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
Re C (親權令) [2013] EWHC 2413 (Fam)

背景

申請人是一對夫婦,他們經歷了長達 16年 的求子之路,在英國、意大利和俄羅斯進行了15次不成功的體外受精周期。最終,他們在莫斯科簽訂了一份代孕協議。孩子C使用 丈夫的精子 和一名匿名俄羅斯捐贈者的卵子受孕,由一位已婚的俄羅斯代孕母親孕育。

申請人向一家俄羅斯機構支付了總計 €50,000 的費用。其中,代孕母親收到約4,324英鎊作為費用,8,812英鎊作為補償。C於2012年出生後,申請人在俄羅斯照顧了孩子六個月,然後返回英國。根據俄羅斯法律,申請人被認定為法定父母,而代孕母親及其丈夫沒有父母權利。

 

雙方論點

本案的關鍵在於法院是否可以根據 《2008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HFEA 2008)第54條 批准親權令。存在爭議的主要問題有兩個:

  • 未經授權的付款: 《HFEA 2008》第54(8)條禁止支付除“合理產生的費用”以外的款項,除非獲得法院授權。支付給代孕母親的補償和機構保留的利潤顯然超過了這個門檻。
  • 缺乏坦率: 最初,申請人在為C申請英國護照時 未透露代孕事實,擔心如果真相被知曉,他們將無法獲得護照。他們在尋求專業法律意見後才糾正了這一點。

 

法官判決

Theis 法官 批准了親權令,並追溯性地授權了支付給機構和代孕母親的款項。法院滿意地認為,所有其他法定標準——如生物學聯繫、申請人的婚姻狀況及其在英國有住所——均已滿足。

 

判決理由

法院的推理側重於平衡公共政策與兒童的終身福利:

  • 付款的相稱性: 法院認為付款並非極不相稱以至於“冒犯公共政策”。證據顯示,補償金額 在俄羅斯代孕的標準範圍內,大約相當於該地區1-2年的平均工資。沒有證據表明代孕母親的意志被金錢“壓倒”。
  • 善意與“道德污點”: 儘管申請人最初未能對移民當局坦誠,但法官認定他們是 出於善意 行事。他們的行為被歸因於過時的法律建議以及將孩子帶回家的迫切願望,而非試圖“購買”嬰兒或規避兒童保護法律。
  • 避免“法律真空”: 最重要的是,法官強調,如果沒有親權令,C將陷入 “法律真空” 。在英國,代孕母親及其丈夫仍是法定父母,然而他們與C沒有生物學聯繫,也無意為C提供養育。兒童的福利要求獲得只有親權令才能提供的 终身保障。

 

結論

 

Re C 案中,法院重申,雖然必須警惕代孕的商業化,但最高考量因素是兒童的一生福祉。透過授權付款並批准命令,法院確保了孩子的法律地位反映其生物學和社會現實,賦予其在家庭中的完整法律成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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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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