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公民權與無國籍兒童特輯 |
通過法庭爭取公民權
⚖️ 訴訟對象與法律依據
法庭起訴對象:
向法庭提出訴訟時,被告通常是馬來西亞國民登記局總監(JPN)及馬來西亞政府。
核心法律依據:
訴諸法律的核心依據是《聯邦憲法》第14(1)(b)條文。
什麼是憲法第14(1)(b)條文?
該條文規定:
凡於獨立日(1957年8月31日)後出生的人,只要符合《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的任何一項條件,即屬於依法取得公民權(無需政府批准,而是由法律自動賦予)。
四大適用情況:
📌 在馬來西亞出生,而父母其中至少一方為公民或永久居民(PR)
📌 在海外出生,而父親為馬來西亞公民,且已向馬來西亞官方完成登記
📌 在馬來西亞被發現的棄嬰(法律推定為公民)
📌 其他依法登記的特殊情況
法庭攻防戰:政府的論點 vs 申請人的反駁
通常走到這一步的申請人,都已經提出第15A條申請(特別登記),並等待了2至4年。
在法庭上,雙方常見的論點如下:
政府律師的論點(拖延策略):
📌 內政部長需要時間根據《1964年公民權規則》審慎考慮第15A條申請
📌 既然申請仍在處理中,代表申請人尚未用盡所有行政救濟途徑
📌 因此不應直接向法庭提出訴訟,而應繼續等待結果
申請人律師的反駁:
📌 第14(1)(b)條(依法享有公民權)與第15A條(政府酌情權)屬於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機制
📌 法庭當然有權直接審理公民權案件
📌 法律並無規定必須先完成第15A條行政程序,才能提出第14(1)(b)條相關訴訟
適用第14(1)(b)條文的「典型案件」
在法庭實務中,最常見且勝算較高的案件,通常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 條件 A:孩子於馬來西亞境內出生
📌 條件 B:孩子出生時,父母其中一方為馬來西亞公民(此情況常見於父母未及時註冊結婚的家庭)
📌 條件 C:擁有明確的 DNA 檢驗報告,能夠有力證明親生父母身份
爭議焦點:非婚生子女與性別平等
政府的傳統抗辯理由:
政府律師經常引用相關法律主張:
📌 非婚生子女(私生子)的國籍應跟隨母親
📌 若母親為外籍人士,孩子即被視為外國人
📌 因此不能繼承馬來西亞父親的國籍
憲法第8條(平等權)的有力回應:
申請人通常會引用《聯邦憲法》第8條,即: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不得因性別等理由而受到歧視
若僅因父母未辦理婚姻登記,便否定父親傳承國籍的權利,便可能涉及:
📌 性別歧視
📌 違反平等權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