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
Re A & B (代孕:住所) [2013] EWHC 426 (Fam)

背景

申請人為同性伴侶:A,出生於波蘭; B. 出生於美國。 在田納西州同住(該州不承認他們的結合)後,他們於2008年搬到英格蘭,居住在一個為同性家庭提供法律保護與包容的司法管轄區。 他們定居英國,合作經營事業,並與美國斷絕所有經濟聯繫。

2011年,他們透過印度一家診所簽署了代孕協議。 B是生物學上的父親,他用了一位匿名的印度卵子捐贈者。 孩子於2012年3月出生後,他們返回英國。 在最初取得錯誤的法院命令後,他們根據《2008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HFEA)第54條申請了家長令。

 

雙方都有爭論

主要法律挑戰涉及《2008年HFEA》第54(4)(b)條下的住所「門檻要求」,該條款要求至少一名申請人必須在英國擁有住所。 由於兩位申請人都未在英國出生,必須證明已放棄原本的居住地(波蘭和美國),並獲得在英國的居住選擇權

此外,法院還必須處理總額約2,958英鎊的代孕母親款項,該金額超過「合理產生的費用」,並需依第54(8)條獲得法院追溯授權。

 

法官裁定

泰斯法官批准了親子鑑定令。 她裁定申請人已成功履行證明其在申請時已在英國擁有住所的舉證責任。 此外,她行使裁量權,追溯授權向印度代孕母親支付款項。

 

判決理由

法院的推理主要圍繞三大支柱:

  • 取得居留權:法官認為這對夫妻有「強烈動機」永久移居英國,以逃避歧視並為家人尋求法律保護。 他們的行為——出售美國財產、切斷與原籍國的所有聯繫,以及打算無限期留在英國——清楚顯示他們已經放棄了原本的居所。
  • 授權付款:法院認定申請人是出於「善意」行事,且沒有任何「道德污點」。 雖然這些付款在印度語境中相當可觀,但沒有證據顯示這些付款「壓倒」了代理孕母的遺囑,或構成對該子女的「購買」。 該協議在印度完全合法。
  • 兒童福利:根據《2002年收養與兒童法案》,兒童福利是最高優先事項。 法官認為孩子需要「終身保護與穩定」,這只能透過父母命令來提供,該命令能合法確認他與兩位自出生起照顧他的男子的關係。

 

結論

Re A 和 B 案強調,雖然住所是嚴格的管轄權要求,但只要證明你對英國的永久居住承諾,即可達成。 此裁決凸顯法院願意將孩子對法律確定性與穩定性的需求置於技術或公共政策反對之外的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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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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