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民報生紙,卻在12歲辦理MyKad時失去公民身分:一宗 「虛假出生登記」 引發的國籍案件
法庭案件:Pendaftar Besar Kelahiran dan Kematian, Malaysia v Leong Wei Kid & Anor (applying for themselves and as legal representatives of Leong Weng Onn, a child) [2026] MLJU 2496
法庭案件编号:M-01(A)-740-11/2024
2026年6月,馬來西亞上訴庭處理了幾起涉及兒童公民身分的案件。這些案件都提醒我們,孩子從出生開始所擁有的身份文件,並不一定意味著其公民身分已經永久確定。尤其當最初的出生登記涉及虛假資料時,即使孩子已經持有印有 “Warganegara”(公民)字樣的出生證,並以馬來西亞公民身份生活多年,相關身份仍可能在多年後受到審查。
本案涉及一名於2009年在雪蘭莪巴生一家醫療中心出生的男嬰LWO。當孩子出生時,一對馬來西亞夫婦在辦理出生登記時作出了一個關鍵但錯誤的決定:他們向登記當局謊稱自己就是孩子的親生父母。基於這份虛假登記,孩子隨後取得了一張標明「Warganegara」(公民)的出生證,並在馬來西亞以公民身分生活了12年。
在成長過程中,他就讀於馬六甲的SK Cheng,與其他在馬來西亞成長的孩子一樣接受普通教育。從表面上看,他擁有出生證明、接受教育,也擁有一個完整的家庭,似乎沒有任何身分認同問題。然而,這個身分問題最終在他12歲準備辦理MyKad時被揭露。
當孩子隨父母前往馬六甲UTC辦理MyKad時,JPN官員注意到孩子的外表和膚色與登記在出生證明上的父母有明顯差異,因此開始對他的出生資料產生懷疑。 JPN隨後展開調查,而調查結果很快就揭示了當年出生登記背後的真相。
面對調查,養父最終承認孩子並非他們的親生兒子。孩子當年其實是由一位堂兄弟交給他們的。然而,問題在於,這名堂兄弟已經在2020年去世,使得有關孩子親生父母身份的調查失去了一個重要的線索。由於無法確定孩子的親生父母是誰,也無法進一步確認其出生時的國籍狀況,孩子的公民身分因此陷入嚴重的不確定狀態。
同時,養父也因為在出生登記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而面對法律後果,最終被罰款RM3,000。 JPN隨後依據《1957年出生與死亡登記法令》第27(3)條,對原有的出生登記作出更正,將出生證上的父母資料改為「Maklumat Tidak Diperolehi」(資料未取得),並將孩子的國籍記錄改為「非公民」。
為了挽救孩子的法律身份,這對夫婦之後根據《1952年領養法令》辦理了合法領養手續,並取得了另一張出生證。然而,合法領養本身並沒有自動賦予孩子馬來西亞公民身分。這也成為本案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領養可以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但並不代表孩子因此取得馬來西亞血統或自動獲得馬來西亞國籍。
因此,在這個案例中,孩子先後面對不同階段的身份記錄——最初的出生證建立在虛假資料之上,之後登記被調查及更正,最後雖然完成合法領養,卻仍然沒有因此取得公民身份。換句話說,解決孩子的領養身份,並不等於解決孩子的國籍身分。
為了進一步尋找孩子的親生父母,父母在2023年於《星洲日報》Metro版刊登尋人啟事,希望透過公開方式尋找孩子的生父母。然而,這次尋找同樣沒有得到任何回應。
案件進入法院後,高庭最初對孩子的處境表示同情,並認為在沒有明確證據證明孩子擁有外國國籍的情況下,可以給予孩子「疑點利益」(benefit of the doubt)。然而,這項決定最終在上訴庭被推翻。
上訴法院認為,關鍵問題並不是孩子現在是否有一個願意照顧他的家庭,而是他在出生時是否符合《聯邦憲法》所規定的馬來西亞公民資格。根據《聯邦憲法》第14(1)(b)條及附表二第1(e)條所涉及的法律框架,申請方必須能夠證明相關的憲法條件已得到滿足。
其中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孩子的親生父母身分始終無法確定。在涉及血緣主義(jus sanguinis)的國籍制度下,親生父母的身份及國籍可能直接影響孩子出生時是否具備獲得馬來西亞公民身份的資格。如果連孩子的親生父母是誰都無法確定,法院也無法排除孩子在出生時可能從親生父母一方取得外國國籍的可能性。
父母後來刊登尋人啟事的行為雖然顯示他們確實嘗試解決孩子的身份問題,但上訴庭認為,這項行動是在孩子出生14年之後,而且是在JPN已經發現原始出生登記存在問題之後才進行。因此,這份尋人啟事的證明力有限,無法彌補最初出生登記存在的問題,也不足以證明孩子出生時不存在其他國籍。
本案另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是申請人不能因為自己過去製造的法律混亂,而要求法院以此作為取得公民身分的理由。孩子最初獲得「Warganegara」 身分的出生證,是建立在父母作出虛假陳述的基礎上。當最初的登記被證明有問題後,就不能再單純依靠這份錯誤登記所產生的行政記錄來證明孩子本身就擁有馬來西亞公民身分。
這並不是說孩子應該因為成年人的錯誤而受到懲罰,而是因為法院必須依照憲法規定來判斷一個人是否具有公民資格。法院不能因為後來出現了一個身分上的「空缺」 ,就反過來把這個空缺當成取得公民身分的依據。
本案因此帶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公民權不是領養的附屬品。 父母可以透過合法程序成為孩子的法律父母,但領養本身並不會自動改變孩子出生時的國籍,也不會自動證明孩子在出生時符合馬來西亞公民身份的憲法要求。
對於父母而言,本案同樣是一項非常沉重的警示。孩子出生時所做出的一個錯誤決定,可能在十多年後才真正產生後果。為了讓孩子盡快取得出生證而提供虛假資料,短期內可能看似解決了問題,但一旦JPN日後重新調查,最初的虛假登記反而可能成為孩子身分問題的根源。
如果孩子的出生背景不明確,或者孩子是透過私人安排進入家庭,父母更不能認為只要先把出生證辦下來,以後再處理其他問題即可。出生登記、領養和公民身分其實是三個不同的法律問題,必須分別依照相關法律程序處理。
本案也提醒我們,在涉及孩子國籍的問題上,“孩子從小就在馬來西亞生活”並不等同於“孩子依法就是馬來西亞公民”;“孩子有公民出生證”也不一定能夠單獨解決原始登記存在的問題;而“孩子已經完成合法領養”,同樣不代表孩子因此自動取得馬來西亞國籍。
最終,真正決定公民身份的,是孩子是否符合《聯邦憲法》所規定的法律條件,而不是單純取決於孩子在哪裡長大、持有什麼文件,或者家庭後來為解決問題付出了多少努力。
這宗案件最值得父母記住的,也許就是這一點:孩子的身份問題,不能靠一開始的錯誤登記來解決,也不能靠多年的生活事實來掩蓋。
一張出生證可以證明登記曾經發生過,但如果登記本身建立在虛假資料之上,它未必能夠成為永久確認公民身份的依據。對於父母而言,真正保護孩子的方式,從來不是尋找最快的方法讓孩子“拿到文件”,而是從出生登記開始,就確保孩子的身份建立在真實、合法和可以證明的基礎上。

出生的孩子,沒有馬來西亞報生紙,也能在馬來西亞合法領養嗎?.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