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離婚就一定要先去 JPN 調解三次嗎❓我可以向法庭申請豁免掉嗎❓

馬來西亞家庭法/離婚法 | 離婚豁免做到一半,對方突然改信伊斯蘭教,該怎麼辦❓

在處理婚姻問題時,很多人都會遇到一個疑問:如果一方正在申請某種「豁免」程序的過程中,另一方突然改信伊斯蘭教,這會不會影響整個離婚程序?

首先,要看程序進行到哪個階段。如果只是剛開始申請豁免,而對方在這個時候改教,其實情況就會出現重大變化。

當對方正式改信伊斯蘭教後,你其實不再需要繼續申請原本的豁免程序。因為一旦宗教身份改變,雙方在法律上的基礎已經不同。你可以直接入稟法庭,以對方改教為理由,申請單方面離婚。

為什麼可以這樣做?

因為原本適用的法令,其宗旨是讓雙方在同一法律框架下協調、處理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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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上過法庭拿撫養權,離婚可以直接跳過 JPN 嗎?Part 2

很多人會嘗試把「撫養權庭令」和「離婚程序」連在一起,認為既然雙方都已經按照撫養權庭令在執行,那麼在處理婚姻問題時,是不是可以更簡單,甚至申請豁免某些程序?

但其實,這兩件事本質上還是分開的。

如果雙方都遵守撫養權庭令——對方有支付撫養費,你也配合探視安排,大家都依照庭令執行——那在法律上就不存在「違令」的問題。既然沒有人違反庭令,這個事項本身就已經妥善處理。它並不會自動影響你們的婚姻狀態,也不能成為處理離婚程序的「捷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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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上過法庭拿撫養權,離婚可以直接跳過 JPN 嗎?Part 1

在處理家庭事務的時候,很多人都會把「撫養權」和「離婚」混為一談。但事實上,在法律上,這兩件事是完全不同的程序。

有些父母在還沒有離婚的情況下,已經透過法庭申請並取得了孩子的撫養權庭令。這個庭令可能包括監護權、探視權,甚至贍養費(撫養費)的安排。然而,問題往往出現在庭令下來之後——如果對方拒絕遵守庭令,例如不支付贍養費,該怎麼辦?而當事人之後如果決定正式申請離婚,又是否可以因為之前已經上過法庭處理撫養權問題,而在離婚程序中申請某些「豁免」?

首先要明白的是,撫養權案件和離婚案件在法律上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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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國居住沒回馬來西亞,這個能成為離婚的理由嗎?

伴侶長期在國外,能否構成「特別情況」?確實有這樣的情況:對方已經出國多年 確認對方人在某個國家 甚至知道對方擁有該國的居住權 但不知道具體住址 電話打不通 所有聯絡方式都失效 連家人也不知道其確切下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其中一方希望申請離婚,確實可能會向法庭申請豁免調解。為什麼?因為調解的前提是雙方都能出席、溝通和參與。如果對方長期不在馬來西亞,也沒有任何有效聯絡方式,那麼:誰來出席調解?如何安排雙方會面?如何確保程序順利進行?當調解在客觀上已經無法進行時,法庭就有可能考慮批准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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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取證必看!WhatsApp 聊天記錄、行駛記錄全攻略

在法律程序中,當涉及找不到對方或對方的特殊狀況時,證據的保存和報案顯得尤為重要。以下是整理的重點內容:1. 保存證據與尋找對方相關的記錄都應妥善保存,例如:WhatsApp、短訊或電子郵件記錄 撥打電話、發訊息的記錄 社交媒體尋人資訊這些證據能證明你已經盡力尋找對方,為申請「特別情況」提供支持。2. 報案的重要性 如果對方失蹤,報案是必要的 透過報案,你能夠證明自己所說的情況真實存在 報假案屬於刑事罪行,一旦虛報,需承擔法律責任 正確報案能在法律上增加可信度,讓法庭認可你已盡最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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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坐牢刑會影響離婚嗎?

在法律程序中,某些情況下可以豁免調解或申請特別處理,其中一個常見因素是對方正在服刑。但並不是所有坐牢的情況都符合條件,法律對這類情況有明確規定。坐牢作為「特別情況」的條件 法律通常規定:服刑五年或以上才被視為合理的理由 如果只是短期服刑,例如偷竊或其他輕微罪行入獄不到五年,一般不符合條件 關鍵在於法律條文的規定,而不是單純個人感受或情況找不到對方也可以構成「特別情況」如果對方無法聯絡,申請人也可以申請豁免,但需要證明已經盡了最大努力尋找對方,以下行為都是必須的:前往對方最後登記的住址,嘗試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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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特別情況:家暴或精神虐待算不算?灰色地帶真相揭秘!Part 2

在法律程序中,家暴不僅僅指物理傷害,精神虐待同樣可能被視為「特別情況」,但在法律上,關鍵問題是證據。精神虐待能否算「特別情況」?原則上:可以算,因為精神虐待同樣會對當事人造成嚴重壓力、焦慮或抑鬱 但是,法庭需要客觀證據來支持這一主張,而不是僅憑個人陳述或感受什麼算證據?精神虐待不像物理傷害那樣留有明顯痕跡,常見證據包括:文字記錄(如 WhatsApp、短訊、電子郵件)語音記錄(如 Voice Message)醫療或心理報告(證明因精神虐待導致的心理問題)其他第三方證言或文件沒有這些證據,法庭可能會質疑虐待是否真實存在,或者是否被當事人主觀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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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特別情況:家暴或精神虐待算不算?灰色地帶真相揭秘!Part 1

什麼是「特別情況」?法律沒有列出完整清單說明哪些一定算「特別情況」屬於廣泛、未被具體定義的概念 由法官根據個案情況行使酌情權判斷 關鍵在於:是否有充分理由證明某程序(例如調解)不適合進行家暴算不算「特別情況」?原則上:可以算 因為在存在暴力或安全風險的情況下,強制調解可能不合理 甚至可能對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關鍵問題:如何證明?法庭通常會關注:是否曾報警?是否向福利局求助?是否申請過保護令?是否有醫療報告或驗傷記錄?是否有照片、證人或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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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法庭批准?這些因素你一定要知道!

在申请法庭批准某些事项时,通常必须提出合理且充分的理由。尤其是在法律程序原本要求双方先进行调解的情况下,若其中一方希望豁免调解程序,就必须向法庭说明为何本案存在“特别情况”,以致无法或不适合进行调解。所谓“特别情况”,其实是一个相当广泛的概念,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法律确实列明了一些较为明确的情形,例如:对方正在服刑,而且刑期超过五年;对方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正常参与法律程序;对方失联,无法被找到;对方已长期身在国外,并且在可预见的期限内不会回国;这些情况通常被视为合理的理由,因为在客观条件上,调解已变得不可行或极度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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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程序被對方拖延?如果對方不去JPN怎麼辦?

很多人會擔心:如果我要離婚,可是對方一直不出席調解,那怎麼辦?難道他不來,我就永遠離不了婚嗎?

其實不是這樣的。

如果是你申請調解,而對方一直沒有出席,相關單位會發出一份證明(Sijil),證明對方沒有來。這份文件很重要,因為你可以用它向法庭申請豁免調解程序。

換句話說,不是你不配合,而是對方自己不來。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申請跳過調解,直接進入單方面離婚程序。

另外,也有人問:如果我連一次都不想去調解,可以嗎?

有些人說工作忙、請不到假,但更多時候,其實是不想把家裡的事情再拿出來講一遍。對很多人來說,那是一種心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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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황지위 변호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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