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公民权&无国籍小孩特辑 |
去法庭争取公民权
⚖️ 诉讼对象与法律依据
法庭起诉对象:
向法庭提起诉讼时,被告通常是马来西亚国民登记局总监(JPN)及马来西亚政府。
核心法律依据:
诉诸法律的核心依据是《联邦宪法》第14(1)(b)条文。
什么是宪法第14(1)(b)条文?
该条文规定:
凡于独立日(1957年8月31日)后出生的人,只要符合《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的任何一项条件,即属于依法取得公民权(无需政府批准,而是由法律自动赋予)。
四大适用情况:
📌 在马来西亚出生,而父母其中至少一方为公民或永久居民(PR)
📌 在海外出生,而父亲为马来西亚公民,且已向马来西亚官方完成登记
📌 在马来西亚被发现的弃婴(法律推定为公民)
📌 其他依法登记的特殊情况
法庭攻防战:政府的论点 vs 申请人的反驳
通常走到这一步的申请人,都已经提出第15A条申请(特别登记),并等待了2至4年。
在法庭上,双方常见的论点如下:
政府律师的论点(拖延策略):
📌 内政部长需要时间根据《1964年公民权规则》审慎考虑第15A条申请
📌 既然申请仍在处理中,代表申请人尚未用尽所有行政救济途径
📌 因此不应直接向法庭提起诉讼,而应继续等待结果
申请人律师的反驳:
📌 第14(1)(b)条(依法享有公民权)与第15A条(政府酌情权)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机制
📌 法庭当然有权直接审理公民权案件
📌 法律并无规定必须先完成第15A条行政程序,才能提起第14(1)(b)条相关诉讼
适用第14(1)(b)条文的“典型案件”
在法庭实务中,最常见且胜算较高的案件,通常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 条件 A:孩子于马来西亚境内出生
📌 条件 B:孩子出生时,父母其中一方为马来西亚公民(此情况常见于父母未及时注册结婚的家庭)
📌 条件 C:拥有明确的 DNA 检验报告,能够有力证明亲生父母身份
争议焦点:非婚生子女与性别平等
政府的传统抗辩理由:
政府律师经常引用相关法律主张:
📌 非婚生子女(私生子)的国籍应跟随母亲
📌 若母亲为外籍人士,孩子即被视为外国人
📌 因此不能继承马来西亚父亲的国籍
宪法第8条(平等权)的有力回应:
申请人通常会引用《联邦宪法》第8条,即: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不得因性别等理由而受到歧视
若仅因父母未办理婚姻登记,便否定父亲传承国籍的权利,便可能涉及:
📌 性别歧视
📌 违反平等权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