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外行賄?你仍可能在馬來西亞被提控
在海外行賄?你仍可能在馬來西亞被提控
反貪會法令在馬來西亞境外的適用範圍有多廣、可涵蓋哪些公司及個人,以及英國的空中巴士及勞斯萊斯案揭示了哪些與馬來西亞有關的賄賂行為
貪污不會止於國界
國際貿易使跨國交易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容易達成,但也使其中的貪污行為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難被發現。一份合約可以透過視像會議談判、以電子方式簽署,並經由三個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戶口付款。為了跟上步伐,反貪污機構需要能夠延伸至其國界以外的權力。
在國際層面,《打擊國際商業交易中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公約》(經合組織公約)要求成員國把賄賂外國官員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根據本書,只有44個國家採納了該公約,而馬來西亞並非簽署國。即使如此,《2009年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法令》(反貪會法令)對個人及公司在馬來西亞境外的行為,都具有相當大的適用範圍。本文將說明其運作方式。
1. 個人:公民及永久居民
根據反貪會法令第66條,該法令在馬來西亞境內外均適用於馬來西亞公民及永久居民。如果他們在海外觸犯反貪會法令下的罪行,可被當作罪行在馬來西亞發生般處理。
英國《2010年反賄賂法令》的適用範圍更廣。它採用「緊密聯繫」測試,不僅涵蓋英國公民及英國公司,也涵蓋其他多個類別,包括即使並非英國公民、但通常居於英國的個人。本書引述了Eurasian Natural Resources Corp Ltd v Dechert LLP一案,英國法院在該案中描述了這個適用範圍:如果罪行的任何部分在英國發生,或罪行完全在海外發生但當事人與英國有緊密聯繫,英國法院即具有管轄權。
馬來西亞(反貪會法令第66條) | 英國(《2010年反賄賂法令》) | |
|---|---|---|
可就在海外所犯罪行被提控的人 | 只限於公民及永久居民 | 任何具有「緊密聯繫」的人,包括公民、英國公司及通常居於英國的人 |
在該國生活和工作、但既非公民也非永久居民的外國人 | 若罪行完全在海外發生,不受第66條涵蓋 | 若通常居於英國,則可能受到涵蓋 |
2. 公司:第17A條的廣泛適用範圍
針對個人的規定範圍較窄,但企業罪行的範圍則廣泛得多。自2020年6月1日起生效的第17A條規定,若與商業組織有關連的人為了替該組織取得或保留生意或利益而行賄,該組織須負上責任。商業組織的定義涵蓋四類組織:
組織類型 | 受涵蓋的情況 |
|---|---|
根據《2016年公司法令》註冊成立的公司 | 它經營業務的地點為馬來西亞或其他地方 |
在其他任何地方註冊成立的公司 | 它在馬來西亞經營全部或部分業務 |
根據《1961年合夥法令》成立的合夥企業,或根據《2012年有限責任合夥法令》成立的有限責任合夥企業 | 它經營業務的地點為馬來西亞或其他地方 |
在其他任何地方成立的合夥企業 | 它在馬來西亞經營全部或部分業務 |
實際上,這意味著每一家馬來西亞公司及合夥企業無論在何處經營都受到涵蓋,而每一家外國公司及合夥企業只要在馬來西亞經營業務,就在該範圍內受到涵蓋。
本書也強調,就第17A條下的罪行而言,以下事項都沒有關係:
- 貪污行為是在馬來西亞境內還是境外發生,
- 行賄的有關連人士是身處馬來西亞還是海外,或
- 該人是否馬來西亞公民。
本書的例子 A公司在馬來西亞註冊成立。與A公司有關連的B,在阿聯酋賄賂一名公職人員,以替A公司在當地贏得生意。儘管賄款完全是在阿聯酋支付,A公司仍可能在馬來西亞根據第17A條承擔責任。 |
3. 外國公司何時屬於「在馬來西亞經營業務」?
對外國公司來說,一切取決於它是否在馬來西亞經營全部或部分業務。反貪會法令並沒有為這個詞語下定義。它確實為「業務」下了非常廣泛的定義,即任何為牟取收益或利潤而進行的活動,包括與之有關的財產及權利。這留下了一些難以回答的問題。例如,只是持有一家馬來西亞子公司大部分股權的外國母公司,是否屬於在馬來西亞經營業務?只與其馬來西亞姊妹公司進行交易的外國集團公司又如何?
