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了12年的女兒,為什麼一辦MyKad就被質疑不是公民?

法庭案件:Tan Kar Chai & Anor v Pendaftar Besar Kelahiran dan Kematian, Malaysia & Ors [2026] MLJU 1546
法庭案件编号:W-01(A)-408-06/2024

如果有一個孩子從小就在馬來西亞長大,擁有一張印有「Warganegara」(公民)字樣的出生證,並由同一個家庭撫養了整整12年,那麼父母自然會認為孩子的身份已經確定。然而,本案卻揭示了一個令人震撼的現實:當孩子在2013年申請MyKad時,僅僅因為她的膚色和五官特徵與出生證上登記的母親明顯不同,JPN便對她的出生登記產生懷疑,而這次看似普通的身份證申請,最終揭開了隱藏超過十年的身世問題。

調查展開後,T女士最終承認,她並不是孩子的親生母親。判決書所還原的事實顯示,事情可以追溯到2001年6月。當時,一名印尼籍女子來到T女士的住處,懷裡抱著一名剛出生兩三天的女嬰。她向T女士表示,自己已經生育了多個孩子,卻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繼續撫養這個剛出生的孩子,因此希望有人能收留女嬰。

T女士出於同情和善意,決定把孩子留下來。然而,為了讓孩子能夠取得出生登記和合法身份,她找了一名 「老婆婆」 協助辦理出生登記,並在登記過程中虛報自己就是孩子的親生母親。就這樣,孩子取得了第一張出生證,而這張出生證上所記錄的國籍為 “Warganegara”。

孩子之後在這個家庭中成長,並以馬來西亞公民的身份生活了12年。直到2013年申請MyKad時,JPN官員注意到孩子的外表與出生證明上的母親有明顯差異,進一步調查也最終揭露了當年出生登記中的假資料。

當原始登記被發現有問題後,孩子的出生證明經歷了幾次重要變化。最初的出生證明因為虛假資料而顯示孩子為「公民」 ;調查之後,JPN依據《1957年出生與死亡登記法令》(Births and Deaths Registration Act 1957)第27(3) 條文對登記資料進行更正,父母資料被改為 “Maklumat Tidak Diperolehi” 孩子(Belumhi)。

之後,養父進一步透過《1952年領養法令》(Adoption Act 1952)正式完成了孩子的合法領養程序,並取得新的出生證。然而,即使領養程序已經完成,孩子的國籍問題仍然沒有因此解決。新的出生證最終將她的國籍記錄為“Bukan Warganegara”(非公民)。

這也是本案最重要的法律問題之一:為什麼一個孩子已經被合法領養,卻仍然不能因此取得馬來西亞公民身分?

案件最終進入法院,而家長希望透過憲法所規定的公民身份條文,為孩子爭取馬來西亞國籍。上訴庭在2026年4月駁回了他們的上訴,並對相關法律要求作出了重要說明。

其中一個關鍵問題涉及《聯邦憲法》附表二第1(e)條文。家長一方主張孩子符合有關取得公民身分的條件,但法院指出,申請者必須證明相關憲法條件已滿足,其中包括證明孩子出生時沒有取得其他國家的國籍。換句話說,在無法確定孩子親生父母身分及其國籍的情況下,法院無法簡單假定孩子出生時沒有其他國籍。

這也涉及本案另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血緣主義(jus sanguinis)。法院強調,在解釋《聯邦憲法》第14(1)(b)條文時,條文中所涉及的「父母」是指孩子的親生父母,而不是後來透過領養程序成為孩子法律父母的人。

因此,即使養父母已經透過《1952年領養法令》正式完成領養,他們的法律父母身份仍然不能取代孩子出生時親生父母的身份。領養可以在法律上建立父母與孩子之間的關係,但並不會改變孩子出生時的血緣,也不會自動創造馬來西亞公民身分。

家長一方也曾嘗試主張孩子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棄嬰,並援引《聯邦憲法》附表二第19B條文,希望透過有關棄嬰的憲法推定解決孩子的國籍問題。然而,上訴庭同樣沒有接受這項論點。

法院注意到,這名孩子並不是在沒有任何父母線索的情況下被發現,而是由其親生母親親自將孩子交給T女士。在法院看來,這種情況與一般意義上「被發現遺棄的新生兒」存在區別,更接近一項由親生母親與另一方之間進行的私人安排。因此,孩子不能僅僅因為親生母親後來沒有繼續撫養她,就自動被視為符合憲法中有關棄嬰的規定。

最終,上訴庭維持了對家長不利的結果。案件所反映的核心問題,並不是養父母有沒有真正照顧孩子,也不是孩子是否已經在馬來西亞生活多年,而是申請方能否按照《聯邦憲法》的要求,證明孩子在出生時具備取得馬來西亞公民身份的法律基礎。

這宗案件對於領養家庭而言尤其值得警惕。父母可能出於善意,希望一個剛出生、沒有身分文件的孩子能夠擁有一個完整的家庭,因此在辦理出生登記時選擇提供不準確甚至虛假的資料。然而,一項當時看似能夠「幫助孩子」的決定,可能在十多年後變成孩子麵對身分和國籍問題時最大的障礙。

本案也說明,出生登記、領養以及公民身分是三個不同的法律問題。孩子擁有出生證,並不代表出生登記中所有資料都無法再被調查;孩子完成合法領養,也不代表他或她因此自動成為馬來西亞公民。尤其當親生父母的身份及國籍無法確定時,孩子出生時的國籍基礎可能成為一個非常複雜的法律問題。

因此,對於面對類似情況的家庭來說,最重要的第一步並不是尋找一個最快的方法讓孩子取得一張出生證,而是盡可能完整地保存與孩子出生及親生父母有關的資料。任何能夠證明親生父母身分、國籍以及孩子出生背景的文件,在未來處理公民身分問題時,都可能成為非常重要的證據。

而最重要的提醒,就是不要為了讓孩子「先有身分」而在出生登記中提供虛假資料。即使出發點是善意,錯誤的登記仍然可能在多年以後被重新調查,而最終承擔法律後果的,很可能不是當年作出決定的成年人,而是那個從小就在馬來西亞成長的孩子。

本案最終留下的法律啟示非常清楚:領養可以改變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卻不能自動改變孩子出生時的血緣及國籍;而一張印有「Warganegara」的出生證,也不能取代憲法所要求的公民身份法律依據。

對於任何涉及棄嬰、非正式領養、出生登記或兒童公民身份的問題,真正需要保護的,不只是孩子今天能不能拿到一張身份證,而是孩子未來幾十年都能夠擁有一個真實、合法並經得起審查的法律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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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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