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與家庭法

離婚的特別情況:家暴或精神虐待算不算?灰色地帶真相揭秘!Part 2

在法律程序中,家暴不僅僅指物理傷害,精神虐待同樣可能被視為「特別情況」,但在法律上,關鍵問題是證據。精神虐待能否算「特別情況」?原則上:可以算,因為精神虐待同樣會對當事人造成嚴重壓力、焦慮或抑鬱 但是,法庭需要客觀證據來支持這一主張,而不是僅憑個人陳述或感受什麼算證據?精神虐待不像物理傷害那樣留有明顯痕跡,常見證據包括:文字記錄(如 WhatsApp、短訊、電子郵件)語音記錄(如 Voice Message)醫療或心理報告(證明因精神虐待導致的心理問題)其他第三方證言或文件沒有這些證據,法庭可能會質疑虐待是否真實存在,或者是否被當事人主觀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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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特別情況:家暴或精神虐待算不算?灰色地帶真相揭秘!Part 1

什麼是「特別情況」?法律沒有列出完整清單說明哪些一定算「特別情況」屬於廣泛、未被具體定義的概念 由法官根據個案情況行使酌情權判斷 關鍵在於:是否有充分理由證明某程序(例如調解)不適合進行家暴算不算「特別情況」?原則上:可以算 因為在存在暴力或安全風險的情況下,強制調解可能不合理 甚至可能對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關鍵問題:如何證明?法庭通常會關注:是否曾報警?是否向福利局求助?是否申請過保護令?是否有醫療報告或驗傷記錄?是否有照片、證人或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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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他跟小三結婚?要分他家產和繼續拿贍養費? 真的可以嗎!?

很多人一聽到「離婚律師」或「家庭法」,第一反應就是:你們一定只處理離婚。但其實,家庭法裡有不少申請並不一定要走到「離婚」這一步。今天要聊的,就是一個和離婚程序很接近、但又不是離婚的選擇——司法分居(Judicial Separation)。

很多人會遇到這種情況:發現伴侶出軌或關係已經破裂,但就是不想離婚。原因可能是想給孩子一個「完整家庭」的形式,或者不想讓對方離婚後立刻和第三者再婚,又或者還沒準備好徹底結束婚姻身份,但已經無法繼續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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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法庭批准?這些因素你一定要知道!

在申请法庭批准某些事项时,通常必须提出合理且充分的理由。尤其是在法律程序原本要求双方先进行调解的情况下,若其中一方希望豁免调解程序,就必须向法庭说明为何本案存在“特别情况”,以致无法或不适合进行调解。所谓“特别情况”,其实是一个相当广泛的概念,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法律确实列明了一些较为明确的情形,例如:对方正在服刑,而且刑期超过五年;对方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正常参与法律程序;对方失联,无法被找到;对方已长期身在国外,并且在可预见的期限内不会回国;这些情况通常被视为合理的理由,因为在客观条件上,调解已变得不可行或极度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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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程序被對方拖延?如果對方不去JPN怎麼辦?

很多人會擔心:如果我要離婚,可是對方一直不出席調解,那怎麼辦?難道他不來,我就永遠離不了婚嗎?

其實不是這樣的。

如果是你申請調解,而對方一直沒有出席,相關單位會發出一份證明(Sijil),證明對方沒有來。這份文件很重要,因為你可以用它向法庭申請豁免調解程序。

換句話說,不是你不配合,而是對方自己不來。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申請跳過調解,直接進入單方面離婚程序。

另外,也有人問:如果我連一次都不想去調解,可以嗎?

有些人說工作忙、請不到假,但更多時候,其實是不想把家裡的事情再拿出來講一遍。對很多人來說,那是一種心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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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一次去三天能算三次嗎?能這樣做的嗎?

很多觀眾朋友都會問:「所謂要去三次,到底是怎樣計算的?是一個月一次嗎?可不可以連續三天一次過完成?」

關於這個「三次」,其實很多人都有誤解。它並不是讓你自由安排時間、集中幾天「打包解決」的程序,更不是走個形式就可以完成的步驟。一般來說,這三次出席是分開進行的,每一次都有其程序意義。

之所以必須出席多次,是因為這個過程的本質是「調解」,而不是「快速解決」。參與調解的,並不只是單一單位的人員,而是由不同部門的官員組成,包括國民登記局(JPN)的官員,以及福利部門的代表。他們的職責是主持和協助雙方溝通,希望在正式進入離婚程序之前,盡可能促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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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真的要跑JPN三次?這樣做可能更簡單!Part 2

很多人都會繼續追問一個問題:「是不是一定要去 JPN 三次,才可以繼續辦理單方面離婚?」其實,答案是——未必一定三次。很多人聽說「必須去三次」,就以為這是一個硬性規定。但實際操作上,並不是每個案件都完全一樣。JPN 調解一定要三次嗎?在單方面離婚的情況下,申請人通常需要先到 JPN 申請調解程序。但次數並沒有一個「絕對一定三次」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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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真的要跑JPN三次?這樣做可能更簡單!Part 1

很多人都會問一個問題:如果要離婚,整個程序是不是很複雜?
有些人聽說,如果要離婚,至少需要去 JPN 三次,所以就擔心程序會不會很麻煩、很耗時間。其實,這個說法並不完全適用於所有離婚情況。

關鍵在於——你是雙方同意離婚,還是單方面離婚。

一、雙方同意離婚(Mutual Divorce)

如果是雙方都同意離婚,其實程序並沒有大家想像中那麼複雜,而且不需要去 JPN 調解。

流程大致如下:

雙方先談好所有離婚條件
  包括財產分配、孩子撫養權、贍養費等事項,而且這些條件必須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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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離婚就一定要先去 JPN 調解三次嗎?我可以向法庭申請豁免掉嗎?

最近我們收到很多關於「婚姻調解局(JPN)」與「豁免調解」的詢問。很多人一聽到要離婚,就會擔心程序很複雜,甚至聽說「離婚一定要去 JPN 至少三次」。其實,這個理解並不完全正確——今天就用一篇文章,幫大家把重點一次講清楚:什麼情況需要去 JPN?什麼是豁免?又該怎麼處理?1)離婚一定要去 JPN 嗎?不一定。如果雙方同意離婚(雙方已經談好條件),一般程序是:雙方談妥離婚條件(條件必須合法)寫下來、簽名、宣誓 入稟法院 聆訊當天雙方出庭 法官根據雙方同意的條件作出離婚判決 這種情況不需要經過 JPN 調解。需要去 JPN 的情況,通常是:單方面離婚(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談不攏條件)才會進入 JPN 的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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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如何領養馬來西亞孩子?流程一次過跟你講清楚!

這一集來聊一個比較「跨國」的問題:外國人能不能在馬來西亞領養馬來西亞的孩子?如果之後要把孩子帶到國外生活,通常會牽涉什麼程序與重點?1)先搞清楚:什麼叫「外國人領養」?一般可以分成兩種情況:(A)夫妻其中一方是外國人,另一方是馬來西亞人這種多數會被當作在馬來西亞本地家庭生活與居住的安排,因此領養上通常是按照馬來西亞本地程序處理,程序上不會因為「有外國人」而出現本質差別(B)夫妻雙方都是外國人 這個才是大家常說的「外國夫婦領養馬來西亞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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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황지위 변호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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