英國的指引
由於第17A條以英國《反賄賂法令》第7條為藍本,本書參考了英國司法部的指引。該指引建議:
- 採取常理的處理方式,即只要組織從事商業活動,無論其利潤用於何種目的,都會受到涵蓋,因此慈善或教育團體也可能受到涵蓋,
- 沒有可證明的業務存在的組織不會受到涵蓋,而單是在當地證券交易所上市並不足夠,以及
- 擁有一家當地子公司,並不會自動意味著母公司在該國經營業務。
然而,本書提醒,不應假設馬來西亞子公司必定能為外國母公司提供保護。英國針對空中巴士的案件說明了原因。
案例焦點:Director of the Serious Fraud Office v Airbus SE [2020] Lexis Citation 56(Southwark刑事法院) 涵蓋的對象:空中巴士(Airbus SE)是在荷蘭註冊,而不是在英國。它在英國Filton及Broughton的業務由一家英國子公司經營,另一家英國公司則支援某些英國項目。這兩家英國公司都透過中間的法國及西班牙子公司,受空中巴士的策略及營運管理。 裁定:基於這些事實,各方同意空中巴士自2011年7月起已在英國經營部分業務,因此即使它是一家外國公司,仍屬於英國《反賄賂法令》第7條下的「相關商業組織」。 結果:根據一項於2020年1月獲批准的暫緩起訴協議,空中巴士須在英國支付接近10億歐元,包括交出約5億8600萬歐元的利潤、約3億9800萬歐元的罰款,以及英國嚴重詐騙辦公室的訟費。連同在法國及美國達成的和解,總額超過35億歐元。 對馬來西亞的教訓:本書得出結論,認為關鍵問題不只是子公司是否存在於該國,而是母公司對子公司行使多大程度的控制。積極管理其馬來西亞子公司的外國控股公司,很可能會被視為在馬來西亞經營業務。 |
《2016年公司法令》能否提供幫助?
根據《2016年公司法令》,外國公司必須先註冊,才能在馬來西亞經營業務。該法令列出了一些不算作經營業務的活動,因此只進行這些活動的外國公司無須註冊。這些活動包括:
- 參與法庭、行政或仲裁程序,或和解申索,
- 召開董事會議或股東大會,或處理內部事務,
- 維持一個銀行戶口,
- 透過獨立承包商進行銷售,
- 招攬只在馬來西亞境外獲接受後才具約束力的訂單,
- 設立債務或財產抵押的證明,或收取債務及執行相關擔保,
- 在31天內完成、且並非一系列類似交易之一的單一交易,
- 投資資金或持有財產,以及
- 為展示或作為樣本而暫時進口貨物,並在三個月內再出口。
本書指出,這些規則原本是為公司註冊而設計,法院會否用它們來詮釋第17A條,仍有待觀察。
一份常理清單
每宗案件都會根據其本身的事實作出裁決。綜合各方面的考慮,本書認為,外國公司若符合以下情況,就不太可能被視為在馬來西亞經營業務:
- 在馬來西亞沒有分行、辦事處或其他可證明的業務存在,
- 沒有參與任何馬來西亞子公司的策略及管理方向,
- 沒有註冊為《2016年公司法令》下的外國公司,以及
- 只進行該法令下不算作經營業務的活動。
本書指出,即使第17A條無法涵蓋外國母公司,該母公司仍可能須在其本國向當局負責,正如英國的案例所顯示。
4. 外國董事並非無法觸及
根據第17A(3)條,當公司觸犯企業罪行時,其董事、控制人、高級職員、合夥人及參與管理的人,都被視為觸犯同一罪行,除非他們證明罪行是在未經其同意或縱容的情況下發生,並已採取盡職調查。
根據本書,這種推定責任並不限於公民及永久居民。由於它依附於反貪會已具有管轄權的罪行,它可以延伸至受第17A條涵蓋的公司的外國董事及經理。這反映了國會擴大反貪會對外國實體及控制這些實體的外國個人的管轄範圍的意圖。然而,在撰寫本書時,並沒有已匯報的案例顯示法院會在多大範圍內把這項規定適用於身處海外的個人。
5. 英國如何運用其境外管轄權
由於第17A條以英國法律為藍本,本書以英國案例說明這項罪行如何涵蓋在海外支付的賄賂:
