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家庭法/離婚法 | 已經上過法庭拿撫養權,
離婚可以直接跳過 JPN 嗎❓Part 1
在處理家庭事務的時候,很多人都會把「撫養權」和「離婚」混為一談。但事實上,在法律上,這兩件事是完全不同的程序。
有些父母在還沒有離婚的情況下,已經透過法庭申請並取得了孩子的撫養權庭令。這個庭令可能包括監護權、探視權,甚至贍養費(撫養費)的安排。然而,問題往往出現在庭令下來之後——如果對方拒絕遵守庭令,例如不支付贍養費,該怎麼辦?而當事人之後如果決定正式申請離婚,又是否可以因為之前已經上過法庭處理撫養權問題,而在離婚程序中申請某些「豁免」?
首先要明白的是,撫養權案件和離婚案件在法律上是兩回事。
撫養權屬於子女事務,重點在於孩子的利益安排;而離婚則涉及婚姻關係的解除,是針對夫妻關係本身的法律程序。即使你之前已經成功申請撫養權並拿到庭令,那也只是關於孩子的安排,並不等於婚姻已經處理完畢。
很多人會認為:既然我們之前已經上過一次法庭,法庭也有我們的案件編號和記錄,那在申請離婚時,是否可以要求法庭「參考之前的案件」,甚至因此豁免某些程序(例如到 JPN 辦理某些步驟)?
現實情況是,每一個案件都是獨立處理的。法庭每天處理大量案件,不同類別的案件由不同程序,甚至不同法庭處理。撫養權案件的存在,並不會自動取代離婚所必須遵守的法定程序。即使你提供之前案件的編號,也不代表離婚程序可以被簡化或省略。
更重要的是,撫養權庭令只處理孩子的權益,並不涉及婚姻的存續或解除。因此,當你現在申請離婚時,法庭必須根據離婚相關的法律規定來審理,而不是以前的撫養權案件作為替代。如果對方沒有遵守之前的撫養權庭令,例如拒絕支付贍養費,正確的做法通常是透過執法程序申請強制執行,而不是在離婚程序中一併「解決」。兩個問題應分開處理,不能混為一談。
簡單來說:
📌拿到撫養權庭令 ≠ 已經處理婚姻問題
📌撫養權案件 ≠ 離婚案件
📌之前上過法庭 ≠ 離婚可以自動豁免程序
法律程序之所以區分清楚,是為了確保每一個權利和義務都被正確處理。了解這一點,才能避免在關鍵時刻走彎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