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一次去三天能算三次嗎?能這樣做的嗎?
很多觀眾朋友都會問:「所謂要去三次,到底是怎樣計算的?是一個月一次嗎?可不可以連續三天一次過完成?」
關於這個「三次」,其實很多人都有誤解。它並不是讓你自由安排時間、集中幾天「打包解決」的程序,更不是走個形式就可以完成的步驟。一般來說,這三次出席是分開進行的,每一次都有其程序意義。
之所以必須出席多次,是因為這個過程的本質是「調解」,而不是「快速解決」。參與調解的,並不只是單一單位的人員,而是由不同部門的官員組成,包括國民登記局(JPN)的官員,以及福利部門的代表。他們的職責是主持和協助雙方溝通,希望在正式進入離婚程序之前,盡可能促成和解。
離婚調解:一次去三天能算三次嗎?能這樣做的嗎? Read Mor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