- R v Sweett Group plc(2016年):這是英國《反賄賂法令》第7條下的首宗定罪案件。一家在塞浦路斯註冊成立的子公司,向阿聯酋一家保險公司的副主席行賄,以贏得在阿布扎比興建一家酒店的合約。儘管英國母公司並不知道有關賄賂,它仍被定罪,並被判須支付225萬英鎊。法官考慮到該子公司並非獨立運作,而是實際上由母公司作為其中東部門經營。
- SFO v Standard Bank plc(2015年):一家在坦桑尼亞的姊妹公司向一家本地公司支付600萬美元,以取得一項政府委託。儘管有關行為全部在坦桑尼亞發生,這家英國銀行仍因未能防止賄賂而支付了超過2000萬美元。
- SFO v Sarclad Ltd(2016年):一家英國小型公司透過多個國家的代理,向被認為可影響海外合約批出的人提出或支付賄賂。這些付款被稱為「固定」、「特別」或「額外」佣金,而案件是以這些名稱屬於賄賂的委婉說法為基礎進行的。
6. 涉及馬來西亞的案件:空中巴士及勞斯萊斯
英國兩宗規模最大的案件,都涉及與馬來西亞有關的賄賂。這兩宗案件都是在英國而非馬來西亞解決,而且都是以暫緩起訴協議了結,有關公司都接受了一份經協定的事實陳述。
空中巴士與亞洲航空 空中巴士案的第一項控罪涉及亞洲航空及全亞洲航空(AirAsia X),這兩家航空公司的總部都設於馬來西亞,也是空中巴士的主要客戶。在2005年至2014年期間,它們訂購了406架飛機,其中180架是在控罪所涵蓋的期間內取得的。 根據經協定的事實,空中巴士向這兩家航空公司的董事或僱員支付了5000萬美元,並以贊助一支運動隊伍的名義作掩飾。該隊伍由兩名亞洲航空高層共同擁有,但在法律上與航空公司分開。空中巴士的員工也提出再支付5500萬美元,但由於空中巴士在2014年10月凍結了對其業務夥伴的付款,這筆款項始終沒有支付。 判決並沒有點名涉案的個人,並清楚表明針對個人的調查仍在進行中。判決指出,對一家荷蘭及法國公司來說,空中巴士採取了前所未有的步驟,向英國嚴重詐騙辦公室舉報了幾乎完全在海外發生的行為。 |
勞斯萊斯與亞洲航空 勞斯萊斯案涉及七個國家的行為,即尼日利亞、印尼、俄羅斯、泰國、印度、中國及馬來西亞。在英國的總財務制裁超過5億1000萬英鎊,另在美國及巴西支付了更多款項。 馬來西亞的控罪涉及勞斯萊斯未能防止其員工向一名亞洲航空集團高層提供價值約320萬美元的信貸,以支付一架私人飛機的維修費用。根據經協定的事實,該名高層因其私人飛機的報價而感到不滿,而這些信貸透過一項較大的交易經由全亞洲航空轉出,使其真正目的不透明。一名勞斯萊斯員工形容一項以非正式方式進行現金結算的要求不道德,而且很可能違法。法院也發現,勞斯萊斯的員工曾向初級銷售人員及合規人員施壓,要求他們制定及批准這些安排。 勞斯萊斯從與全亞洲航空的相關業務中取得的毛利約為1708萬英鎊。 |
這些案件顯示,在馬來西亞經營業務的外國公司,可能因涉及馬來西亞企業的賄賂行為,而在其本國面對巨大的後果。隨著第17A條如今已經生效,類似的行為也可能使公司在馬來西亞被提控。
7. 局限:KBR案的教訓
境外管轄權雖然強大,但並非沒有限制。英國最高法院的判決顯示了界線可能在哪裡。
案例焦點:R (KBR, Inc) v Director of the Serious Fraud Office [2021] UKSC 2(英國最高法院) 案情:英國嚴重詐騙辦公室在對一家位於摩納哥的公司Unaoil進行更廣泛的調查時,也調查了KBR的英國子公司。當該英國子公司表示部分文件由其美國母公司KBR, Inc持有時,嚴重詐騙辦公室邀請母公司的高級職員到倫敦開會。母公司的法律總顧問出席會議時,嚴重詐騙辦公室向她送達一份通知,要求這家美國公司交出在美國持有的文件,並以刑事罰則作為後盾。KBR, Inc從未在英國經營業務,在英國也沒有辦事處。 判決:最高法院一致撤銷了該通知,並裁定:
教訓:反貪污法律的適用範圍有多廣,取決於法律明文規定了什麼。這就是為什麼第17A條的措辭十分重要。本書解釋,第17A條對商業組織的廣泛定義是刻意起草的,目的是賦予它境外適用範圍,而針對個人的第66條則窄得多。 |
一覽表:誰可能被涵蓋?
