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家庭法/离婚法 | 已经上过法庭拿抚养权,
离婚可以直接跳过JPN吗❓Part 1
在处理家庭事务的时候,很多人都会把“抚养权”和“离婚”混为一谈。但事实上,在法律上,这两件事是完全不同的程序。
有些父母在还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已经通过法庭申请并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庭令。这个庭令可能包括监护权、探视权,甚至赡养费(抚养费)的安排。然而,问题往往出现在庭令下来之后——如果对方拒绝遵守庭令,例如不支付赡养费,该怎么办?而当事人之后如果决定正式申请离婚,又是否可以因为之前已经上过法庭处理抚养权问题,而在离婚程序中申请某些“豁免”?
首先要明白的是,抚养权案件和离婚案件在法律上是两回事。
抚养权属于子女事务,重点在于孩子的利益安排;而离婚则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是针对夫妻关系本身的法律程序。即使你之前已经成功申请抚养权并拿到庭令,那也只是关于孩子的安排,并不等于婚姻已经处理完毕。
很多人会认为:既然我们之前已经上过一次法庭,法庭也有我们的案件编号和记录,那在申请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法庭“参考之前的案件”,甚至因此豁免某些程序(例如到 JPN 办理某些步骤)?
现实情况是,每一个案件都是独立处理的。法庭每天处理大量案件,不同类别的案件由不同程序、甚至不同法庭处理。抚养权案件的存在,并不会自动取代离婚所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即便你提供之前案件的编号,也不代表离婚程序可以被简化或省略。
更重要的是,抚养权庭令只处理孩子的权益,并不涉及婚姻的存续或解除。因此,当你现在申请离婚时,法庭必须根据离婚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审理,而不是以之前的抚养权案件作为替代。如果对方没有遵守之前的抚养权庭令,例如拒绝支付赡养费,正确的做法通常是通过执行程序申请强制执行,而不是在离婚程序中一并“解决”。两个问题应分别处理,不能混为一谈。
简单来说:
📌拿到抚养权庭令 ≠ 已经处理婚姻问题
📌抚养权案件 ≠ 离婚案件
📌之前上过法庭 ≠ 离婚可以自动豁免程序
法律程序之所以区分清楚,是为了确保每一个权利和义务都被正确处理。了解这点,才能避免在关键时刻走弯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