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案件的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税务案件的司法审查

(Judicial Review)

 

一、为何税务案件必须理解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在马来西亚税务制度中,纳税人若对课税评估(assessment)不满,通常有两条主要路径可供选择:

法定上诉程序(Statutory Appeal to the SCIT)

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JR)——向高庭挑战 DGIR 的行政决定

 

二、司法审查的核心目的:不是推翻税,而是取得「暂缓执行令(stay order)」

向高庭申请司法审查的核心原因在于:

➡ SCIT 没有权力暂停 DGIR 的税务评估执行。

因此,只要 DGIR 发出 assessment:

即使 评估是不合法的、不合理的、或程序上瑕疵

纳税人 仍需先缴税, 直到评估日后被撤销

换言之,马来西亚遵行:“Pay first, argue later” 先付后争制

无论 ITA 第 103(1) 或 106(3) 条如何规定,都无法排除法院固有的司法权,法院仍能在合适的情况下颁发 stay order。

关键的宪法原则是:

“No tax shall be levied except under authority of federal law.”
——《联邦宪法》第 96 条

若税务评估存在法律瑕疵,则允许纳税人通过司法审查寻求立即的司法救济。

 

三、高庭的固有司法权:ITA 103B 无法排除法院的留置权

ITA 第 103B 条并不构成 ouster clause,无法阻挡高庭授予 stay order。

原因在于:

法院固有司法权(inherent jurisdiction)优先于普通法行政机关的规定。

ITA 103B 的 “tax shall be payable notwithstanding an appeal”
不意味着排除法院权力。

《Courts of Judicature Act 1964》第 25(2) 条 + 附表第一段
赋权法院可发布 directions、orders 或 writs。

因此,只要:

评估存在行政瑕疵, DGIR 行使权力不合法、不合比例、不合理或程序瑕疵, 高庭即可介入。

 

四、司法审查的程序门槛:Leave 阶段“极低门槛”

申请 JR 前必须获得 leave(许可),并且必须:

在评估发出后三个月内提出(Order 53 r 3(6) ROC 2012)

在该阶段,法院只问一个问题:

“申请是否毫无根据(frivolous)?”

只要申请人能提出:

合理争议点(arguable grounds)
非滥用法律程序
存在可审视的行政问题

法院就会批准 leave。

这个“超低门槛”是为了确保:

行政权受司法权制衡
避免 DGIR 被视为不受审查的绝对权力。

 

五、Leave 之后,法院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当 leave 获批后,法院将审查 DGIR 的决策过程,包括:

行政合法性(Illegality)
——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根据不正确条文、或依据错误法律原则。

不合理性(Irrationality / 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
——是否作出普通人难以接受的荒谬决定。

程序不当(Procedural Impropriety)
——是否未遵守自然公正原则、未给机会回应、存在偏见。

正当预期(Legitimate Expectation)是否被违反

若以上要素成立,高庭将批准司法审查并撤销 DGIR 的行政决定。

 

六、针对部长(Minister)的司法审查:DGIR 之外的另一救济渠道

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可向 财政部长(Minister of Finance) 申请:

s 135 ITA:要求部长向 DGIR 发出指示
s 127(3A) ITA:申请特定税务豁免(exemption)

若部长:逾期未回复,拒绝回应, 或未依法考虑申请

则:

纳税人可对部长本身提出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against the Minister)

理由包括:未履行法定职责、不合理迟延(unreasonable delay)等。

 

七、结语:司法审查是跨境投资者与企业的关键保护机制

司法审查在马来西亚税务争议中扮演关键角色:

它是 唯一能阻止 DGIR 即时追税的法律机制
它体现 法院对行政权的制衡
它为纳税人创造 立即且有效的救济渠道

相关法律文章

“律师,我被怀疑洗钱! 银行户口被冻结了! 怎么办?”

“律师,我被怀疑洗钱! 银行户口被冻结了! 怎么办?”

最近几个月,我接到几位老板的电话。第一句话都是一样的:“律师,我的银行户口突然被冻结了。”生意做得好好的。钱突然动不了。供应商催款。员工薪水要发。整个人直接慌掉。到底发生什么事?在马来西亚,根据《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2001》(AMLA 2001)第32(a)及32(b)条文,警方(反洗黑钱部门)有权:• 传召相关人士协助调查• 要求提供银行流水• 要求公司注册资料• 要求交易证明文件• 调查某笔或多笔转账来源很多老板误以为:“我没有做错事,为什么冻结我?”
公司报税弄不好, 会被税务局上法庭起诉?

