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
AB & CD v CT (親權令:代孕母親的同意) [2015] EWFC 12

背景

申請人AB和CD是一對英國同性伴侶,於2011年在印度簽訂了代孕協議。雙胞胎E和F於2011年10月出生;經DNA確認,AB是生物學父親。這個家庭最初居住在澳大利亞,並在那裡獲得了養育令,之後於2014年返回英國。

返回後,他們面臨幾個法律障礙:他們的親權令申請是在孩子出生後 三年 提出的(遠超六個月的法定時限),並且他們 無法找到代孕母親CT 以獲取她對此英國訴訟程序的正式同意。此外,關於CT在協議進行時是否在印度合法離婚也存在不確定性。


雙方論點

該案根據 《2008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HFEA 2008)第54條 提出了三個主要法律挑戰:

  1. 時效: 法院是否可以審理在54(3)條規定的六個月窗口期之後很久提出的申請。
  2. 代孕者同意: 是否可以在沒有代孕母親通知或正式同意的情況下作出親權令,而第54(6)條要求該同意。
  3. 婚姻狀況: 代孕母親的丈夫是否為法定父親,這將需要他根據《2008年HFEA》第35(1)條的同意。


法官判決

Theis 法官 批准了兩個孩子的親權令。她追溯性地授權了支付給診所和代孕母親的款項,裁定儘管申請逾期,但仍可繼續進行,並因無法找到代孕母親而免除了獲取其同意的要求。


判決理由

法院的推理依賴於以兒童福利為中心的法律目的性解釋:

  • 時限的目的性解釋: 遵循 Re X 案的先例,法官認為六個月的期限並非絕對禁止。由於親權令對兒童身份具有“超凡重要性”,因此拒絕接受“學究式”的法規解讀。
  • 免除同意: 雖然同意是代孕法律的基本要素,但第54(7)條允許在當事人“無法找到”時免除同意。法官確信申請人已通過診所和代孕母親最後已知地址採取了“所有合理步驟”來尋找CT。
  • 法定父親身份: 法院從證據中推斷,即使代孕母親仍在婚,其丈夫 並未同意 胚胎移植。因此,根據第35(1)條,他不是法定父親,也不需要他的同意。
  • 福利優於收養: 法官強調,親權令遠比收養令更適合代孕情況。與將兒童視為“如同”生於收養者家庭的收養不同,親權令是一個“更誠實的命令”,它反映了現有的生物學譜系和孩子身份的現實。


結論

 

AB and CD v CT  案中,高等法院確認,程序性要求和法定時限必須讓位於 兒童終身福利的最高考量因素。通過批准命令,法院確保了孩子的法律地位最終與其生物學和情感現實相符,為他們提供了至關重要的長期保障。

相關文章

養父母必看!合法領養就能拿國籍嗎?一場12年後的晴天霹靂

養父母必看!合法領養就能拿國籍嗎?一場12年後的晴天霹靂

2001年,夫婦領養棄嬰,圖省事謊報親生登記報出生紙。12年後孩子辦身份證,才發現新證件上寫著“非本國公民”。地方法院曾判父母勝訴,上級法院最終推翻,合法領養令也救不回國籍。
沒有大馬報生紙也能合法領養?2026檳城高庭最新判決,跨國領養家庭一道曙光!

沒有大馬報生紙也能合法領養?2026檳城高庭最新判決,跨國領養家庭一道曙光!

養父母把國外出生的侄女接來撫養,朝夕相處近9年。福利局家訪報告零瑕疵,證實家庭和睦、孩子幸福。地庭卻以「無法替換本地出生證明」為由,駁回領養申請
撫養20年,卻被法院拒絕承認?在本地領養孩子,千萬別踩這兩個致命雷區!

撫養20年,卻被法院拒絕承認?在本地領養孩子,千萬別踩這兩個致命雷區!

從滿月起接手撫養,悉心養育近20年,視如己出。出生證明上是一個身份,讓整個領養申請當場作廢。法官靈魂拷問:生母失蹤20年,為何拖到孩子快19歲才申請?
護照、MyKid樣樣齊全,卻被判非公民?非婚生子女公民權案的血淚教訓 全盤皆輸

護照、MyKid樣樣齊全,卻被判非公民?非婚生子女公民權案的血淚教訓 全盤皆輸

❌ 憲法第15A條(特別保護)只適用於21歲以下,成年後已無法使用❌ 即使從小有護照、MyKid、疫苗記錄,法院仍認定:行政失誤≠公民權✅ 唯一出路:根據憲法第19條,申請歸化/入籍(Naturalisation)需證明在大馬居住足夠長時間,向政府提交行政申。
孩子21歲之後還有什麼法律途徑拿公民權?

孩子21歲之後還有什麼法律途徑拿公民權?

G女士(约30岁),1岁时在巴士站被遗弃,后被本地夫妇合法领养- 上诉庭驳回其公民权申请,因被发现时已1岁,非“新生儿”⚖️ 三大法律真相1️⃣ 一岁之差,天壤之别(宪法附录二第19B条):只有被遗弃的**新生儿**才能自动推定为大马公民,1岁已不适用2️⃣ 领养令≠公民权:公民权只看出生时事实,领养只能改变抚养关系,无法改变血统3️⃣
12歲女兒報生紙突變“無本地身份”?詳解!

12歲女兒報生紙突變“無本地身份”?詳解!

辦理身份證時因相貌與膚色引疑,12年的“公民”假象瞬間崩塌。還原 2001 年那個下午,好心收留印尼籍女子的新生兒,找“老婆婆”虛報資料埋下巨禍。報生紙的三次變色。舉證責任歸誰?憲法中的“父母”指誰?為什麼私下接手不屬於“棄嬰條款(Section 19B)”?
養父一句謊言,換來假報生紙?領養國籍案血淚教訓

養父一句謊言,換來假報生紙?領養國籍案血淚教訓

1996年11月,養父母在柔佛一個夜市從熟人口中得知有初生女嬰被遺棄,隨後在昔加末一間屋子裡付了RM500「酬勞」接手孩子,並在同年12月向GEMAS警亭謊報自己是孩子的親生父母,辦出了第一張公民報生紙。2018年,22歲E女士更新身份證時,大馬卡被扣、報生紙註銷,身份變「尚未確定」
報生紙被改為“非本公民”?領養孩子身份案的“血淚教訓”深度拆解

報生紙被改為“非本公民”?領養孩子身份案的“血淚教訓”深度拆解

孩子出生時,報生紙上留下了不實資料。這份資料沒有被揭穿,讓孩子在往後長達12年的時間裡,一直以為自己擁有穩定的本地身份,直到身份隱患被引爆的那一天。12歲去UTC辦理身份證(MyKad)時,JPN官員因資料存疑展開調查。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
Welcome to Edward Ng & Partners! Click to consult with our lawyer! 欢迎来到爱德华·黄律师事务所,点击联系我们的律师
//
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Divorce, Child Adoption, Will, Probate & LA, CIPAA, Civil & Corporate Litigation, Debt Recovery, Defamation, Tax Law.
Consult Lawyer 咨询律师 상담문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