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遗嘱法 | 兄弟姐妹争遗产管理者?
法院通常看什么点?
马来西亚遗嘱法 | 兄弟姐妹争遗产管理者? 法院通常看什么点?
本集将讨论马来西亚遗产管理中常见的问题:谁应被委任为遗产管理者,以及当受益人之间无法达成共识时,法院在委任遗产管理者时会考量的重点。
1. 马来西亚遗产管理中涉及的主要机构
在马来西亚,遗产事务一般会涉及三个主要机构:
法院
土地局
Amanah Raya
本集将重点讨论:法院在委任遗产管理者方面的角色,以及法院如何在受益人之间出现争议时作出决定。
2. 有遗嘱的情况:一般较少产生争议
一般而言,若死者留下有效遗嘱,通常较少出现“争遗产管理者”的问题。这是因为遗嘱通常会载明:
受益人,以及
执行人(Executor),
执行人将按照遗嘱内容处理及执行遗产事务。
3. 无遗嘱的情况:受益人须就遗产管理者达成共识
若死者属无遗嘱身故(即没有留下遗嘱),受益人一般须就以下事项达成共识:
委任谁作为遗产管理者,以及
是否由超过一名管理者共同担任。
若受益人无法达成共识,例如兄弟姐妹之间就管理者人选出现争议,则有关事项将需交由法院作出决定。
4. 法院最多可委任多少名遗产管理者?
法院有权委任最多四(4)名遗产管理者,但仍须视个案情况及委任是否可行而定。最终委任人数通常取决于:
拟任管理者的意愿,及
该委任安排在实际执行上的可行性。
5. 法院委任遗产管理者时的考量重点
在决定委任谁为遗产管理者时,法院一般会侧重于:
遗产及整体受益人的利益,以及
法院在评估谁更适合管理遗产方面所享有的酌情权。
在实际处理上,法院往往会以对多数受益人整体利益更为有利的安排为主要方向,但仍会以管理者是否适格为核心考量。
6. 在法院最终判决前:是否可委任暂时管理者?
常见的问题是:在法院作出最终委任决定前,若受益人之间争议很大,或怀疑有人正在滥用或挪用遗产,是否能采取行动保护遗产?
在马来西亚,原则上,在法院正式委任遗产管理者之前,任何人(包括受益人)都不应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处理遗产资产。这包括但不限于:
收取属于遗产的租金,或
以任何方式控制或处置死者遗产。
若存在合理依据显示遗产可能被不当处理,相关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委任暂时遗产管理者。
7. 法院委任暂时遗产管理者的判定标准
法院在考虑委任暂时遗产管理者的申请时,通常会以以下目标为核心:
维持遗产现状及保存遗产,以及
防止遗产被滥用、流失或在无授权下被处理,
直至法院就最终由谁担任遗产管理者作出定论为止。
8. 委任第三方(例如 Amanah Raya)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倾向委任中立第三方作为暂时遗产管理者,尤其是在以下情形:
受益人无法合作或无法达成任何协议,及/或
法院认为委任任何一方受益人将可能加剧冲突或对遗产管理带来风险。
在该等情况下,法院可委任 Amanah Raya 作为暂时遗产管理者。
至于费用方面,Amanah Raya 依据其既定收费标准收费,而有关收费标准通常可从公开资料(包括其官方网站)取得作为参考。
9. 关于处理时间与效率的实际观察
一般而言,若受益人能够达成共识并共同推进遗产事务,遗产管理程序通常更为有效率。
相反,若由第三方介入处理,则处理时间可能取决于第三方的案件量及其行政程序安排,因此未必一定更快。
10. 总结
遗产管理没有固定模式,处理方式须视个案事实而定。
寻求具备遗产管理与争议处理经验的律师提供法律意见至为关键。
若受益人能够就以下事项达成共识,往往是较理想的处理方向:
遗产如何处理与分配,及
由谁负责管理遗产,
以减少时间、费用及冲突。
























