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案件詳情 :
Re P-M (親權令:向代孕機構付款) [2013] EWHC 2328 (Fam)

背景

本案涉及雙胞胎兒童,他們於2012年7月出生於加利福尼亞州,父母是兩名英國男性MP和AH。這兩個孩子透過妊娠代孕方式受孕,使用匿名卵子捐贈者和兩名申請人的精子。相關安排由加利福尼亞州的一家商業組織協調。


雖然代孕母親僅收到約 $17,700 用於合理產生的費用(如工資損失和交通費),但申請人向該機構支付了 $48,000。這筆機構費用中包含了約 $21,500 的利潤成分,包括合約費和用於加快流程的“禮物”。儘管根據加利福尼亞州法律,申請人擁有法定父母身份,但他們需要在英國獲得親權令,以確保與孩子的終身法律關係。


雙方論點

核心法律問題是 《2008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HFEA 2008)第54(8)條,該條禁止支付超出“合理產生的費用”的款項,除非獲得法院授權。

雖然先前的判例法主要關注支付給代孕母親的款項,但本案法院必須確定支付給 第三方機構的商業利潤 是否也屬於第54(8)條的適用範圍。申請人承認了這些付款,但辯稱他們是在加利福尼亞州合法的商業框架內善意行事。


法官判決

Theis 法官批准了親權令,並 追溯性地授權了支付給代孕機構的 $21,500 利潤部分。法院確信所有其他法定要求——包括生物學聯繫、申請人之間持久的關係以及代孕母親的無條件同意——均已滿足。


判決理由

法院的推理確立了關於國際商業代孕的幾個關鍵原則:

  • 對付款的廣泛審查: 法官裁定,第54(8)條要求法院調查 申請人進行的所有付款,包括向商業組織支付的款項,而不僅僅是支付給代孕母親的款項。
  • 福利是最高考量因素: 根據2010年條例,兒童的終身福利是 最高考量因素,除非存在“明顯的濫用情況”,否則福利優先於公共政策關切。
  • 授權標準: 法院認為授權付款是因為:
    1. 考慮到加利福尼亞州“由供需驅動”的合法商業框架,這些金額 並非不成比例
    2. 申請人 完全善意 行事,對當局保持透明,並尋求了適當的法律意見。
      代孕母親本人是 利他 的,沒有獲得利潤或“補償成分”。
  • 法律保障: 法官得出結論,只有親權令才能為孩子們提供他們所需的“長期保障和穩定性”。


結論

 

Re P-M 案確認,英國法院授權代孕付款的權力延伸至商業機構的利潤空間。然而,只要該安排在其所在地司法管轄區合法,且申請人行為正直,法院將優先考慮兒童的福利,以確保他們不會在親子關係方面陷入“法律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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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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