,或是私下塞錢以獲取合同,看起來既快速又便利。從帳面上看,為了贏得一份價值100萬令吉的合約而支付10萬令吉的賄賂,甚至可能顯得「很划算」。但現實卻截然不同。無論是賄賂行為本身,或是透過賄賂所換取的利益,都無法逃脫法律的製裁。本文將闡述當貪腐滲透到企業經營時,公司所面臨的隱性代價:包括法院不予執行的合約、可能被推翻的仲裁裁決,以及一系列深遠的財務、商業和人員後果。
趕在反貪會之前發現貪污:公司的風險地圖與數據分析

趕在反貪會之前發現貪污:公司的風險地圖與數據分析

貪污為何會在組織內部發生、應該從哪裡著手尋找,以及每家馬來西亞企業都能用來及早發現貪污的簡單、低成本工具
每家馬來西亞公司都應認識的免費反貪污工具

每家馬來西亞公司都應認識的免費反貪污工具

以淺白語言介紹馬來西亞透明國際、公司委員會、國家治理、廉正及反貪污中心、國際商會、聯合國、經合組織等機構發布的清單、範本及指南,以及如何在預算有限的情況下運用它們建立足夠程序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
Welcome to Edward Ng & Partners! Click to consult with our lawyer! 欢迎来到爱德华·黄律师事务所,点击联系我们的律师
//
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Private Client Service, AMLA, SPRM Cases, Commercial Crime/White Collar Crime, Bank Negara Account Freezing, LHDN Matter, Malaysian Surrogacy Advisory, Malaysia Citizenship, Stateless Child & JPN Advisory, Child Adoption.
Consult Lawyer 咨询律师 상담문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