公司报税弄不好, 会被税务局上法庭起诉?

在马来西亚,公司如何一步一步被税局告上法庭…在马来西亚,公司被税局起诉,往往不是因为做假账,而是从一件很小的事开始 —— 没有呈交 Borang C(公司报税表)。很多老板会想:公司没赚钱 / dormant / 以后再报 → 应该没问题但法律的运作方式完全不同。1️⃣ 不报税 → 税局直接“帮你算”只要公司存在,就必须报税。当你没有呈交 Borang C,税局可以自己估算一个税额(Best Judgment Assessment)。这时重点是:税务债务由法律产生,不是由盈利产生。就算公司没有收入,法律上仍然可以欠税。
税务案件的司法审查

税务案件的司法审查

一、为何税务案件必须理解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在马来西亚税务制度中,纳税人若对课税评估(assessment)不满,通常有两条主要路径可供选择:法定上诉程序(Statutory Appeal to the SCIT)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JR)——向高庭挑战 DGIR 的行政决定二、司法审查的核心目的:不是推翻税,而是取得「暂缓执行令(stay order)」向高庭申请司法审查的核心原因在于:➡ SCIT 没有权力暂停 DGIR 的税务评估执行。因此,只要 DGIR 发出 assessment:即使 评估是不合法的、不合理的、或程序上瑕疵纳税人 仍需先缴税, 直到评估日后被撤销换言之,马来西亚遵行:“Pay first, argue later” 先付后争制无论
马来西亚税务上诉程序大全

马来西亚税务上诉程序大全

在马来西亚税务上诉制度的架构中,馬來西亞特別稅務委員會(Special Commissioners of Income Tax,简称 SCIT)不仅是一个事实与法律的审理机关,更是税务法治理念的实践平台。其职能不仅体现在「裁断是非」,更体现在「保障程序正义」。 《1967年所得税法令》(Income Tax Act 1967,简称 ITA 1967)第四附表与第五附表,对特别专员的听审程序、证据规则及上诉准备,均有详尽规范。
马来西亚特别税务委员会在税务上诉中的角色与程序分析

马来西亚特别税务委员会在税务上诉中的角色与程序分析

马来西亚的税制虽然以「自行评税制度」(self-assessment system)为基础,但在纳税人与内陆税收局(LHDN)之间出现争议时,法律仍提供了一套制度化的申诉与复审机制。该机制确立于《1967年所得税法令》(Income Tax Act 1967, ITA 1967)之下,其核心环节为 特别税务委员会(Special Tax Commissioners),一个兼具行政与准司法性质的独立机构,负责审理有关评税决定的上诉,以确保税务行政的公正与法治化运作
马来西亚特别税务委员会(SCIT)理解指南

马来西亚特别税务委员会(SCIT)理解指南

特别税务委员会(Special Commissioners of Income Tax,简称 SCIT)是依据《1967年所得税法》设立的独立法庭。SCIT 常被视为马来西亚的“税务法庭”,是纳税人对内陆税收局(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LHDN)发出的评估提出上诉的第一层司法途径。SCIT 的角色与权限SCIT 在确保马来西亚税务制度的公平与公正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特别税务委员会由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委任,听证通常由三名专员组成的小组进行。
了解《1967年马来西亚所得税法》下的工业建筑免税额(Industrial Building Allowance,简称 IBA)

了解《1967年马来西亚所得税法》下的工业建筑免税额(Industrial Building Allowance,简称 IBA)

工业建筑免税额(IBA)是马来西亚企业可享有的重要税务优惠之一。它允许公司就建造或购买符合条件的工业建筑的成本,申请扣除以减少应税收入。这一税务优惠旨在鼓励企业进行长期的工业及生产性基础设施投资。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IBA 属于资本免税额(Capital Allowance)的一种形式,让企业可以在若干年内分期扣除用于建造或购入符合条件的工业建筑的成本。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
Welcome to Edward Ng & Partners! Click to consult with our lawyer! 欢迎来到爱德华·黄律师事务所,点击联系我们的律师
//
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황지위 변호사
Divorce, Child Adoption, Will, Probate & LA, CIPAA, Civil & Corporate Litigation, Debt Recovery, Defamation, Tax Law.
Consult Lawyer 咨询律师 상담문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