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遺囑法|
兄弟姐妹爭遺產管理者 ❓ 法院通常看什麼點 ❓
這一集我們來聊一個很多家庭都會遇到、但又很容易「吵到上法庭」的問題:遺產管理者(Administrator)到底由誰來擔任?法庭又會看什麼來作出決定?
馬來西亞遺產:3 個主要處理機構
在馬來西亞,遺產事務一般會涉及以下 3 個機構:
- 法院
- 土地局
- Amanah Raya
而今天我們要聚焦的是:法院在委任遺產管理者時,會考慮哪些重點?
有遺囑 vs 沒遺囑:差別很大
✅ 如果死者有留下遺囑
通常不會出現「爭管理者」的問題,因為遺囑內一般已經寫明:
📌誰是受益人
📌誰是執行人(Executor)
大家依照遺囑執行,爭議相對較少。
❌ 如果死者沒有留下遺囑(無遺囑)
就會變成由受益人(例如:兄弟姐妹、配偶、子女等)之間討論:
📌要委任誰擔任遺產管理者
📌亦可以由超過一人共同擔任
但在現實中,最常見的問題就是:大家無法達成共識。
受益人談不攏:只能交由法院決定
曾經有這樣的情況:死者留下不少資產、物業及租金收入,受益人之中有多人都希望擔任管理者,最終因無法一致同意,只能將決定權交由法院。
那問題來了:法院會如何選擇?
法院最多可以委任多少位管理者?
一般而言,法院有權委任最多 4 位遺產管理者(視個案情況而定)。
但最終委任多少人,仍需考慮:
📌有多少人願意擔任
📌是否在實際上可行
📌是否有助於遺產的管理與執行
法院決定誰當管理者:通常看什麼?
法院在委任遺產管理者時,常見的考量包括:
📌以大多數受益人的利益為主要考量
📌法院擁有酌情權,判斷誰更適合擔任管理者
📌是否能有效管理遺產、處理資產及協調受益人之間的安排
簡單來說:法院不一定會選「聲音最大」的人,而是選擇「更合適、對整體更有利」的安排。
還未判決前,遺產被濫用怎麼辦?
很多人會問:
如果受益人之間爭議很大,甚至懷疑對方已經「先下手為強」濫用遺產,是否只能等待法院慢慢審理?
答案是:可以採取行動。
在法院正式委任管理者之前,原則上:
📌任何人(包括受益人)都不應私自收取或動用死者遺產
例如:私下向租戶收租、動用銀行存款等,都可能構成不當處理,甚至違法。
解決方案:向法院申請「暫時管理者」
如果出現遺產可能被濫用、資產需要管理、租金需要收取但又無人具合法權力處理的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
✅ 暫時管理者(Interim Administrator / Administrator Pendente Lite)
意思是:在案件尚未最終決定正式管理者之前,由法院先委任一人(或多於一人)暫時管理遺產。
法院委任暫時管理者會看什麼重點?
一般會考慮:
📌是否需要維持資產現狀(例如物業管理、租金處理)
📌是否需要防止遺產被濫用或流失
📌直至案件有最終裁決為止
法官會不會委任「第三方」當暫時管理者?
會,而且在不少案件中,法官可能更傾向委任第三方,尤其在以下情況:
📌受益人之間無法合作,亦無法就共同管理達成協議
📌法官認為各方矛盾過深,不適合由其中一方暫時掌控
📌找不到合適的受益人擔任(或委任會引發更大爭議)
在這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考慮委任第三方,例如:
📌Amanah Raya 作為暫時遺產管理者
Amanah Raya 的收費貴嗎?會否更快?
📌收費方面:Amanah Raya 設有自身的收費標準,一般可在其官方網站查閱作參考。
📌處理速度:通常而言,如果受益人之間能自行達成共識並處理,往往會更快;若交由第三方處理,仍需視乎其案件數量及工作安排,未必一定更快。
給正在面對「爭管理者」困境的你:幾點提醒
- 每宗案件沒有固定答案,一切需視乎具體情況
- 及早尋求有經驗的律師提供法律意見(這一點非常關鍵)
- 如果能達成共識:
📌遺產如何分配能談攏
📌誰擔任管理者能談攏
那通常會是最省時、省成本,同時亦最不傷感情的方案。
很多時候,家人之間能自行解決,往往比由第三方介入更容易推進。
💡如果你正面對:兄弟姐妹爭管理者、遺產被私下收租、或擔心資產被動用——越早處理,越能減少損失與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