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裝修/建築法 |
裝修/建築官司實戰分享‼️怎樣準備證據才更穩❓
遇到裝修/建築糾紛與債務追討時,證據到底有多關鍵?
一、案件背景:裝修工程款追討 vs 反訴索賠
這宗案件主要涉及建築與裝修工程,以及後續的欠款追討。
案情大致分成兩個層次:
- 在低等法院:承包商(我們的客戶)向對方提出訴訟,追討尚未支付的工程餘款,並在低等法院勝訴。
- 在上訴階段:對方不服判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而在上個星期,對方的上訴被駁回,意味着原判維持,我們最終勝訴。
我們的客戶是該工程其中一方承包商,負責項目中的某部分工作。客戶的立場很明確:工程在期限內完成,因此對方必須支付剩餘款項。
對方的抗辯與反訴則主要集中在兩點:
📌 認為我們未能在期限內完成工程;
📌 指稱工程存在瑕疵、損壞、不完美,因此另找第三方承包商進行修補,並聲稱該修補費用應由我們的客戶承擔。
更關鍵的是,對方提出的反訴金額相當大,甚至大過該項目合約金額,這也引發案件中的一大疑點:如果真的需要如此高額修補,是否意味着幾乎要「重做」整個工程?但現場實際情況卻未必吻合。
二、對方反訴的最大問題:證據不足 + 關鍵證人未出庭
案件的核心爭議之一,是對方所謂「第三方修補工程」與「修補費用」的真實性與關聯性。法庭最終不接受對方的說法,其中一個關鍵原因就是:證據明顯不足。
對方確實有提交一些文件,但整體而言,證據存在幾個明顯缺口:
1)第三方承包商沒有被傳召出庭
📌第三方承包商理應出庭作證(說明做了什麼、為什麼做、費用如何產生)。
📌但整宗案件中,第三方承包商從頭到尾沒有出庭。
2)缺乏能證明「確實進行過修補工程」的資料
📌修補過程或完成後的照片
📌現場記錄
📌施工說明、驗收記錄等
📌以上資料均相當欠缺。
3)文件有限,且無法直接證明「付款 = 本項目」
📌銀行付款單
📌報價單
📌轉帳記錄
但問題在於:
這些文件不足以證明該筆付款就是用於本項目,亦不足以證明該費用確實源自「修補本案工程缺陷」。
更重要的是:既然對方證人承認仍與該些承包商保持聯繫甚至合作,為何不將其帶上法庭?此問題未有合理解釋,也削弱了反訴的可信度。
三、店面開張的事實:與「嚴重缺陷」說法不一致
案件中亦存在一個重要的邏輯點。
從證據與盤問可見:工程完成後,現場有人監督進度,亦已檢視整體完成情況。其後店面在期限後不久即:
📌上架貨物
📌開張營業
📌有員工/職員運作
這帶出一個現實問題:
若工程真如對方所稱「嚴重不完美、損壞嚴重」,甚至反訴金額高於合約價,是否意味着需大規模拆卸重做?
若然如此,店面又如何能正常營運?
這類事實與常理之間的矛盾,亦會影響法官對案件可信度的判斷。
四、《證據法》114(g):未提出證據,法院可作出不利推定
在馬來西亞法律中,確實存在一項重要原則:
在《證據法》114(g)的框架下,若某一方明明有能力提出證據卻未提出,法院可在適當情況下推定:
📌若該證據被提出,可能對該方不利。
換言之,若對方聲稱有第三方修補、有巨額費用、有承包商、有現場情況,但卻未將關鍵證據與證人帶上法庭,法院可認為:未提出該等證據,是有原因的。
五、本案最大啟示:訴訟前,證據必須先齊備
本案最重要的啟示在於——
民事訴訟,尤其是債務追討或工程糾紛,勝負往往取決於證據是否完整。
不少人誤以為:有道理即可起訴,證據可之後慢慢補。
但現實是:
若在啟動訴訟時證據不足,很可能在關鍵階段發現無法補救。
在合適個案中,如證據充分,甚至可考慮較快速程序(例如 summary judgment),但仍視乎個案條件。
核心原則不變:
📌證據越早準備越好
📌證據越完整越有利
六、給面對裝修/建築糾紛人士的建議:先諮詢、先收證據,再決定是否起訴
對於正面對裝修、建築糾紛或欠款追討問題的人士,建議如下:
- 先諮詢有經驗的律師,了解所需證據及潛在風險。
- 盡可能收集證據:
📌文件
📌記錄
📌照片
📌對話記錄
📌付款記錄
📌報價單
📌驗收資料 - 評估勝訴機會後再決定是否起訴:
有些案件並非「越快起訴越好」,而是「證據齊備後起訴才更穩妥」。
實務上,律師在接案時亦常會建議:
先整理及補齊證據,再進入訴訟程序。
如此方能大幅提升勝算,並避免因證據不足而浪費時間與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