情況 | 反貪會法令能否涵蓋? |
|---|---|
馬來西亞公民或永久居民在海外觸犯貪污罪行 | 可以,根據第66條 |
並非永久居民的外國公民完全在海外犯罪 | 不受第66條涵蓋,但他的公司可能須根據第17A條負責 |
馬來西亞公司的代理在海外賄賂官員,以替公司贏得生意 | 可以,公司可能須根據第17A條負責 |
在馬來西亞設有分行、辦事處或真實業務活動的外國公司 | 很可能可以,因為它在馬來西亞經營業務 |
積極管理其馬來西亞子公司的外國母公司 | 很可能可以,視乎控制程度而定 |
與馬來西亞唯一的聯繫只是一個銀行戶口,或偶爾透過獨立承包商進行銷售的外國公司 | 可能不可以,但這一點尚未經過驗證 |
須根據第17A條負責的公司的外國董事 | 有可能,根據第17A(3)條的推定責任,但尚未經過驗證 |
跨境企業實用清單
- 繪製你的集團架構圖。找出哪些實體在馬來西亞註冊成立、哪些在本地經營業務,以及每家母公司對其子公司行使多大程度的控制。
- 在各地採用同一套反貪污標準。馬來西亞公司的法律責任,會跟隨它進入每一個它經營業務的國家。
- 仔細審查海外代理及中間人。大部分英國案例都涉及透過代理、業務夥伴或本地公司支付的賄賂。
- 留意經過掩飾的付款。在這些案件中,贊助、信貸、折扣、「特別佣金」及顧問費都曾被用來掩飾賄賂。
- 向外國董事作簡報。身處海外的董事及經理應明白,第17A(3)條可能適用於他們。
- 同時考慮本國的法律。即使馬來西亞法律無法涵蓋外國母公司,它們仍可能在其本國面對提控。
- 在整個集團內維持足夠程序。第17A條唯一的辯護理由是證明已設有足夠程序,而這些程序必須涵蓋海外業務。
總結
一筆在杜拜、雅加達或三蘭港支付的賄款,仍可能把人帶到吉隆坡的法庭。第17A條涵蓋每一家馬來西亞公司,無論它在何處經營,也涵蓋每一家在本地經營業務的外國公司,無論賄款在何處支付或由誰支付。屬於馬來西亞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個人,也須為他們在海外所犯的罪行負責。
在撰寫本書時,馬來西亞並沒有已匯報的案例顯示當局曾對外國公司採取執法行動,或因本地公司的海外業務而對其採取行動。本書認為,這只是時間問題。空中巴士及勞斯萊斯案都涉及馬來西亞的航空公司,它們顯示了當那一刻到來時可能會發生什麼事。
參考案例
- R (on the application of KBR, Inc) v Director of the Serious Fraud Office [2021] UKSC 2 (UK Supreme Court)
- Director of the Serious Fraud Office v Airbus SE [2020] Lexis Citation 56 (Southwark Crown Court)
- Serious Fraud Office v Rolls-Royce plc and another [2017] Lexis Citation 3 (Southwark Crown Court)
- Eurasian Natural Resources Corp Ltd v Dechert LLP and another [2022] EWHC 1138 (Comm), as described in the book
- R v Sweett Group plc (Southwark Crown Court, 2016), as described in the book
- Serious Fraud Office v Standard Bank plc [2015] Lexis Citation 567, as described in the book
- Serious Fraud Office v Sarclad Ltd [2016] Lexis Citation 686, as described in the book
- 《2009年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3、17A及66條、英國《2010年反賄賂法令》第7及12條,以及《2016年公司法令》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有關暫緩起訴協議的事實,取自判決中所概述的經協定事實陳述,而這些判決並沒有點名涉案個人,也沒有對他們作出任何裁定。本文所描述的立場反映原始資料的內容,其後可能已有所改變。讀者應就其具體情況尋求專業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