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歧视(人权)
案件详情 :
Re Z (一名儿童) (第2号) [2016] EWHC 1191 (Fam
背景
本案涉及一名儿童Z,他是申请人父亲的生物学儿子。Z使用父亲的精子和捐赠卵子受孕,并由美国一位未婚代孕母亲孕育。在之前的听证会(Re Z (第1号))中,法院因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第54条 明确要求申请必须由 “两个人” 提出而拒绝了父亲的亲权令申请。因此,Z仍然是法院的监护对象,因为父亲在现有的代孕框架下无法被合法承认为其唯一父母。
双方论点
在初次拒绝后,父亲根据《1998年人权法》第4条寻求 不一致声明。
- 申请人: 父亲辩称,第54条与 《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禁止歧视)结合 第8条(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不相容。他认为,仅仅因为单身人士的身份而阻止其获得亲权令是歧视性的。
- 国务大臣: 卫生国务大臣被加入诉讼程序,并最终 承认 该条款不相容。政府承认,在相同的代孕安排中,单身人士与夫妇之间存在待遇差异,这种差异“不再具有正当理由”。
法官判决
James Munby P 庭长批准了申请,并发布了 正式的不一致声明。他裁定,《2008年HFEA》第54(1)和(2)条在阻止基于父亲 单身身份 获得亲权令的范围内,与父亲和孩子的权利不相容。然而,法官坚决拒绝就议会应如何修正法律或“认可”具体立法草案提出建议,指出这些是政府的事务。
判决理由
法院的推理以不歧视原则为中心:
- 歧视性身份: 法官接受“单身”构成第14条下的一种 身份。
- 不合理的待遇差异: 因为法律允许合法代孕安排中的夫妇获得亲权令,却拒绝给予单身人士同样的权利,存在明显的待遇差异。根据国内和斯特拉斯堡的判例,这种区别被认定是对家庭生活权的 不合理干涉。
- 司法克制: 虽然法院确认了不一致性,但强调不一致声明本身并不改变法律。法官指出,确定对此类声明的具体社会政策回应是 立法机关 的职责,而非法院的职责。
结论
Re Z (第2号) 案是英国代孕法的一个关键转折点。通过发布不一致声明,法院突显了《2008年HFEA》中一个基本的人权缺陷。该判决直接向议会发出信号,即将单身父母排除在亲权令程序之外在法律和道德上不再站得住脚,最终导致了允许单身申请人巩固法定亲权的立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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