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馬來西亞特別稅務委員會(SCIT)
特別稅務委員會(Special Commissioners of Income Tax,簡稱 SCIT)是依據《1967年所得稅法》設立的獨立審裁機構。SCIT 常被視為馬來西亞的「稅務法庭」,是納稅人對內陸稅收局(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簡稱 LHDN)所作出的稅務評估提出上訴的首個正式渠道。
特別稅務委員會的角色與權力
特別稅務委員會在確保馬來西亞稅務制度的公平與公正方面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委員會成員由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委任,聽證通常由三名委員所組成的小組進行。
委員會享有廣泛的權力,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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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納稅人對 LHDN 所發出稅務評估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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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證人及要求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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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誓下審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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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稅務爭議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
委員會對 事實問題的裁決為最終決定,但 涉及法律問題的裁決 則可上訴至高等法院。
上訴程序
向特別稅務委員會提出上訴必須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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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上訴申請 —— 對稅務評估有異議的納稅人必須在評估通知日期後 30 天內 提交 Form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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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準備階段 —— 納稅人及 LHDN 準備並交換相關文件、事實陳述和法律論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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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 —— 委員會進行正式聽證,雙方可傳召證人及提交證據,程序類似法庭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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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 委員會經審議後發出書面裁決,列明結論及理由。
需特別注意,馬來西亞實行 「先繳稅,後上訴」 原則,這意味著在上訴審理期間一般仍需繳付爭議稅款,除非獲得 LHDN 批准延期繳納。
裁決及可能的結果
聽證結束後,特別稅務委員會可能作出以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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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 LHDN 的原有稅務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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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支持納稅人的立場,則 減少稅務評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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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發現仍有應繳稅款,則 增加評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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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認為該評估無效,則 完全撤銷稅務評估。
如任一方對涉及法律問題的裁決不服,可循序向更高法院上訴:
高等法院 → 上訴法院 → 聯邦法院。
總結
特別稅務委員會是馬來西亞稅務爭議解決框架中的關鍵組成部分。透過提供獨立與公正的上訴途徑,委員會讓納稅人能公平地挑戰 LHDN 所作出的稅務評估。對於面臨重大稅務爭議的企業或個人而言,特別稅務委員會往往是追求公平與正義的重要第一步,其後方可進入更高法院的司法審查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