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與家庭法

一下新年,一下孩子上學,如何安排探視子女?Part 2

【孩子開始上學後,探視權應如何安排?】

當孩子已經上學,
平日若頻繁輪流照顧,
反而可能打亂孩子的作息。

較常見的做法是:
平日由一方負責接送上學
另一方在指定日子或週末照顧孩子

如父母居住距離較近,安排可更具彈性
如居住距離較遠,則應以穩定為優先

探視權並沒有固定模式,
最重要的是不影響孩子的學習與日常生活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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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新年,一下孩子上學,如何安排探視子女?Part 1

【節日探視權,其實可以這樣安排】在涉及撫養權或探視權的情況下,節日,尤其是農曆新年,往往是父母最容易出現爭議的時候。除夕、初一、初二,甚至初三,這幾天的安排其實具有相當彈性: 可以一人一天,輪流安排 也可以今年由你,明年由我 或固定某幾天由其中一方照顧即使已經進入撫養權或離婚訴訟程序,雙方仍然可以透過協商達成共識,並在協議後交由法庭記錄為共同同意的庭令。 節日探視權並不是輸贏問題, 而是讓孩子在節日當中, 能安心地與父母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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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子女撫養權會自動歸母親!?撫養權與探視權全攻略!!

好多人一聽到「撫養權」,就會自然聯想到離婚。但現實中,撫養權問題往往比離婚更為迫切,亦更需要優先處理——尤其當父母關係已經十分緊張,甚至已分居一段時間,而其中一方被阻止與子女見面,對子女的近況、就學地點及生活安排一無所知時,更是如此。

本文將以最常見、最貼近實際的問題出發,為你清楚講解撫養權與探視權的核心重點。

一、撫養權未必一定要等離婚後才處理

離婚案件通常涉及多個事項,包括撫養權、探視權、子女贍養費、配偶贍養費以及財產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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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在馬來西亞法律體系下的情況

一、為什麼要談「非婚生子女」?在權力結構中,兒童是最弱的一群,無法為自己發聲;而非婚生子女在兒童之中,又是最弱的一層——他們的出生方式帶著社會標籤,卻不是出於自己的選擇。馬來西亞法律體系中,長期存在對非婚生子女不利的制度設計與解釋方式,包括:• 監護與照顧安排是否一視同仁;• 繼承權是否被排除;• 取得公民權時,是否遭遇額外障礙;• 因此被間接剝奪教育、醫療、公共服務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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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兒女撫養費法庭會怎麼判?

在婚姻破裂或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法律責任並不會因此而終止。子女的扶養與生活保障(maintenance),是家庭法中最核心、最具人性關懷的議題之一。馬來西亞法律體系下的子女扶養費制度,既延續了英國普通法傳統,也在地化地反映出本地社會的經濟現實與性別角色變化。本文旨在從法律條文、司法判例及社會政策角度,深入探討馬來西亞子女扶養費制度的意義、法院權力、父母義務、判決趨勢與未來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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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監護權、監護權與子女福利法律分析

根據《1976年婚姻與離婚法令》(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以下簡稱 LRA)第88條,法院有權頒布子女監護(custody)命令。該條文授權法院可將子女交由父母之一、其他親屬,或任何適當之人或機構監護,其宗旨以 「子女福利」(welfare of the child)為最高考量。法院在裁定監護歸屬時,必須兼顧:子女之整體福祉;雙親之意願;若子女年齡足以表達意見,則須考慮其自主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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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財產分配與離婚法第76條之應用

離婚不僅是情感的終結,更涉及家庭經濟的重新劃分。馬來西亞《婚姻與離婚法改革法案 1976》(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下稱 LRA 1976)第76條授權高等法院在頒布離婚或司法分居令時,有權命令對「婚姻財產」進行分配,或命令出售該財產後分配其收益。該規定的精神在於維持婚姻破裂後的公平與責任平衡:既保障經濟上主要供養者的貢獻,也承認家庭照顧者的非金錢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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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住所」與「通常居住地」在馬來西亞法院離婚管轄權中的法律意義

在馬來西亞法律體系中,「住所」(domicile)的概念是判定婚姻、繼承及個人法適用的重要基礎。該原則源自英國普通法,並透過《1956年民事法令》(Civil Law Act 1956,簡稱CLA)第3條而被引入馬來西亞。住所制度不僅關乎個人法律身分的界定,也影響法院在婚姻解體(如離婚或婚姻無效)案件中是否具備審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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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離婚程序:雙方面離婚 vs 單方面離婚

在馬來西亞的法律實務中,許多民眾對離婚程序有疑慮,特別是當面臨婚姻破裂、溝通困難或需要了解法律途徑時。本篇文章以清晰、簡潔的方式介紹馬​​來西亞兩種主要離婚方式:雙方同意離婚(Joint Petition) 與 單方面離婚(Single Petition),並說明其流程與法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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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的離婚類型、司法分居與婚姻無效制度

在馬來西亞,非穆斯林婚姻的離婚制度主要由 《1976年婚姻與離婚法》(LRA 1976) 規範。本文系統說明了馬來西亞非穆斯林婚姻下的三種離婚方式,以及 司法分居 和 婚姻無效 的法律機制。

一、三種離婚方式

根據 LRA 1976,離婚的主要形式包括:

因一方改信伊斯蘭教而離婚

雙方同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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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황지위 변호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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