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國)出生的孩子,沒有馬來西亞報生紙,也能在馬來西亞合法領養嗎?
法庭案件:Lau Keng Ee & Anor v Gao Qiao Zhe Sheng & Anor [2026] MLJU 1893
法庭案件编号:PA-12B-48-11/2025
一對馬來西亞夫婦,因為長期照顧一名在中國出生的女孩,決定正式透過法律程序把她領養為自己的孩子。然而,當他們滿懷希望向法院申請領養令時,卻因為一個看似簡單、卻極具爭議的程序問題,被地庭駁回申請。案件最後上訴至檳城高等法院,而高等法院的判決,也重新釐清了外國出生兒童在馬來西亞申請領養時,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沒有馬來西亞出生證,是否就意味著孩子無法被合法領養?
故事始於2010年。當時,妻子在中國遼寧省的一名親戚婚姻破裂,留下了一名2007年出生的小女孩。為了讓孩子擁有一個穩定的家庭,這對馬來西亞夫婦後來在2017年把女孩接到馬來西亞檳城生活,並一直把她當成自己的女兒撫養。妻子身為全職太太,長期親自照顧孩子;丈夫則承擔家庭的經濟責任,並讓孩子進入知名私立學校接受教育。換句話說,這名女孩已經在這個家庭中生活多年,並建立了非常穩定的家庭關係。
在正式申請領養之前,社會福利局也進行了調查。福利局作為法院指定的訴訟監護人,在調查後提交了一份高度正面的報告,認為這個家庭關係良好、生活穩定,孩子也在一個充滿愛與照顧的環境中成長。從孩子福利的角度來看,這似乎是一宗非常適合批准領養的案件。
因此,夫妻倆在2025年3月向地庭提出正式領養申請。然而,到了2025年10月,地庭卻駁回了他們的申請。
問題不在於孩子是否得到良好照顧,也不是福利局認為這個家庭有問題,而是出在《1952年領養法令》第25A條文所涉及的程序要求。
第25A條文規定,在法院作出領養令後,原有的出生登記文件需要交還給國民登記局,並依照法律程序取得一份新的出生證,而新的出生證不會顯示「領養」的字樣。地庭因此認為,這項程序在本案中存在困難,因為女孩是在中國出生,並沒有馬來西亞出生證。既然沒有馬來西亞出生證書可以交還和替換,法官便認為整個領養程序有法律上的缺陷,因此拒絕批准領養。
此外,地庭也質疑養父母所提交的宣誓書,認為當中沒有提供足夠具體的日期和資料來證明孩子在馬來西亞屬於「通常居住」(ordinarily resident)。
夫婦倆因此提出上訴,把案件帶到檳城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最終推翻地庭的決定,並批准了領養申請。 Choong Yeow Choy法官在判決中強調,處理領養案件時,法院不能只把注意力放在機械式的行政程序上,而必須回到領養法律真正要保護的核心——孩子的福祉。
首先,法院認為,領養法律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並讓兒童在穩定、安全和有愛的家庭環境中成長。既然社會福利局已經經過調查,並確認孩子在這個家庭中生活良好,法院就不應該因為出生證替換程序上的行政困難,而直接摧毀一個已經維持多年的穩定家庭關係。換句話說,行政程序的存在,是為了協助法律制度運作,而不是為了製造一個原本不存在的障礙。
其次,高等法院進一步參考了2000年的國會會議紀錄(Hansard),從立法歷史去了解第25A條的真正目的。法院注意到,當年制定相關條文的目的之一,是為了讓新的出生證不再顯示「領養」字樣,從而減少孩子因為領養身份而受到歧視,並保護孩子的心理和社會福祉。
更重要的是,當年國會討論相關法律時,部長已經明確說明,領養法並不是只適用於在馬來西亞出生的兒童,外國出生的兒童同樣可以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因此,外國出生兒童沒有馬來西亞出生證,並不應該被解釋成一個足以完全阻止領養程序進行的法律障礙。
換句話說,第25A條所涉及的出生證替換問題,應該被理解為一個可以透過行政程序解決的問題,而不能被提升成一個直接否定領養資格的致命缺陷。
至於孩子是否在馬來西亞「通常居住」的問題,高等法院同樣不接受地庭的處理方式。養父母已經在宣誓書中說明孩子住在檳城,而社會福利局並沒有提交任何宣誓書來反駁這些事實。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關事實已經被提出,而另一方沒有提出證據加以否認,法院自然可以根據現有資料判斷相關事實。
最終,高等法院推翻地庭的判決,並批准這對夫婦的領養申請。
這宗案件的重要性,不只是因為一對夫婦最終成功領養了一個外國出生的孩子,更重要的是,它提醒我們:領養法律中的行政程序,不能脫離兒童福利這一核心目的來機械地解釋。
對於希望在馬來西亞合法領養外國出生兒童的準養父母來說,這個案例尤其值得注意。孩子沒有馬來西亞出生證,並不代表一定無法透過《1952年領養法令》申請領養。法院需要考慮的,是法律真正要保護的對象,以及相關程序是否能夠透過合理的行政方式處理,而不是因為文件形式上的困難,就直接否定孩子獲得穩定家庭的機會。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所有外國出生兒童的領養申請都會自動獲得批准。每宗案件仍必須根據具體事實、孩子的居住情況、家庭環境、福利調查以及法律要求逐一審理。因此,對於跨國領養而言,準備完整的文件、清楚證明孩子的居住事實,並確保宣誓書內容準確和充分,仍然非常重要。
Lau Keng Ee & Anor v Gao Qiao Zhe Sheng & Anor 所傳達的核心訊息可以說非常清楚:法律程序的目的,是保護孩子,而不是讓行政程序本身成為孩子獲得穩定家庭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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