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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遺囑法 | 兄弟姐妹爭遺產管理者❓法院通常看什麼點❓

馬來西亞遺囑法 | 兄弟姐妹爭遺產管理者❓法院通常看什麼點❓

這一集我們來聊一個很多家庭都會遇到、但又很容易「吵到上法庭」的問題:遺產管理者(Administrator)到底由誰來擔任?法庭又會看什麼來作出決定?馬來西亞遺產:3 個主要處理機構在馬來西亞,遺產事務一般會涉及以下 3 個機構:法院土地局Amanah Raya而今天我們要聚焦的是:法院在委任遺產管理者時,會考慮哪些重點?有遺囑 vs 沒遺囑:差別很大 如果死者有留下遺囑通常不會出現「爭管理者」的問題,因為遺囑內一般已經寫明:誰是受益人 誰是執行人(Executor)大家依照遺囑執行,爭議相對較少。
馬來西亞遺囑法 | 遺產管理者可以不只一位⁉️法院怎麼決定❓

馬來西亞遺囑法 | 遺產管理者可以不只一位⁉️法院怎麼決定❓

在馬來西亞的遺產案件裡,很多人會以為「管理者只能有一個人」。其實不一定。法院是有權委任超過一位遺產管理者(administrator)的,具體人數會按案件情況來決定。法院最多可以委任多少位管理者?一般來說,法院最多可委任四(4)位管理者來共同管理同一份遺產。當然,這不是「固定必然」,而是法院在衡量案件實際需要後作出的安排。舉個常見情境:如果死者留下六位兄弟姐妹,大家都會關心——「那法院最多可以委任幾位兄弟姐妹當管理者?」答案是:最多四位,但是否真的需要到四位,還要看現實可行性。
馬來西亞遺囑法 | 遺產管理者一定得是自己人嗎❓

馬來西亞遺囑法 | 遺產管理者一定得是自己人嗎❓

在遺產糾紛裡,法院委任「暫時管理者」的核心目的,是穩住資產、維持現狀、防止濫用。至於「為什麼有時不是委任家屬,而是委任第三方」,通常是因為法院判斷:讓家屬來管已經不再安全或不可行。為什麼法院會委任第三方當暫時遺產管理者?很多人會以為:暫時管理者當然應該由家屬擔任。但在實務上,如果家屬之間已經出現嚴重僵局,法院反而可能更傾向委任第三方(例如 Amanah Raya Berhad)來暫時接手,原因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 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誰都不服誰最常見的情況是:兄弟姐妹之間無法同意「誰當管理者」;或 各自堅持自己當;或 一方認為另一方不可信任,堅決反對對方擔任當爭執已經到了「完全談不攏」的程度,法院就會擔心:如果硬把管理權交給其中一方,只會讓矛盾升級、資產風險更高。
馬來西亞遺囑法 | 還未成為遺產管理者,可以私下收租嗎❓

馬來西亞遺囑法 | 還未成為遺產管理者,可以私下收租嗎❓

在一些無遺囑或遺產糾紛案件中,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家屬之間尚未決定由誰擔任遺產管理者,甚至法院亦未委任任何人, 但其中一方卻「先下手為強」,私下向租客收取原本屬於死者遺產的租金。 從原則上來說,在未有合法授權(例如尚未取得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者身份,或未獲法院委任)之前, 任何人擅自收取、佔有或處理屬於遺產的收入, 都可能引發嚴重法律問題,亦很容易被視為對遺產的濫用與不當佔用。 在這種情況下,最重要的並不是先與對方爭吵, 而是要盡快採取行動,把遺產「鎖住」,避免繼續流失。 可採取的行動:向法院申請委任「暫時管理者」 一個常見且有效的做法,是向法院申請委任暫時管理者(temporary / interim administrator)。
馬來西亞遺囑法 | 如果要 Amanah Raya 當暫時遺產管理者,費用會比較便宜嗎❓

馬來西亞遺囑法 | 如果要 Amanah Raya 當暫時遺產管理者,費用會比較便宜嗎❓

很多遺產糾紛,卡住的不是「怎樣分」,而是「誰來管」。當家屬之間互不信任、意見分歧,甚至出現雙方爭著當管理人的情況時,法庭在某些情況下,會較傾向考慮讓一個相對中立的第三方先介入,擔任暫時管理者(temporary administrator / interim administrator),以推動程序繼續進行。1)委任第三方暫時管理者,費用會更便宜嗎?不少人會問:「如果由 Amanah Raya 擔任暫時管理者,會不會比較便宜?」更準確的說法是:費用是否「便宜」,要視乎其現行收費標準及個案規模(遺產價值、資產類型、工作量等)。一般而言,這類機構會有公開的收費標準/收費指引,通常可以在其官方網站查閱,方便在決定前先作比較及預算。
馬來西亞遺囑法|分遺產,兄弟姐妹談不攏怎麼辦❓

馬來西亞遺囑法|分遺產,兄弟姐妹談不攏怎麼辦❓

馬來西亞遺囑法 | 分遺產,兄弟姐妹談不攏怎麼辦❓在處理遺產案件時,最常見、亦最容易引發衝突的其中一個問題,就是「誰來負責管理遺產」。尤其當死者留下的財產不少,例如多間房產、銀行存款、投資或其他資產時,家人之間更容易出現爭執。有些情況甚至會出現兩位或以上的家屬,各自堅持要擔任遺產管理者,導致無法達成共識,遺產程序亦因此卡住。要理解這個問題,首先要區分馬來西亞遺產處理的兩個關鍵情形:1)如果死者有立遺囑:通常爭議會少很多當死者生前已經立下遺囑,遺囑內會清楚列明: 誰是受益人(誰可以分得遺產) 誰是執行人(負責處理遺產的人)在這種情況下,一般不需要家屬再去「討論委任誰」,因為執行人只需按照遺囑內容辦理及分配遺產即可。只要遺囑有效,整體方向通常會較為清晰,爭議亦相對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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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황지위 변호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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