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拖延
案件詳情:
Re A & B (兒童) [2015] EWHC 911 (Fam)
背景
申請人D(生物學父親)和G(委託母親)於2006年和2009年在加利福尼亞州簽訂了妊娠代孕協議。他們的孩子A和B分別於2006年和2009年出生,每次出生後不久,這個家庭就使用英國護照返回了英國。根據加利福尼亞州法律,D和G是法定父母,但他們完全不知道英國法律要求獲得親權令以鞏固他們在英國的地位。
直到2012年,通過一篇報紙文章,他們才意識到根據國內法,他們不是孩子的法定父母。當他們在2014年申請命令時,孩子們已經8歲和5歲——遠遠超過了《2008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HFEA 2008)第54(3)條規定的六個月法定時限。
雙方論點
核心法律挑戰是,法院是否有權在如此長期的拖延之後批准親權令。
- 申請人:辯稱拖延是“無辜造成的”,因為在英國缺乏法律建議,並且親權令比收養更能反映孩子們的真實身份。
- 兒童監護人:強烈支持親權令,認為收養是“方枘圓鑿”,因為這會人為地將孩子視為非其父親的生物學後代。
- 答辯人:代孕母親及其丈夫支持該申請,希望擺脫他們根據英國法律技術上持有的法定父母身份。
法官判決
Russell 法官批准了A和B的親權令。她還追溯性地授權了支付給美國代孕母親和機構的款項,認定這些款項是善意支付且並非不相稱的。
判決理由
法院的推理強調了兒童法律身份的“超凡重要性”,優先於嚴格的程序性時間表:
- 時效的目的性解釋:遵循 Re X 案的先例,法官裁定第54(3)條應被解讀為指示性而非強制性禁止。她得出結論,議會不可能意圖讓一個延遲——即使是很長的延遲——永遠阻止一項對兒童存在至關重要的申請。
- 福利至上:根據法律,貫穿兒童一生的福利是最高考量因素。法官認為,如果申請被拒絕,對孩子們造成的影響超過了遵守六個月窗口期的公共政策。
- 身份與收養:法官認為,親權令是最“恰當”的補救措施,因為它承認孩子們是父母的親生子女。收養被認為是“人為的”和“不適當的”,因為它會否認家庭的生物學和社會現實,可能侵犯他們根據第8條享有的家庭生活受尊重權。
- 善意:法院接受父母行為正直,並且被英國當局此前曾為孩子們簽發英國護照這一事實所誤導,這加深了他們認為自己的法律地位已經穩固的信念。
結論
Re A and B (D and G v ED and DD) 案確認,英國法院不會允許程序性截止日期為孩子製造“法律真空”。通過對《2008年HFEA》進行目的性解釋,法院確保了孩子的法律地位最終與其生物學和情感現實相符,優先考慮他們的終身保障和身份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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