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監護權、監護權與子女福利法律分析
根據《1976年婚姻與離婚法令》(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以下簡稱 LRA)第88條,法院有權頒布子女監護(custody)命令。該條文授權法院可將子女交由父母之一、其他親屬,或任何適當之人或機構監護,其宗旨以 「子女福利」(welfare of the child)為最高考量。法院在裁定監護歸屬時,必須兼顧:子女之整體福祉;雙親之意願;若子女年齡足以表達意見,則須考慮其自主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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